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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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四: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
GB/T537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JB/T8405-2001《农用运输车型式检验规则》;
JB/T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JB/T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注: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M类载客汽车
4.1.1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
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
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
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行车制动系型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2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车身)型式;
注:
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和高顶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3O类(O1、O2、O3、O4类)挂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轴数;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制动系型式,如:
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车厢式样,如:
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
4.4专用汽车
4.4.1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同一型号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3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给出编制产品型号。
4.5其它规定
4.5.1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3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品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5摩托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L1、L2、L3、L4、L5类)
5.1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中定义的车辆类型;
●车辆名义外廓尺寸、轴距、轮距、整备质量、额定最大载质量、最高设计车速、车架特征尺寸(前伸角,发动机安装尺寸和车架基准尺寸变化不大于3%。
)、车架形式(菱形、摇篮形、双摇篮形、框架形等)、车架材料和成型方法(钢质、铝质、冲压、焊接、铸造、型材等);
●发动机型式(指冲程数、气缸数与排列型式、缸径与行程、排量、配气机构、冷却方式、润滑方式、变速器型式);
●有无驾驶室、驾驶室形式、发动机布置、传动方式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同一型号。
注:
驾驶室形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5.2摩托车同一型号的产品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选装不同的零部件,其选装件的范围举例如下:
●摩托车的颜色、贴花(式样、花色、位置)、导流罩、整体或分体座垫、两侧护板、挡风板、保险杠、货筐、前(后)货架、后行李箱、靠背等零部件;
●增加发动机起动方式、轮辋型式;
●增加型式相同的发动机;
●增加制动器型式、制动器操作方式、增加后视镜型式、增加灯具型式、增加反射器型式、增加电喇叭型式、增加光信号装置型式、增加单缸单排或单缸双排消音器。
6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6.1三轮汽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商标和车辆名称;
●JB/T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型式;
注:
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以下变化:
①前面罩或前钣金件形状;②前照灯数量和形状;③驾驶室加装前保险杠或其形状、材料发生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
功率之差变化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时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
●整备质量之差变化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整车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
●轴距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货厢型式,如普通栏板式货车、自卸车、厢式货车;
●车架型式;
●行车制动系制动型式;
●传动型式;
●适用的排放标准及标准的实施阶段。
6.2低速货车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商标和车辆名称;
●JB/T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中定义的类别;
●驾驶室型式;
注:
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
功率之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燃料类别。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整车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
●货厢栏板内尺寸长度(或高度)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
●轴距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货厢型式;
●车架型式;
●行车制动系型式;
●适用的排放标准及标准的实施阶段。
7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发动机排量;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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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 产品 同一 型号 判定 技术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