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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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范公司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效防范事故,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光伏电站。
第三条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高依据。
第四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各级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各级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公司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分清其事故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培工和实习生等。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第十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十二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第二章事故(障碍)
第一节人身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二)本公司聘用人员、本公司雇用或借用外公司员工、民工和代培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公司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三)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公司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公司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公司的其他员工以及参加本公司工作的非本公司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七)两个及以上公司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公司”或“非本公司”人员的人身伤亡。
(八)非本公司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公司(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九)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十四条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按国务院颁发的《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
(一)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达10人及以上者。
(二)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三)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第二节设备事故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特大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三)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京能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第十七条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者;
(二)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下者;
(三)装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发生全场停电事故超过24小时,若送出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四)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五)本电站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
(六)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集团公司或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35kV母线及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由于场内原因或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35kV汇流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然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或公司批准,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120MW及以上变压器绝缘损坏;
2.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3.11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四)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雷击等原因,光伏电站单元汇流线路倒杆塔、断线、电缆头爆炸引起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
(五)发生下列恶性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变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及以上;
3.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十)其他经新能源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第十九条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光伏电站35kV母线及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二)光伏电站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三)单台逆变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5天;
(四)逆变器由于本身内部同类故障引起多台(三台及以上)同时停运,并且持续时间超过7天;
(五)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35kV单元汇流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六)非人员过失引起的光伏电站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七)由箱变故障引起逆变器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八)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内未恢复者;
(九)逆变器集中监控系统失灵72小时内未恢复者;
(十)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2.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2万及以上;
3.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5千元。
(十一)其它经上级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的。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一节即时报告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新能源公司和本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同时以事故快报上报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告,同时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
其中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新能源集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报告事故单位。
第二节调查组织
第二十三条人身事故
(一)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产(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上级公司或光伏电站的站长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监、生产(基建)、劳资(社保)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光伏电站安全员填写。
第二十四条设备事故
(一)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产(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重大设备事故
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调查;由新疆新能源集团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集团组织调查;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会同光伏电站调查。
(三)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和生产人员参加。
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光伏电站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
(四)一类设备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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