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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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1doc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1
XXXX分公司
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天津二十冶落实实施办法》(XX党[2010]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分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分公司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管理和施工生产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二)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整、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中央和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招标投标等;
(四)违规出租、出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或投资损失,以及擅自变卖、隐瞒、处置应予上交的废旧物资;
(五)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或者经批准之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账册和“小金库”等活动;
(七)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本单位主管层人员的薪酬和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接受、索取与本公司有关联、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干股、现金、有价证券等物质性利益;
(三)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财产,特别是汽车、房屋等物品,
通过公司的有关项目或部门以抵债方式向协作单位或供应商出售;
(四)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大额度超拨、超付材料款、工程款,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特定关系人的设备;
(五)利用公司的资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及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单位、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投资入股;
(二)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包括人力、物力、资金、技术、设备、担保等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标准进行职务消费,或将超出标准部分在公司其他
财务科目中报销;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之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不按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在公司发生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分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动用公款、公车,大办婚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以借用或其他名义,占用下属单位或业务往来单位的资金、车辆、住房等财物;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在职务聘用、岗位调动、考核晋级、职工奖励、职称评定中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利用职权施加影响;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分公司党组织应按照合理、科学、严密、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表彰激励机制,大力宣传廉勤履职的先进典型。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当围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并纳入中心组学习、管理人员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坚持并不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凡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要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把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分公司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填表上报。
第十五条分公司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对自己的廉洁从业行为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要求填写上报。
第十六条结合实际,细化“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认真施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办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党组织要将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纪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
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
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
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工程专款专用承诺书3篇_承诺书
工程专款专用承诺书一
广东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由贵司与我公司(或本人)麦**联合经营承包的佛山市南海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办公场所改造工程(联营合同编号)/,总包合同编号/),现已进行竣工验收。
按合同约定要求,已收齐工程款。
现郑重作出承诺:
在收到此工程款后,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按要求做好民工工资发放签收手续,保证不拖欠所有工程人员工资、工程材料款及机械台班费、设备租赁费等。
若因拖欠工资、材料及设备款而导致民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投诉,或引起集体上访事件而令贵公司声誉、经济受损的,我司(或本人)麦**愿意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保障员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和贵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项目部负责人(承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日期:
工程专款专用承诺书二
致:
xxxxxxx
我单位在xxxxxxx工程施工招标中,如有幸中标在这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内容外,并郑重承诺:
为保证工程资金合理、有效地用于本工程建设,确保本项目资金不外流,我方承诺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设唯一的结算账户办理工程资金的结算。
愿意与业主及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遵守合同条款关于资金使用的各项规定,同意业主及银行对银行账户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绝不挪用、挤占工程建设资金,并遵守业主在项目建设期间指定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在工程建设期间,不上缴上级主管单位管理费、设备折旧费、利润、不购买施工设备等,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若我单位违背以上承诺,非法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则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交予业主,同时,我单位将自动退场,并放弃在贵公司的投标资格。
承诺单位(盖章):
XXXXXXX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20xx年月日
工程专款专用承诺书三
致:
渭南市渭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
我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渭河综合治理渭南市城区左岸堤顶路面及绿化Ⅷ标段工程,现已基本完工。
按合同约定要求,已付工程款。
现郑重作出承诺:
在收到此工程款后,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按要求做好民工工资发放签收手续,保证不拖欠所有工程人员工资、工程材料款及机械台班费、设备租赁费等。
若因拖欠工资、材料及设备款而导致民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投诉,或引起集体上访事件而令贵项目办声誉、经济受损的,我中十冾集团有限公司愿意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保障员工、农民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和贵项目办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中十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日期:
20xx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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