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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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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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
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行政
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
施;
(
1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
3%
加处罚款;
(
2
)
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
3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却又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经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审委会审批准,可以延缓或者
分期缴纳。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
,依法
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
第七条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
理部门。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
我局行政处罚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
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
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1
、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
2
、吊销许可证的;
3
、罚款
30000
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
4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5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
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
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滨州市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
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
、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
3
、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
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
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
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
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
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
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行政
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采取下列措
施;
(
1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
3%
加处罚款;
(
2
)
依法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
3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却又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的,经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审委会审批准,可以延缓或者
分期缴纳。
第六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先行填写《物品登记表》
,依法
没收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
第七条
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
理部门。
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
我局行政处罚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
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
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
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
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1
、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
2
、吊销许可证的;
3
、罚款
30000
元以上的(不含当场行政处罚的);
4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
5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
审查的。
六、局法制科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日内或举行听
证七日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听证通知书滨州市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
七、局法制科应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就
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
、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2
、是否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和局内界定范围;
3
、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八、法制科对报送备案的当场行政处罚,可以根据需要
询问办案部门办案过程的实际情况。
九、对报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有过错的,法规组
应立即报告局长召开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经审定
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的意见。
十、法规组应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调阅
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卷宗的要求,及时送审有关卷宗和
材料,办案部门应提供方便。
十一、法制科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
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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