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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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办事指南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办事指南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和报送审核工作。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拟定。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职工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报送程序。
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应当将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附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审核资料、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审核责任书)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三、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内容
1、改制企业现有人员状况:
包括在岗职工人数、离岗职工人数(分停薪留职、内部退养、工伤、病休人数等),改制基准日至报送职工安置方案期间职工人数变动情况,离休、退休职工人数,领取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人数,精减下放人员人数等。
2、改制企业处理劳动保障问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
3、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包括接收安置的职工人数、办理内部退养人数、安置工伤(职业病)人数等。
4、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拟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劳动合同期限状况,以及劳动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停薪留职、放长假等不规范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
5、人员分流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企业的人员分类及原因。
6、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以及企业改制后社会保险关系移交和接续办法。
7、预留职工安置费用情况。
(1)经济补偿金及支付办法。
须提供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花名册、企业改制基准日前12个月职工工资发放基础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含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名册、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职工档案,转为股权、债权的须提供职工同意转为股权、债权的签字证明。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
须提供内部退养职工预留费用花名册、内部退养协议、职工档案。
(3)1—6级工伤(职业病)职工预留的有关费用。
须提供1—4级工伤职工预留有关费用花名册、5—6级工伤职工预留费用花名册、伤残等级鉴定材料。
(4)5—10级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待遇。
须提供5—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花名册、伤残等级鉴定材料、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申请。
(5)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
须提供因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花名册、医院诊断证明、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6)预留离休干部的有关费用。
须提供离休干部有关待遇花名册(附表8)、离休干部身份证明(离休证、身份证复印件),省直驻外地企业须提供当地相关执行标准。
(7)预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外项目费用。
须提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外项目花名册、当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8)预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须提供离休退休人数、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离退休人员预留统筹医药费证明。
(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须提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名册、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领取待遇的资格证明。
(10)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须提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名册、职工遗属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领取待遇的资格证明。
(11)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
须提供60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领取待遇的资格证明。
(12)拖欠职工工资。
须提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须详细说明拖欠工资原因、数额,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盖章。
(13)拖欠职工的医药费。
须提供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花名册、医药费票据及本单位医疗费报销办法。
(14)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
(15)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须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有关资料
1、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文件;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3、企业净资产、近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安置费用落实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核。
省劳动保障厅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后,组织人员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必要时深入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职工的意见,指导企业对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和完善。
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不落实的企业,省劳动保障厅将建议有关部门暂缓企业改制。
五、公示。
职工安置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须对职工安置方案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如职工无意见,由企业、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公示公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劳动保障厅。
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对公示后职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企业应按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由工会和职工签署意见;职工意见突出的,省劳动保障厅可以责成企业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六、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改制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在资产处置的同时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改制企业须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填写《国有企业职工处理劳动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职工、企业各留存一份,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处理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相关事项。
改制企业凭省劳动保障厅出具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档案、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和移交手续。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办事指南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4]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劳社[2006]81号)的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和报送审核工作。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拟定。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职工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二、报送程序。
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应当将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附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审核资料、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审核责任书)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三、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内容
1、改制企业现有人员状况;
2、改制企业处理劳动保障问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
3、劳动关系处理及人员分流情况;
4、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5、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以及企业改制后社会保险关系移交和接续办法;
6、预留职工安置费用情况。
(1)经济补偿金及支付办法;
(2)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内部退养职工预留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养老补助费;
(3)工伤(职业病)职工预留的有关费用。
(4)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
(5)离休干部的有关费用;
(6)预留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养老金统筹外项目费用;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精减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
(10)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的医药费、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
(二)其他有关资料
1、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文件;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3、企业净资产、近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安置费用落实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核。
省劳动保障厅接省级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后,组织人员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必要时深入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职工的意见,指导企业对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和完善。
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不落实的企业,省劳动保障厅将建议有关部门暂缓企业改制。
五、公示。
职工安置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须对职工安置方案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如职工无意见,由企业、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公示公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劳动保障厅。
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省劳动保障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对公示后职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企业应按政策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由工会和职工签署意见;职工意见突出的,省劳动保障厅可以责成企业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六、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
改制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在资产处置的同时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改制企业须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填写《国有企业职工处理劳动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职工、企业各留存一份,作为国有企业职工处理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相关事项。
改制企业凭省劳动保障厅出具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档案、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和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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