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认证中华民国立体停车场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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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机械停车设备型式认证中华民国立体停车场协会
談機械停車設備型式認證
本文引用,整理自原交通部路政司林之杰科長考察德、日本之「考察機械式停車設備型式認證制度報告書」,因原報告篇幅較長且部份相關法令已訂定完成或修正,故略予刪減修正。
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有鑑於建立機械停車設備型式認證以提昇產品品質維護公共安全之重要,於民國82年起即積極宣導,推動辦理機械停車設備型式認證業務,並自84年起以自律性方式協助會員廠商辦理型式認證工作,給使用者進一步的安全保障,獲得各界一致好評。
迄已有140機型通過本會自律性之認證。
建立產業秩序,保障生產業者與使用者之權益,維護停車公共安全,為本會一貫宗旨。
本期特別再整理機械停車設備型式認證相關資料,期望政府主管機關、社會大眾能予以重視與推展————編者。
壹、緣起
(一)因應改善都市停車問題需要
由於台灣地區車輛成長迅速及地狹人稠因素,在都市土地寸土寸金下,要
找到大規模建築基地廣建匝道(自走)式停車場,不但一地難求,且不符合土
地開發之經濟效益原則。
為期有效利用有限土地資源,以創造更多的停車空間
,建置機械停車場,已成為台灣都市停車之走向。
機械式停車位的土地使用成
本約僅為匝道式的二分之一至五分之一之間,而可使其售價或使用成本降至可
接受之經濟價位;更重要的是,其使用基地面積小,使停車場建地可不再一地
難求。
而此低價位的車位投資,對車主而言,已兼具實用性與置產性,如能再
配合建立產權或使用權制度,使停車位商品化,必然成為未來不動產投資之新
寵。
而機械停車設備其生產設置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其關鍵亦有賴於機械式停
車設備型式認證制度來居間整合,使生產者與使用者有規範與品牌可依循,機
械停車設備商品化亦始可推廣。
(二)推展使用合適的優良產品
型式認證在消極作為上,可冀以達到保障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在
積極作為方面,因機械式停車設備種類型式頗多,須視停車需求、土地使用、
成本效益等各種不同條件,綜合考量後,採用最適合及最有利的型式予以設置
使用,亦須藉由型式認證的機型功能分類的引介,始能促成使用者做最適切的
使用。
故為輔導業者生產安全又有效益的機械式停車設備,給予使用者高度的
信心,引介做最適切使用,實有賴政府制訂規範,除冀以型式認證制度來防止
不良廠商擾亂市場,危害該產業發展之外,更可進而齊一產品規格標準,促使
業者整合及區隔市場,進而分級分工量產,以良性競爭方式來共同致力於開發
優良產品,終極目的則冀以促成業者塑造優良品牌,建立公信力,而使用者蔚
成風潮相率使用合適的優良產品,如此社會大眾均可蒙受其利。
(三)整合產銷秩序加強使用管理
機械式停車設備經公信機構給予型式認証准予生產銷售後,業者必然愛惜
羽毛,冀以安全又有效益之優良產品,建立品牌來開拓市場。
故型式認證除可
達成督導業者在機械停車設備使用前之設計製造優良產品外,業者於銷售後安
置使用時,必然亦須在管理維護上設法加強,以維公共安全與使用效益,冀以
良好之售後服務維護產品品牌優良形象於不墜。
故政府可藉產品安置使用後定
期保養檢查良窳與意外事件多寡來追蹤管制,決定其型式認證是否持續有效,
藉此認證制度促成業者自動自發加強使用管理,才是健全機械停車設備產銷有
律及政府有效管理之良方。
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公佈實施「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
檢查管理辦法」建立了機械停車設備之安裝、維修和檢查的廠商、機構與人員
之登記管理制度,此以下游使用管理為主體的制度建立,如能再與上游的設計
製造為主體的型式認證制度,做有效的結合,則不但可使該辦法推動更具可行
性,且日後在安全管理上,將可更落實可靠。
貳、型式認證之意義
我國各縣市政府面對處理改善因車輛急劇增加所衍生的停車問題已多方研議,直至民國八十年七月十日總統頒佈「停車場法」後,其停車場之政策規劃、工程建設、經營管理及設置之規範方有其定位。
惟停車場建設所需之土地取得日益困難,致促使政府及民間部門均著手運用機械式停車設備以作為彌補現今停車空間不足之手段,而此途徑亦逐漸受到各界之重視及廣泛使用。
然鑑於近年來隨著機械式停車場設置數量激增所衍生之操作事故及設計安裝不當,滋生之工程爭議與糾紛,除現有公告之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管理辦法外,仍需健全之型式認證制度。
事實上,建立機械停車設備型式認證制度之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專業技術的評鑑過程及嚴謹的審查程序,針對不同型式之機械式停車場設備加以有效檢測與確認,並經由公信團體或單位之識別和承認其設備本身安全性後,作為生產業者與社會大眾之權益保障,如此可進而達到因應都市空間多目標使用之趨勢,落實推動機械式停車場設備安全之制度化。
一、建立型式認證之必要性
機械停車設備之型式認證與否涉及設備機能和業者生產或銷售機械停車設
備產品之公信力等重要因素。
從先進國家之實際成效,特別從推動機械式停車
場之安全性、機械設備技術之專業性與健全機械停車設備之經營環境等三方面
分析:
(一)推動機械式停車場之安全性
在專業分工的社會裡,提供民眾各項專業技術服務,以滿足人民需求,是政府的施政目標之一。
有關機械式停車場的安全問題,基本上宜區分為三個階段分別加以考量:
其一、在設備設計階段,必須週密考慮其安全要件及裝置條件;其二、在設備裝置後的階段裡,必須具備安全檢查制度;其三、在停車設備啟用後之階段,應有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維修作業制度。
然鑑於上述這些工作若均由政府部門單獨從事,則將造成各縣市政府
龐大的工作量,此一現象在過去停車場型式與技術尚稱單純時或能勉強應
付,而達到某些程度之安全要求。
但是隨著機械式停車設備的複雜化和多元化,其相關業務承辦人必無暇兼顧,將會使政府推動和確保機械式停車場之安全要求大打折扣。
(二)機械停車設備技術之專業性
有關機械設備之專業技術可歸納為三項重要特性:
其一是機動學中機械原理與性能之應用技術;其二為停車管制設施之管理措施與設置技術,
以及其三的機械設備之材料技術。
茲分述如下:
1.機動學之機械原理與應用
技術機械式停車設備之設計技術及操作程序必須針對不同型式之機械理與特性分別計算、推論及加以探討,而有關機械結構之強度計算亦應就機械設施的負載荷重等項目分別評估。
此一能力並非現今地方政府之工務或建設單位的從業人員所具個別土木、建築和交通等專長所能發揮及勝任,宜以技術要件及型式檢定方式加以規範。
2.停車管制設施之管理措施與設置技術
維繫停車場外部道部交通順暢與內部動線安全,除需藉助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系統之設置外,有關停車場之管制設施的操作安全性與其處理能力,必須實際考量該停車場之管理方式與操作特性,包括自動控制系統的電路設計、電腦程式設計,以及無人管理自動操作方式或特定使用者或不特定使用者運作方式等。
這些操作特性的管理技
術發展,均藉助於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有效處理方竟其功。
3.機械材料技術之複雜性
在種類繁多的機械停車設備中,因不同的設計型式對於材料的要求各有同,諸如:
鋼板材質及厚度、操作程序、安全係數之訂定、使用年限長短等技術基準。
因此,為仔細檢定其安全性必須就材料強度經過嚴格慎選的檢驗,為達此一目的之前,則應針對業者所製造的各種機械型式,進行實際使用前的操作安全檢定,惟有如此,才有可能防範取巧業者利用符合甲型式產品標準的材料,卻用於乙產品設備上所引起的安全顧慮。
(三)健全機械停車設備之經營環境
因應社會經濟結構的改變與都市空間的狹小,機械停車設備的種類也隨不同環境之需要而日益增多及繁雜。
因此,在機械停車數量的快速成長上,造成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日高,為避免爭議及「劣幣驅逐良幣」之現象發生,實應透過型式認定的公開化作業方式,以保障業者權益並帶動良性競爭環境。
二、型式認證制度之功能
健全機械式停車設備型式認證制度之最終目標,簡言之是在建立機械停車場之設備公信力。
經由該項業務作業之
制度化後,不論政府部份或民間部份的生產廠商、營建商,甚至一般消費者均
會受益,茲分述其功能如下:
(一)政府方面:
1.規範我國機械式停車設備之安全水準,並進而提昇產品設備本身之品質。
2.建立機械式停車場安全設計鑑定之管道。
3.維護停車設備使用者之安全性要求。
4.確立保障民眾停車服務品質之權益。
5.避免機械停車設備在日後使用上所衍生的糾紛。
6.充份運用民間資源以利地方政府因專業技術人力不足無法配合之困境。
(二)生產業者方面:
1.透過國內設備安全品質檢測之認可,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並進而掌握
及爭取商機。
2機械停車產品經檢測認可,可兼具塑造產品本身的品質形象,進而達
到提高附加價值之目的。
3.減少同一型式設備在買賣雙方重複性的品質評估與質疑。
4.消除投入人力與物力於不同單位之評估作業時,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及
困擾。
(三)營建業者與消費者方面:
1.依據具有公信力的認證結果,選擇可靠及合適的機械停車設備。
2.採購機械設備或委託興建停車場工程建設時,可要求廠商提供經認可
設備與證明文件。
3.減少買賣雙方在採購不同型式產品設備時之多次評估所需人力。
4.提供一般使用消費者選用機械式停車設備產品之基本安全條件及服務。
5.參、德日兩國型式認證制度一、德國型式認證制度
(一)德國認證制度之源由及概況
1969年德國政府委託TUV成立專案小組,小組成員都是具有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專案人員費了幾年的時間,研究有關停車問題的建築相關法令,製造商的想法及能力、設備安全、維護及保險等問題後,於1974年開始執行檢查制度。
TUV(停車設備之安全檢驗制度)之型式認證制度,係指各種類型之機械停車系統,先由政府主管機關訂出一套原則性、基礎性、最低標準的安基準規範。
製造商再根據此一基準規範,自行設計機械系統構造之造型(如同建築物之建築設計)。
經政府委託安全測試機關測試。
在德國為財團法人之測試中心,簡稱TUV;來負責型式認證之執行。
TUV受理申請案,經審查合格後,給予型式認證許可證後,業者才可生產同一型式之機械設備。
為期兩年。
兩年後須再重新認證。
同一型式第二次認證(換證)之審核,則不若初次嚴格。
經認證後生產的成品。
並非不要再經商品檢驗,才可在市場發售,惟商檢時大多採抽樣檢驗。
茲將停車機械設備從生產到安裝使用以簡要流程表達如下:
(二)德國機械式停車場檢測手續
1.首次檢測
第一次使用前,須由獨立之檢驗機構檢驗,且須遵守國家法規。
(1)預先檢測
須具備下列詳細文件
(a)停車設備之規格及組立圖。
(b)詳細之強度計算、重量及地基安全承載能力證明。
(c)穩定度計算。
(d)詳細之電氣圖、油壓迴路圖。
(e)鋼索、鏈條、管路及已測試元件之證明。
(f)停車設備處理車輛出入庫所須等待時間說明書。
(g)本國文字之構造說明書。
(h)本國文字之操作說明書。
須執行下列測試
(a)計劃書是否完整及正確
(b)有關之力量及安全係數是否都有考慮。
(c)是否有未達規定之數值。
(d)安全設備是否達到保護之目的。
(e)材料及尺寸之計算是否與圖面符合。
(f)構造及說明書是否包含必須之安全操作與構造。
(2)製程檢查
由獨立之檢驗機構檢查製造、施工是否與文件所述符合。
(3)現場檢驗
當停車設備準備使用時,須實行下列目測檢查,量測及功能測試。
(a)製造者之名牌設立。
(b)容量標示。
(c)必須之安全設備及正確功能。
(d)必須之安全間隙及護圍。
(e)設備與檢查文件相符。
(f)操作說明與警告標示。
(g)標示指定之型式單元或元件。
(h)電線、油管、水管須固定防護,以免外來之破壞。
(i)安全之操作位置。
(j)有效之機械與電氣互鎖裝置。
(k)停車設備與地基、建築物之連接是否良好。
(4)負荷測試
負荷測試僅在停車設備準備使用時實行。
須滿足下列:
(a)足夠之穩定度。
(b)負荷測試下,可接受之變形。
(c)煞車器須有足夠能力停止及支持測試負荷。
(d)測試負荷移去後無永久之變形。
(e)不可超過適當之加減速度。
(f)在安全工作負荷下,全部元件須平滑運轉。
以上測試負荷不可少於國家法規所規定。
(5)缺陷排除後之複檢
在預先檢測、製程檢查、現場檢驗及負荷測試下若有缺失或偏差,則必須作複檢。
2.型式檢驗
在國家法規許可下,若同系列不做修改之停車設備及其製造元件可做型式檢驗,型式檢驗範圍同首次測。
當型式檢驗通過後,申請人若承諾下列事項,將可獲得型式檢驗證明及型式檢驗標誌。
(1)型式檢驗過之任何停車設備,須標示型式檢驗標誌,且在說明書附上型檢驗之複印本。
(2)任何功能、操作方式或設計之改變,須儘速通知有關機構型式檢驗,由有關機構決定是否作額外之檢驗或測試,且決定原型式檢驗標誌是否繼續使用。
(3)型式檢驗機構將作不定期之抽測,以決定原型式檢驗證明或標誌是否有效。
型式檢驗過的停車設備,將僅作現場檢驗及負荷測試。
文件檢查則僅在確保文件是否齊全及按秩序編排。
3.重大更換和修護之檢驗
僅在確認之安全使用顧慮下,停車設備才可作重大之更換或修護。
(1)重大更換後之檢驗檢驗範圍包括更換之內容,更換元件須作預先檢測
以保證有一致之規格,更換後停車設備須作現場檢驗及負荷測試。
(2)重大修護後之檢驗檢驗範圍包括修護之內容及性質,須作現場檢驗及負荷測試,以確認其安全性。
4.定期檢驗
停車設備須定期由獨立檢驗機構作完整之檢驗,檢驗時間由法規規定,若檢驗時間未由法規規定者至少每年作一次定期檢驗。
根據有效之文件及建造時之法規,利用目視檢測、量測及負荷測定,確認下列事項:
(1)必須之文件是否齊全,文件還須包括所有檢測記錄,重大更換及修護之文件及證明。
(2)設備是否根據文件作檢驗
(3)檢驗出之缺失是否更正。
(4)任何損壞、磨損、腐蝕、不合格或修護是否影響設備之使用安全。
(5)必需的安全設備是否齊全而且有效。
(6)停車設備與建築物、地基之連接是否良好。
(7)與臨接部份之安全間距是否維持。
(8)危險地方是否有效防護。
(9)說明板與標示等是否固定,容易看及容易讀。
在定期檢驗中,須作功能測試以保證所有運轉之安全。
過負荷裝置及煞車器必須檢驗,在負荷下作適當的調整。
以上係假設停車設備保養良好情況下最低限度要求。
對一些特定之元件則須有更短檢驗時間間隔。
定期檢驗除了安全性及可靠性之顧慮外,一般不須將元件拆解,但不包括檢視窗及蓋子。
5.特別檢驗
停車設備在特別情況下須作特別檢驗。
(1)發生意外事故或事件後之檢查。
發生意外事故或事件後,須檢查發生原因,若不是錯誤使用,則必須作下列之檢查:
(a)變形之元件如過負載、腐蝕、磨損、損壞、不正確或不適用之材料、設計不良、不合格修護等。
(b)任何建造之失誤。
(c)控制器之功能錯誤。
(d)安全設備之失效或錯誤調整。
(e)保護裝置之缺少或損壞。
(f)任何不可預知之影響。
任何修正後停車設備要再度啟用前,則須作更進一步之檢驗。
(2)授權機構要求之檢驗
授權機構認為停車設備會讓使用者或其他人員受傷時,將作特別之檢驗,此要求將包含檢驗內容和型式。
6.檢驗和測試之結果
檢驗和測試結果,須在報告中記錄另設告示牌記載本次及下次檢驗之日期。
記錄內容須清楚記錄下列事項:
(1)檢驗或測試之停車設備型式。
(2)停車設備之身份。
(3)買受人、所有人、及使用人
(4)檢驗之場所
(5)檢驗之結果,必要時須註明改進缺失之時間期限。
(6)檢驗日期。
(7)檢驗人員姓名及職稱。
檢驗及測試記錄須與停車設備之其他文件同時保存,供授權機構隨時檢查和檢驗機構下次檢驗之參考。
型式檢驗結果報告,將詳細記錄檢驗方式和結果,且型式檢驗證明將包括型式檢驗標誌,型式檢驗過之設備或元件須標示型式檢驗標誌,型式檢驗證明將由所有人保存,其影印本同具效力。
7.檢驗之安排
除了型式檢驗外,所有人有義務與檢驗機構配合,安排時間、場所以確保檢驗順利實行。
所有人須提供檢驗機構設備之文件、材料與適合之測試負荷以及必須之配合措施。
檢驗完畢後,所有人有義務改進缺失及安排必要之複檢。
二、日本型式認證制度
(一)日本認證制度之源由及概況
日本之型式認證乃依據1957年所制定之停車場法與同法施行令,定出了自走式停車場的結構和設備基準,但對設置機械停車設備之特殊停車場,則依以上同法施行令第15條,把機械式設備結構,根據是否具有與自走式停車場同等以上效果,來做為建設大臣的認定標準,即稱為型式認證。
1960年,各日本機械式停車裝置廠商聯合起來,設立立體停車場工業會,1965年建設大臣認可該會為公益法人。
此後,它的組織受建設
省委任審查型式認證。
型式認證制度是根據1968年10月16日,日本建設省通過「有關停車場法施行令第15條認定基準」加以運用。
至於與裝置安全性有關的
技術面審查,則依據同日所訂「停車場法施行令第15條認定基準,及
由認定基準所做特殊裝置安全性審查」而進行。
其間社團法人立體停
車場工業會的審查委員會,為執行此項型式認證之審查業務。
審查委
員會由8名工業會會員,1名建設省官員,和1名大學教授,為共計10
名委員組成。
並由工業會事務局對其輔佐推行。
直至1991年3月31日為止,經認定合格之裝置達551種。
其中停車裝置為463種,另外輔助裝置則為88種。
(二)日本立體機械式停車場認定要點:
(1)資料內容:
1.特殊裝置之設計規格書。
2.全部組立圖:
申請書隨附圖面。
3.主要構造之強度計算及其圖面。
a.負載荷重設定之經過、使用公式、使用材料、部品之形狀、材質等資料,必須詳細填寫清楚。
b.圖面為前項計算之基礎,其主要圖面不能有任何差異。
主要構造部份的安全,依據為該構造部份不能產生任何變形、破損,同時不能對於人或車產生損傷及危險之情形發生。
4.安全裝置的構造、機能、說明書及圖面
a.安全裝置為齒止或吊鉤式落下防止裝置,超過速度制限裝置
、非常停止裝置等。
b.特別是秘密部份應明顯表示清楚。
5停車裝置的出入口應注重操作使用上之安全性。
a.車輛入庫、人員退出、第三者的出入等的安全,其出入口應特別考慮其有關的各項安全裝置,其處置方法應詳細表示說明。
b.管理方式的概要
1.無人管理自動操作方式。
2.管理員方式。
3.特定使用者方式。
4.不特定使用者方式
5.其他。
機械操作上,加強使用效率,圓滑性的處理能力。
a.每台出庫及入庫的處理能力,詳細分析說明。
最大出入庫時間應記載清楚(加減速需要時間要表明)。
b.噪音影響之狀況。
其他有關安全性判定的參考資料
二、德、日兩國制度之比較
(2)比較停車場工業較具制度化之德、日兩國之作法,應可視為典型之總結比較,相同之處,為由政府委託具有公認權威的第三者機構從事型式認證作業,此其一;實施型式認證之明確目的為「利用車場者之安全」為著眼,此其二;型式認證具有法源之根據,此其三;需有實施型式認證之樣品同時與實品相對照一致,此其四;其主要相異之處,若依德國之TUV制度,認為停車設備結構安全為一專門技術(機構性),並非建築結構技術之一,當然,不必強行套入建築技術法規內,而日本型式認證,則規定在五百平方米以上,則隸屬建築法規的制度範圍內,換言之,五百平方米以下,則不受此限制。
TUV之認證為期兩年,有時限(可再重新認證);而日本認證製度,則一審通過,若無變更申請,則按原樣,繼續使用。
綜合以上諸點,整理列表如下。
三、方案配合措施1、法規方面:
(1)交通部宜適時檢討修正「停車場法」,增列機械式停車設備須經型式認證登記管理,始得製造販賣之有關條文,以為推動型式認證制度之法源。
(2)經濟部宜依有關規定,公告機械式停車設備應先經型式認證後,始得生產及商檢再行銷售,以確保機械式停車設備的品質。
(3)內政部宜適時檢討修訂「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有關規定,增列須經型式認證之機械式停車設備始得安裝、使用,以維護使用者安全及增強型式認證制度推動之助力。
(4)內政部宜積極嚴格督導民間業者確實辦理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以加強機械式停車設備之管理、維護公共安全。
(5)有關法規之研訂,委由學術或專門單位先行妥為研究,並於施行
前,擇期舉行公聽會,以建立共識,減少施行時之阻力。
2、組織方面:
(1)建請交通部協調各有關機關並輔導業者推動機械式停車設備型式認證制度,並輔導相關法人機構辦理認證事宜。
(2)型式認證之審查,採委員制,其職權於機械組織章程明定之。
(3)型式認證機構成立後,視業務逐次推展狀況,自行依章程規定設置分組辦事單位。
3、作業程序:
型式認證審查作業程序,俟認證單位成立後擬訂,報請交通部備查。
4、證照管理:
型式認證審查合格證書之製作、核發及管理,由型式認證機構擬訂管理辦法,報請交通部核備後實施
5、實施日期:
型式認證制度實施日期,由交通部視各項法令之修訂、認證單位之成立及業者整合狀況,另行召開協調會訂之。
肆、結論與建議
(一)由於機械停車設備是一種應用機械,種類繁多且構造複雜,實難以單純之基準以偏概全,加以規範,為未雨繆謀,除以下游使用管理方式建立完善的安全維護制度外,應再經由型式認證工作。
由上游製造管理方式來確保品質,以期從而整合保障公共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
(二)建立型式認證制度已刻不容緩,為使制度合理可行,更臻完善,宜參考日本、德國先進國家實施有年之辦法,以期成立具有公信可行之技術審查機構,落實技術專業評鑑及謹審查程序,並溶入適合本地國情及法令規範,使制度可行性更高。
(三)為確保型式認證制度之公信力,為由政府主管機關或中央標準局界定原則性、基礎性、最低安全基準門檻值後,生產業者再根據是項基準規範自行設計結構系統,經予型式認證之後,才能生產製造與銷售使用,故須由政府、生產者及消費者三方面良性的互動作用,而均能各蒙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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