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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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案件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违规惩戒机制,促进本行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根据监管部门“上追两级”、“双线问责”、“一案四问责”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和自治区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本行内部已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规定、办法和落实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违法、违章、违纪、违反岗位操作规程、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等,导致本行受到或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等严重后果及其他合规风险的行为;对当事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及案发单位两级领导人的直接责任、相关责任、案件单位及业务条线管理责任、上级相关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包括各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各项业务操作环节。
问责的对象是各项业务操作或决策、管理环节中,因违法、违章、违纪、违规操作、风险隐患不排除或无防范措施、未尽职管理或因制度缺陷而产生风险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及高管人员。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影响本行未来发展的;具有重大财务违规行为;违法、违章、违纪办理业务;逆程序操作等,造成重大差错、风险、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总行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三)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总行给本单位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影响总行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造成严重后果。
(四)因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重大差错或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对发现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行为的;
(七)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
(八)对检查人员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的。
(九)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较大经济处罚的;
(十)其他造成重大违规案件、事故或重大经营风险发生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并按照本行相关经济处罚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总行高管人员的问责建议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出,具体实施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本行行长提出,对业务操作人员的问责建议由相应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需提交本行党委、纪委审议决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行稽核监察部为问责的经济处罚执行部门,人力资源部为问责纪律处分执行部门。
第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或处理相关事项。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正确实施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问责按违规的情节轻重或造成的风险大小以及损失程度,分层次实施:
(一)总行高管人员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
(一)项所列情形的,由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存在该情形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二)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含)以上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含)以上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含)以上的;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错款1万元(含)以上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经营成果不实或人为弄虚作假的,由行长办公会议负责实施。
(三)在业务操作和管理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遭受经济处罚1万元以下的;员工贪污或内盗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本行遭受外来单位或个人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对未按规定处置信贷资产,造成利息损失1万元以下;违规处置资产造成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的行为的;对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对被客户投诉,或本行内部员工及其他个人或团体组织向本行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举报的;由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实施。
(四)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等在日常的合规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而未提出的行为;对未适当履行银行应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特定的法定职责的,由稽核监察部负责实施。
(五)对各类内部和外部检查发现的未遵循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规定等,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会计、临柜业务,并造成结算事故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错款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计划部负责实施。
(六)违反枪支管理法及本行营业、押运、守库、枪支弹药管理等安全保卫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亡)事故的,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
(七)对涉嫌犯罪或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被问责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四个环节。
(一)问责启动。
根据问责情形,由相关部门填写《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向董事长或总行行长提出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经董事长或总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调查取证。
由经办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为保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调查取证人可以将有关证据扣押、封存、冻结或将证据登记在案,并责令持有人妥善保存或将有关证据封存。
(三)审核决定
经办人员将调查结果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或免予处罚的建议,上报行长办公会议审批;情节严重或涉及纪律处分的,再报总行党委或纪委会议审批。
对经审批同意的,由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从启动问责到审核决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诉复议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请求复议。
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罚,向稽核监察部提出复议请求;稽核监察部作出的,向行长办公会议提出复议请求;行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向总行党委或纪委会提出复议请求;董事会作出的,向股东大会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诉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实行受理回避制度。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被问责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问责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问责的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四)与被问责人或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
被问责人或机构提出受理人员具备回避条件的,回避决定由受理部门负责人作出。
受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总行行长决定。
第五章问责后管理
第十四条在问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线索,应予以进一步立案调查,从严追究,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尤其是对于在重大违规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并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应当移交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执行。
对需要采取措施或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作出经济处罚决定的,由稽核监察部负责监督执行;对作出行政纪律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在监督执行中,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问责决定的执行和实施,切实维护问责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改,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启动问责程序建议书
问责启动部门
被问责人
问责事项及事实描述
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董事长(行长):
年月日
附件2
问责流程单
问责启动部门
被问责人
问责事项
启动问责日期
调
查
情
况
处罚决定
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行长:
年月日
复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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