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docx
- 文档编号:9985014
- 上传时间:2023-02-07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41.53KB
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docx
《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
司法考试刑诉历年试题与解析(案例)
〔2002年〕
三、〔此题10分〕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
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
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
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
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
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涉税一案不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解题思路:
①《六部委规定》第1条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刑诉法》第132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刑诉法》第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前引《刑诉法》第13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
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
④《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
⑥《高法解释》第29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刑诉法》第58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刑诉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
解题思路:
①《刑诉法》第208条规定: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以下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十、〔此题11分〕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
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
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
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
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
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
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此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
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
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
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
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
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
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XX年X月X日
1.证据目录
2.证人名单
3.扣押物清单
4.主要证据复印件、照片
〔2003年〕
二、〔此题11分〕
案情:
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
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
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
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
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
今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
胡×
2003年5月4日
问题:
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标准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以下问题:
1、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正确的写法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上“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面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1分〕。
2、请求事项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对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没有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1分〕。
〔2〕房屋采光被挡不是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1分〕,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一并要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挡光建筑的请求不合适〔1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本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也是不合适的〔1分〕。
3、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没有表达。
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及伤残补助估计多少元〔1分〕。
4、结尾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1分〕。
〔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此呈四方区人民法院〔1分〕。
〔3〕具状人不应当写诉讼代理人,而应当写原告苗某,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1分〕。
〔4〕本诉状中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1分〕。
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
附: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份
〔2〕证人××的证言
〔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4〕××医院的医药费收据×张
〔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
〔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一份
〔2004年〕
第五题〔此题12分〕:
案情: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
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 1个月。
[解析] 此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时间。
补充侦查共计包括两种,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二是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不管是哪一种,补充侦查的时间都最长是1个月,次数最多为2次。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
此题考察的是补充侦查的方式。
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
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
此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拒绝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所以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
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案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因此张某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当庭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应当恢复法院调查。
[知识点]
被告人庭审提出新的事实如何处理。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假设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
此题考察的是上诉的撤回。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裁判自上诉期后生效,而不是立即生效。
8.假设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
此题考察的是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
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他对一审未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2005年〕
六、〔此题25分〕
甲〔男,26岁,汉族〕与乙〔男,24岁,汉族〕系表兄弟。
2003年3月,二人相约一起进城务工,在同一农贸市场分别摆摊做水果生意,并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
由于甲善于经营,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气。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乙认为甲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摊前理论。
甲说:
“我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人家愿意买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说:
“人家本来要买我的苹果,是你故意压价,抢走了我的生意。
你不帮我就算了,但你不该连表弟也欺负。
我忍你已经很久了!
”乙越说越急,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甲刺去。
甲见状,急忙伸手抓刀。
相持间甲右臂被刀刺伤。
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说,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抱歉说:
“我只是一时气愤,请表哥原谅。
”并送甲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
经鉴定,甲为轻伤。
甲住院治疗期间,乙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并为甲洗衣送饭,帮助护理。
但因甲住院,生意无人照料,致使数百斤水果腐烂,损失3000余元。
甲伤愈出院后,认为此事使自己在市场上丢了面子,生意损失严重,十分生气。
在前来探望的妻子坚持下,向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
问题:
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提示:
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证据种类和名称等相关事项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否则本卷不得分。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标准,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考点:
刑事自诉法律文书。
详解:
法律文书的制作能力是法律人的一项基本能力,法律文书题是司法考试历年大纲规定的第四卷基本试题类型之一。
从法律文书的实际考试情况看,考文书是常态,不考文书是“变态”。
一般来讲司法考试中的文书考察不涉及审题问题,但是2005年的司法考试文书题与以往相比,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中重要的特点就是文书题需要细致的审题。
05年第一次出现了选择性的文书题,如何选定文书的种类就是审题要解决的间题。
通过阅读题干,我们可以选定两个关键词:
刑事诉讼、轻伤。
这两个关键词已经基本确立了此题的文书种类:
刑事诉讼文书。
进一步阅读问题和要求:
“假定你是甲聘请的律师或者乙聘请的律师,或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任选其中一个身份〕,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法律文书”:
“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标准,应具备的事项齐全;”这里没有提到检察院,排除了就轻伤提起公诉的可能,由此可以确立此题的文书种类是刑事自诉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①侮辱、诽谤案:
②暴力干预婚姻自由案:
③虐待案:
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③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就此题来说,在一审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
作为甲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作为乙聘请的律师,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辩护词;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可以撰写的法律文书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由于本案答题要求的主体不涉及检察院,因此起草的文书中不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
需要做答的法律文书其实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格式清晰,自由发挥余地较小的文书,典型的是诉状和判决书;其二是考生自由发挥余地较大,改卷余地也较大的文书,典型的是辩护词。
前者在过去的考察中一直有明确的评卷要点并计点给分,而后者则更注重专业水平、逻辑论证、语言文字等方面的考察,所以也无法明确评分要点,改卷的时候主观性很大。
由于本案是自诉案件,所以调解类文书也是此题可以考虑的文书。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考生选择了民事诉状和反诉状,都是不符合答题要求的,理由就不再详细分析了。
以下只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文书作为参考例证。
答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考试 历年试题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