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5-交楼标准及合同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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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尚城国际购物中心交楼标准确定事宜
尊敬的公司领导:
经过长期筹备,尚城国际购物中心将在2008年11月29日开盘,对外公开销售,但是项目交楼标准至今仍未确定,提请领导在2008年11月26日18:
00前完成交楼标准制定,以便项目的正常销售.
尚城国际购物中心销售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交楼标准
一、合同约定内容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电梯:
(1)产地
(2)品牌
(3)型号
(4)其他
10.其他:
空调:
供水:
供电:
电话系统:
电视系统:
集中抄表:
附件:
合同补充协议
一、人防及地下室建设成本未纳入销售价格范围,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
二、税、费交纳
1、以下税、费交纳时间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如买受人不及时交纳,买受人应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①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津法规、文件的规定,税、费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的该套商业房的印花税费、维修基金等;②买受人应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自行交纳的、不包含在买受人所购商业用房的价格;如电话宽带网开户费等。
③工本费、抵押费所有涉及银行按揭贷款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契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自本公司开具体的正式发票(江苏省盐城市不动产销售通用发票)之日起三天内到我司营销中心财务部门申报契税(开发商代契税管理部门征收【盐财契2007.11号】),逾期按政府的规定承担滞纳金与出卖人无关。
三、按照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买受人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及需由买受人递交的所有材料清单,同时承担办理贷款所要收取的保险费、抵押费等。
为了尽快办结按揭贷款,用于归还出卖人楼款,买受人特做出承诺如下:
1. 买受人按揭贷款的款项须在本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款项全部到位;否则按本合同的“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处理。
2. 买受人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七日内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送达交给出卖人,每逾期一天,按申请贷款总额的0.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买受人同意于出卖人发出签约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携配偶及其有关证件到出卖人指定地点签署借款合同,每逾期一天,按申请贷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若因证件不齐全或无效,或因买受人未及时交纳按揭贷款有关费用(如保险费等),而导致不能签署有关贷款文件的,买受人承担未交齐贷款材料的违约责任。
4. 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若由于买受人自身方面原因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买受人同意更改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清余款;如买受人不同意更改付款方式,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在扣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合同注销费等)并没收定金后,余款不计息退还买受人。
5. 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批准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如不足《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每逾期一天,按差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6. 买受人同意在贷款审批后由房产中介代办权证,并按时交纳契税、完成银行规定的抵押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7. 买受人在贷款审批后,必须按合同约定定期归还贷款本息,在出卖人担保期限内,因买受人未及时还付贷款本息而导致贷款银行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费用,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还款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出卖人处归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自银行扣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如仍未归还的,买受人愿意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累计六个月或者连续三个月不还付贷款本息,也不到出卖人处归还相关款项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在没收定金及扣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合同注销费等)后不计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
四、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电话。
如有变更,须七天内以挂号信等形式书面通知出卖人,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出卖人无法与买受人联络,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可选择电话、挂号信或在售楼部张贴公告等形式通知,均视为通知到达。
五、尚城国际购物中心整体交付使用后,将委托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物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买受人同意遵守该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委托经营期满后,在其承诺保证投资收益的的前提下,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物业委托经营管理优先续约权。
委托期间买受人不得对所购买商铺交房标准有任何异议.委托管理到期后,如买受人不愿继续托管,出卖人将按照买卖合同中交房标准恢复原状。
六、出卖人已出示本合同提及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七、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已及公平合理,不损坏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原则。
八、出卖人已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向买受人作详细解释,买受人表示理解并同意。
九、买受人在所购商铺委托期间,承诺不做产权转移.委托经营五年后,即年月日前一个月由买受人书面提出申请,盐城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可按所签署《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价格回购业主所购商铺。
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开发商回购的政策.
十、本协议作为《盐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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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5 标准 合同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