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酒店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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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酒店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1
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设计
LOUDIZHIYEJISHUXUEYUANKECHENGSHEJI
《快捷酒店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
指导老师评语
指导老师(签字):
2012年月日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或是旅游的人数不断攀升。
相较国内传统酒店的通性:
豪华的不够经济,经济的不卫生、不实用。
经济型连锁品牌酒店不但价格适宜,而且为商务和休闲旅行等客人提供“干净、温馨”的酒店服务,深受大众喜爱。
借鉴国外成熟的经济型酒店的管理模式,国内经济型连锁品牌酒店崛起迅速,并得到很好的发展。
酒店连锁企业发展迅猛,连锁店作为掌控终端的最佳方式,成为各大企业追逐的目标。
我国的连锁事业的发展已呈现规模化和专业化,同时竞争也趋向于激烈。
在中国房地产行业具备一定实力的,本着“平台为王”的思想开始组建酒店连锁渠道—快捷酒店连锁。
丹霞快捷酒店连锁初步定位于,便捷、安全、舒适、特色客房、特色餐饮连锁。
目前丹霞快捷酒店连锁在市场上还没有提炼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还没有完善的发展模式及经营模式。
在这一时期要发展必须突破。
非常荣幸在这关键时期与袁总、赵总初步沟通,共同探讨了丹霞快捷酒店连锁的未来发展方向。
初步分析了筹划中的快捷酒店XX店,根据快捷酒店连锁的现状,做出以下综合、客观的分析,并提出快捷酒店连锁规划建议方案。
首先快捷酒连锁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快捷酒店连锁发展事宜。
以XX店为丹霞快捷酒店为基石,完善酒店连锁的发展模式提炼酒店连锁特有的核心竞争力,培养并储备人才,为日后丹霞酒店连锁能快速复制做好充分的准备。
3.4重大危险源辨识......................................................................................................................5
5.3防火安全评价..............................................................................................................................7
5,4电气安全评价............................................................................................................................15
5.5安全管理评价............................................................................................................................18
第一章概述
1.1安全评价的目的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本次安全现状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评价确认酒店是否满足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通过评价为酒店提出消除、减弱事故隐患的对策与措施,为事故隐患治理提供依据,提高酒店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的经营。
1.2安全评价的过程与范围
受XX快捷酒店的委托,XX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本次评价的对象为酒店内各场所安全现状,评价的范围包括酒店安全管理、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评价。
并对酒店内各方面安全水平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
确认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
1.3安全评价的依据
1.3.1法律、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1.4安全评价程序
(1)前期准备
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确定评价范围,准备评价资料。
(2)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
针对被评价对象的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辨识方法进行危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确定主要危害部位,有无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缺陷和隐患。
(3)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酒店的特点,确定评价模式和评价方法,定性或定量的进行科学、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4)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并按照风险程度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5)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安全对策措施的建议,并按照风险程度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6)确定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明确指出酒店当前的安全状态水平,提出安全可接受程度的意见。
(7)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
酒店依据评价单位的评价意见,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及实施计划;评价单位编制并完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二章快捷酒店概述
2.1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2.1.1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建筑名称
结构
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火灾类别
大床房
砖混
16
二级
A、E类
商务大床房
砖混
16-18
二级
A、E类
标准双人房
砖混
18-20
二级
A、E类
套房
砖混
24-28
二级
A、E类
配电室
砖混
8
一级
E类
更衣室
砖混
10
二级
A类
餐厅
砖混
40
二级
A、E类
厨房
砖混、半敞开
20
一级
A、C、E类
库房
砖混
6
二级
A类
前台大厅
砖混、木门窗
10
二级
A、E类
办公室
砖混、木门窗
220
二级
A类
酒店内设有两条防火通道,有专人负责管理,每间房屋内设有该楼层平面图和安全通道指示标志。
酒店内有两部升降式电梯,但不可作为防火电梯使用。
2.1.2酒店内部状况和辅助设施
2.1.2.1内部划分
酒店分为前台大厅、经理办公室、安全工程部值班室、库房、配电室、餐厅、厨房、更衣室和客房,楼道宽为2.5米。
2.1.2.2给排水
酒店给水水源为自来水,建有太阳能和电热水器,废水经管道排入大楼原有排污井。
2.1.2.3供电
酒店用电由市电网提供10KV电压经本酒店变配电输出220V经营、生活用电。
2.1.3安全管理状况
酒店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了上岗培训,酒店主要负责人取得了安全任职资格。
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聘请有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担任。
酒店消防工程经当地消防部门检查整改后基本符合要求,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自然条件
2.2.1天津市市自然条件
XXX位于华北平原,东侧为XXX,与XX省,XX市相接。
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明显,年平均气温12摄氏度左右,一月-4摄氏度,七月26摄氏度。
全年无霜期大约210天,山区稍短。
港口冬季结冰约80多天。
年平均降水量约550-650毫米,北部山地迎风坡为华北多雨地区,可达900毫米。
全年降水75%中在夏季,易成水灾,1969年7月27日塘沽降水176.9毫米,为本市最大日降水量。
春季则因降水少,气温升高,往往发生春旱。
境内交通发达,经过或位于XX各级公路很多;XX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也相当发达。
2.2.2酒店所在地自然条件
酒店地处XXX,位于华北平原,XX市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明显,年平均气温12摄氏度左右,一月-4摄氏度,七月26摄氏度。
全年无霜期大约210天,山区稍短。
港口冬季结冰约80多天。
年平均降水量约550-650毫米,北部山地迎风坡为华北多雨地区,可达900毫米。
全年降水75%中在夏季,易成水灾,1969年7月27日XX降水176.9毫米,为本市最大日降水量。
春季则因降水少,气温升高,往往发生春旱。
酒店所在地区地形平坦,地貌单一,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无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害,宜于建筑楼房,无任何有损房屋质量的情况。
近年来无洪涝现象。
常年主导风向为西南风。
第三章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1主要危险有害物质的分析
易燃易爆物质:
液化石油气罐
危险特性:
遇热或泄漏后易发生火灾爆炸
有毒有害物质:
油漆、玻璃胶、消毒液、洗涤剂等
危险特性:
油漆与玻璃胶在使用后短时间内会有有害物质产生;消毒夜和洗涤剂在使用后易残留,对人体造成伤害;以上物质均为不可食用物质,若误食会发生食物中毒。
3.2自然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本酒店所在地区的夏季最高温度超过35℃,在没有防暑措施下夏季长时间工作易中暑。
3.3供配电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配电箱和电器开关的质量缺陷、绝缘不良、不按规定接地接零,可能导致发生出点事故。
3.4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
本酒店内无重大危险源。
第四章评价单元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
4.1评价方法的选择
评价方法是指对被评价系统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的方法。
根据酒店的基本情况情,拟采用安全检查表分析法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4.2评价单元划分
根据酒店的基本情况,项目划分为如下评价单元进行评价。
(1)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单元
(2)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单元
(3)防火安全评价单元
(4)电气安全评价单元
(5)安全管理评价单元
第五章定性、定量安全评价
5.1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单元
酒店内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布置合理,楼梯、走廊、消防应急通道配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库房和配电室设计位置合理,总体设计和布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周边环境及自然条件单元
酒店周边无危险性作业场所,无重大危险源,自然条件基本能满足安全要求。
5.3防火安全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法规标准要求,编制本单元安全检查表,其内容见表-2
表-2防火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前期准备
1.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
1.2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消防法》第十一条
√
1.3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消防法》第十三条
(一)
√
1.4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第十五条
√
2.
防火检查
2.1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法》第十六条前(三)
√
2.2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十六条前(五)
√
每年都会进行防火检查,但次数比较少
2.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消防法》第十六条后(三)
×
没有每日都进行防火巡查
3.
消防设备
3.1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第十六条前
(二)
√
3.2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
3.3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3.4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GB50016-2006
8.1.5
√
3.5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GB50016-2006
8.3.1
√
3.6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GB50016-2006
8.4.1.1
√
3.7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
GB50016-2006
8.4.3.1
√
3.8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GB50016-2006
8.4.3.2
√
酒店内无消防电梯
3.9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GB50016-2006
8.4.3.3
√
3.10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GB50016-2006
8.4.3.6
√
3.11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GB50016-2006
8.5.1
√
3.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GB50016-2006
9.1.2
√
3.1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GB50016-2006
9.1.3.3
√
3.1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GB50016-2006
11.1.3
√
无法进行测试,说明书中说明以达标
3.1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GB50016-2006
11.1.4
√
3.1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GB50016-2006
11.3.2.4
√
3.17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GB50016-2006
11.4.1
√
3.18
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GB50222-95
3.1.14
√
3.19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GB50140-2005
4.1.2
√
3.20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GB50140-2005
4.2.1
√
3.21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GB50140-2005
4.2.5
√
3.22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GB50140-2005
5.1.1
√
3.23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GB50140-2005
5.1.2
√
酒店内无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
3.24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GB50140-2005
5.1.3
√
3.25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GB50140-2005
5.1.4
√
3.26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GB50140-2005
5.1.5
√
3.27
设置在严重危险级A类火灾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15米
GB50140-2005
5.2.1
√
3.28
设置在严重危险级E类火灾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15米
GB50140-2005
5.2.4
√
3.29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GB50140-2005
6.1.1
√
3.30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GB50140-2005
6.1.2
√
3.31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GB50140-2005
6.1.3
√
3.3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GB50140-2005
7.1.3
√
4.
室内外防火设计
4.1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
4.2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
4.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按6m的规定执行
GB50016-2006
5.2.2
√
4.4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GB50016-2006
5.3.2
√
4.5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GB50016-2006
5.3.4
√
4.6
旅馆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GB50016-2006
5.3.5
√
4.7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GB50016-2006
5.3.6
√
4.8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GB50016-2006
5.3.7
√
酒店内无货梯
4.9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GB50016-2006
5.3.8
√
4.10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GB50016-2006
5.3.11
√
4.1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40米
GB50016-2006
5.3.13.1
√
4.12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GB50016-2006
5.3.13.3
√
4.13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GB50016-2006
5.3.13.4
√
4.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GB50016-2006
5.3.15
√
4.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GB50016-2006
5.3.18
×
窗口、阳台等部位无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4.16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GB50016-2006
6.0.1
√
4.17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GB50016-2006
6.0.4
√
4.18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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