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法律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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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河北建投任丘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一、对个人来说:
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进步对个人的外在要求。
学习法律知识,可以增强法制观念,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制建设必将日渐完善,法律将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人们的生活与法息息相关。
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在社会生存的一种“必需”,因此,学习掌握一些与我们日常生活有关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二、法律是每个人在社会上从事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
甚至在很多情形下,因为我们的善良和无知,却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学法对你我都有用。
甲是瓜农。
其种植的西瓜个大、特甜,所以经常被盗严重,甲无奈,遂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并接好电源。
其妻阻止道:
“会电死人的,去取掉。
”甲说:
“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
”并在瓜地周围树立牌子“高压危险,严禁靠近”,但是,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不能因无知而受伤害,1986年6月23日,54岁的妇女夏某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汉中市医院;6月27日晚,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时发惊叫,经安定处理后入睡。
第二天,夏某的儿子王明成在得知母亲已经再也无法康复后,向该院院长请求为免除其母的痛苦,结束其母的生命,但遭到了院长的拒绝。
随后,其子及小女儿又转向住院部肝炎部主任濮连生反复提出同样请求,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在濮开具处方并注射之后,患者于6月29日凌晨5时死亡。
1986年9月,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两位直接责任医生及夏某的儿子和女儿收容审查。
汉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最后作出有罪判决。
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三、法制精神是现代人的一种内在修养。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内在素质的内涵正在逐渐丰富。
以前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现代人除了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之外,还应该具有人文和法律精神。
这是社会的进步,有助于生活质量的提高。
学习法律知识的必要性,四、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利武器。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我们要和形形色色的人、事打交道,期间必定纠缠着各种利益关系,而法律将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利的武器。
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将使自身受益。
五、尊法守纪是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
六、是每个人个人利益的保障。
总之,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以各种方式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与整个社会。
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法是什么?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能辨曲直断疑案,以角触理曲之人。
古代法官以其形象象征执法公正。
古文的“法”字为“灋”,即含“廌”字。
说文云: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会意。
”,“廌”,Zhi,法,是指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和法律,(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央行、审计署、有关直属机构),广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什么是民法?
民法(Civillaw),又称市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的作用,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与民法,商品经济一般特性:
1、市场性2、自发性3、竞争性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
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人权保障功能,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
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强迫人跪狗,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2005年8月17日,10岁男孩刘俊和姐姐刘雪静从嘉兴市南湖边公园玩耍归来,经过小区大门口。
此时,23岁的小伙子言吉也在大门口和人聊天,旁边站着他养的一条巨大的苏格兰牧羊犬。
刘俊手中拿着一根竹枝碰到了这条狗,惹恼了狗的主人言吉,言吉冲上前对着刘俊就是一顿拳脚,又用两只手掐着脖子,拖出有十几米,然后又拉起来,再打两个耳光,把刘俊的鼻孔打出血了。
他又让刘俊给狗跪下,刘俊不跪,他一脚踢在刘俊的腿上,强令刘俊跪下,还逼着刘俊给狗磕了两个头,给狗赔礼道歉。
事后,嘉兴市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6级伤残。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对本案公开审理,调解结案,言吉一次性赔偿刘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万元。
民法的作用,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故事相传清朝的乾隆皇帝游江南,站在江苏的金山寺。
看见长江上有许多船来来往往,他问一个老和尚:
“老和尚,你在这里住了多少年?
”老和尚当然不知道这个问话的人就是当今皇上,他说:
“住了几十年。
”问他:
“几十年来看见每天来往的有多少船?
”老和尚说:
“只看到两只船。
”乾隆惊奇地问:
“这是什么意思?
为何几十年来只看到两只船?
”老和尚说:
“人生只有两只船,一只为名,一只为利。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法律恰恰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民法的作用,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
它要求私法与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区分开来。
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
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心理学研究表明,每个人都害怕孤独和寂寞,希望自己归属于某一个或多个群体,如有家庭,有工作单位,希望加入某个协会、某个团体,这样可以从中得到温暖,获得帮助和爱,从而消除或减少孤独和寂寞感,获得安全感。
所以有了家、家族、国家,甚至为了组织的利益,可以牺牲自我。
归根结底,人类社会有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法律产生于这两个领域,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
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资格、自由、力量。
民法是一位慈祥的老人,在民法慈祥的目光里,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财产无论多寡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民法伴随我们一生。
从我们尚未出生,到去世后好多年,都在默默保护着我们。
作为胎儿,法律给我们预留了财产。
人一出生,我们成了婴儿,法律就赋予一个婴儿作为一个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受扶养的权利等,以保证婴儿不受非法侵害,所以公民一出生就和民法发生关系。
随着人的成长,一个人的社会性增强,必然同他人发生更多的联系或纠纷,民法此时赋予一个自然人更多权利,以确保其利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直至死亡,甚至延续到死后,如著作权的期限为作者生前至死后五十年。
所以公民从一出死到死亡时时处处都与民法发生密切的联系,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造成他人损害;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两种: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即公力救济)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即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法有:
A、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B、自助行为(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财产予以扣押或损毁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
一民工提着煤气罐上门讨工资被判刑,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一些过激的行为则会适得其反。
湖北籍男子田某最近就因为提着煤气罐上门讨工资,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刑。
田某曾在永嘉县一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06年9月中旬离开该厂后曾多次催讨自己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
2006年10月15日上午,田某再次来到原来工作过的这家电子机械公司讨薪,仍遭到公司负责人吕某的拒绝。
于是,田某从其暂住处拿来一瓶5千克装的煤气罐(内有约1.5千克煤气),回到吕某办公室。
当在场的员工上去劝阻时,田某便打开煤气罐阀门,手拿打火机威胁吕某结算工资。
吕某见状,答应给其结算工资,在稳住田某的情绪后,公司员工夺下了煤气罐。
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鉴于田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田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从轻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自我保护:
私力救济1、正当防卫案例一:
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
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
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
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
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
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
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人身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无论造成什么损失包括致人死亡,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是侵权行为。
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防卫人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对方的侵害是非法的。
3.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是已中止)。
4.防卫反击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不能转移到第三者。
5.防卫反击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的限度。
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
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
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
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分析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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