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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选拔制度
一、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
(一)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历史沿革
选拔官吏,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此乃“致安之本、致治之道”也,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官吏选拔制度,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
从我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按其基本特征可以划分为三种大的类型:
即世袭制、荐举制、考试制。
世袭制主要是指夏、商、周三代的世卿制以及魏晋南北朝、元朝变相的世袭制。
在世袭制选官方式下,国家政权的主要职位都是世袭的,官职被严格限定在贵族范围之内。
春秋战国时期,是以世袭制为主要选拔方式的贵族制人事制度向荐举制为主的官僚制人事制度的过渡阶段,因此,这一阶段几种官吏选拔方式并存,其中,
荐举制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作用。
这一时期出现的一大批彪柄史册的人物大多是由荐举而起家的。
为了确保被荐举人的质量,战国中期还实行了“保任其人不称者与同罪”的荐举连坐制。
这一过渡过程一直延续到汉朝初年。
汉代的以察举制为主要选拔官吏的方式,可以说是春秋战国以来荐举制的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
它规定察举分常科和特科两大科目,并在两大科目之下,划分出众多的小科目,并规定每科每年应举的人数定额。
这种经常化、制度化的荐举方式为汉代选拔了不少栋梁之刁`,汉代的大多数名臣都由此途而逐步升迁的。
但由于察举制缺乏客观的人才选拔标准,加上有荐举权的官吏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以至于出现了“权贵子弟多以人事得举,而贫约守志者常以穷退见遗”的现象。
到曹魏时不得不以一种新型的荐举方式—九品中正制取而代之。
九品中正制是指由在州、郡设的大小“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州郡士人,它建立在察举制基础之上,既是对察举制的继承,也是对察举制的否定。
从继承上来说,它仍然是一种荐举制;从否定上来说,它改进了察举推荐人才的一些具体的标准和办法。
它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世家大族对政府用人权的干预,显然带有抑制大族的作用,就这一点而言,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九品中正制出台伊始,确曾选拔了一批人才,但不久就偏离了选拔人才的宗旨而日益变成世家大族垄断政治的工具,以至形成“上品无寒门,正品无势族”的局面。
其结果只能是“高
门华族有世及之荣,庶族寒人无寸进之路”。
因此,九品中正制选拔方式在其后期与其说是荐举制的发展,倒不如说是一种倒退。
实际上,这是世袭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现。
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都是以荐举人才为主的制度。
从上述可以看出,前者更为原始和简单,后者则是前者的改进,但最后的结果都是相同的,即察举和品评人才`的权力被少数世家大族所垄断,他们评论人才一的标准抽象,不具体,全凭个人好恶和主观臆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同时,由于世家大族操纵选举,可以利用选举之权笼络士人,发展个人势力;士人为了作官,也托附权门,二者结合起来,就逐渐发展成一种私恩关系,形成一个个势力巨大的私人集团,从而削弱专制皇权和中央集权。
因此,早在南北朝末年,南朝庶族地主出身的皇帝为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权力,力图采取一种更为适合于加强中央集权的选官方式。
他们提倡建立学校,重视考试,可以说,南北朝后期已依稀可见隋唐科举考试制的影子。
科举考试制始创于隋代,形成于唐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它以公开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根据成绩决定录取与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主要选官方式,它的实行标志着早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期,选官方式己经达到了当时人类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为客观、最为公正的阶段。
科举考试选官制度与以前的选拔官吏的制度相比,其最根本的区别之处在于获得途径的不同。
世官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或以世袭或以官员的推荐为选举的主要途径,其中,察举虽也有考试,但考试成绩只是决定授一予官职高低的依据,而科举考试则允许人人“怀碟自列于州县”,而且“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即能否获得做官的资格完全看考试的成绩。
此外,它还有一整套制度措施为保证,诸如:
回避、弥封、誉录以及对舞弊的惩戒条律等等。
由此保证了有志之士机会均等。
既不考虑家庭背景、财产地位,也不在于哪位官员的好恶。
不论是布衣寒士,还是名门望族,均面对考卷竞争。
所以,它顺应了隋唐时期士族门阀势力衰亡,庶族地主势力兴起的潮流,为中小地主开辟了一条跻身仕途的通道。
因此,从隋首创,唐代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正式确定,宋代达到鼎盛,直至元、明、清历经一千三百多年,为封建统治者选拔了难以数计的忠臣清官和良吏,从而有效的调节着封建王朝的政治生活。
明清时期,在选才一任官制度上实行了“八股取士”,科举制由此变成了禁锢人们思想的工具,清政府1905年废除了科举制度。
纵观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每个时期都有其最重要的选拔方式:
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先秦时期的招贤制、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
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至明清时期科举制。
当然,每个时期选拔官吏还有其它一些方法,每种选拔制度的历史分期也并不是非常严格。
下面,就历代最具代表性的选拔方式作以简要介绍与分析:
1、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
在夏、商、周奴隶社会,宗法制度支配着政治生活,家国一体,亲贵合一,政治上的“尊尊”关系决定于血缘上的“亲亲”关系,各级贵族实行世袭。
可以说,夏、商、周时代的官吏制度基本上都寓于宗法原则指导下的世卿世禄制之中,没有单独的选拔制度。
世卿世禄制度包括世卿制和世禄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世卿制是指天子任命宫廷百官,册命诸侯国君,均在与其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中选拔,而且官职、爵禄和政治特权,由他们的子孙继承。
世禄制,是指奴隶主贵族根据他们的等级地位的不同,世袭享有自己封地里的收入的制度。
由此可见,世卿世禄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相统一,奴隶主贵族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吏,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分别掌握在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贵族手里,而且世代相传,不能罢免。
世卿世禄制是任人唯亲的选任制度,对后来的官吏选任制度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客观上造成了“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的后果,严重压抑了人才,大量出身低微的人才流失在野,既不利于调动官吏治国理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官吏正常的更新和交替。
2、春秋战国时期的军功爵制和招贤制度
战国时期,随着宗法制度的的减弱,各国相继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封建国家机构组织日益严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部门都需要大批人才一,因而仕途空前活跃。
特别是各诸侯国为争当霸主地位展开了激烈的政治、经济、军事竞争,以选贤任能的新的用人制度取代世卿世禄制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军功爵制是封建社会第一个选任官吏制度,实行“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劳而禄有功”,军功爵位的高低和官职的大小成正比,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官吏的等级评定建立在其客观贡献基础上的用人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为官者的入仕途径和各国选拔官吏的第二种办法是荐举。
大臣和接近国君的人,直接向国君推荐人才;中央和地方长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选拔任用下级官吏;第三种是游说自荐。
士人为进入仕途而奔走于列国,或直接给国君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取得国君的信任后即被重用,由文人学士变为高级官僚;四是养士制度。
由于需要大量人才一,各国国君和贵族将一批有才干的士供养起来,以备选拔贤能。
此外,各国还注意从别国招贤纳士,普遍实行客卿制度。
总之,战国时期官吏选拔制度的特点,是选贤任能,量能授官,只有对封建国家立下汗马功劳的人,才能得到相应的傣禄和爵位。
楚国吴起注意任用正直、实干的人做官,罢无能,废无用,要求官吏做到“私不害公,谗不蔽忠、一言不敢苟合,行不敢苟容,行义不顾毁誉。
”秦国韩非则提出“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等等。
战国时期的选贤任能是对奴隶制世袭特权的否定和冲击,它打破了世卿世禄制的封闭性和贵族对政治的垄断,使众多的才`能之士步入政坛,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空前提高。
但是,这种制度同时也是一种非正常情况下的选拔制度,因其极具偶然性,故战国时代又被称为一个“片言可致卿相”的时代。
3、秦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度
秦朝为了巩固中央集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官僚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为建立正常的官吏选拔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秦朝已制定了许多有关官吏选拔制度的法律,如《除吏律》、《置吏律》《除弟子律》。
汉朝大量承用秦律,同时又加以发展,形成察举征辟制。
察举征辟制是察举制和征辟制的合称。
察举制度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
征辟制度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包括皇帝征召和公府与州郡辟除。
察举的名目很多,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属常科,又作岁举,即为每年定时由各州郡长官按规定名额向朝廷荐举人才。
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孝梯力田、太学博士弟子等。
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
另一类属非常科,或叫作特科、特举,即根据皇帝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科目。
在察举制度下,士人能否当官,一般取决于能否被推荐,而能否被推荐,又取决于乡间民间舆论。
以“声名取士”是察举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征辟分为“征”和“辟”两种形式。
“征”包括两种:
一种是皇帝诏令各郡,要求各郡推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经过皇帝面试后,任用为官,这叫“诏举”。
另一种是皇帝下令指名征召社会上有声望的士人,直接任为中央官员。
“辟”,又称“辟除”,是三公、九卿、刺史、郡守,国相自行招聘属吏。
辟除法
选拔面较宽,中央和地方主管官员由于有了一定的选拔官吏的特权,因而可以比较自主选择较适意的僚属,这有利于各级机构部门官员对僚属知人善任,协调主从关系,发挥所属官吏的积极作用。
此外,汉朝对被举人和应试人的家庭出身、地位、年龄、资历、才能、学识、体格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察举征辟制在全国范围内动员各阶层公开地、大规模地举荐贤能、选拔官吏,并且收到了一定的效果,这在中国历代是第一次成功的尝试。
它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官吏选拔范围,相对增大了“下品”、“寒门”晋升的可能,增加了中小地主做官的机会,保证了国家对官吏的不断需求。
其对荐举的对象采取适当的办法加以考试,从中选优录用以利于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策试虽是口试,但已是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最初形态。
先推荐后考试,两者紧密结合对于提高举士的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贯彻任人唯贤的原则。
但察举征辟制也存在不足,如:
察举的许多科目中除孝廉常举行外,其他无具体确定的举行时间,员额无规定数目。
封建君主往往随意举行,使国家难以按计划实施选拔;察举缺乏硬性的客观标准,察举者往往是凭主观意向推举人才,最终使察举制失去了生命力。
到了东汉,请托钻营、弄虚作假、察举不实之风盛行起来。
以至民间讽语流传“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4、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曹王即位,接受了尚书令陈群提出“制九品官人之法”的建议,开始实行九品中正制,即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
九品中正制的具体做法是:
设置中正,州置大中正官,郡置小中正官,后来县也设有小中正。
由司徒选择“德充才盛”和“贤有识鉴”的现任朝廷官员兼任其原籍的郡小中正或州大中正。
中正官负责品第人物,察访与之同籍的士人,了解其家世源流,整理其德才`表现材料,并据此做出简短的总评语。
“家世”称“品”,本人才德称“状”,中正官注明士人“品状”后评定其等第。
等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品。
中正官将品第士人的有关档案材料造成表册,定期送交司徒府,司徒核定后再由尚书录用。
通常是官位尊卑与品第高低必须相符,即上品者任高官,下品者任卑职。
要升官必须升品,而降品即等于免官。
实行九品中正制的最初目的,是所谓“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
包括照顾有统治才能的寒门,使被乡党压制的人才'可以得到国家中正官的品评。
这是针对汉末以来腐败的察举制度的否定,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使人才的标准分类更加规范,并且有利于广收人才一,在为国家政府选人方面是一大进步,可以称作制度上的创新。
此外,九品中正制在选拔程序方面比汉代的察举和征辟有了明显进步,到了东晋,南北朝时,还举行考试,主要有孝廉科,考儒家经书;秀才科,考策问(即治国方策)等,这对以后的科举制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九品中正制初始,确实起到了选贤使能、唯才是举的积极作用,但实行不久就偏离了选拔人刁`的宗旨,在其实际操作过程中,选举大权几乎全部被盘踞朝廷的士族高官所垄断,完全变为大地主阶级垄断仕进的的工具。
其品第士人的标准也就逐渐舍弃才德,不论贤愚,专讲家世门第。
南北朝后期,察举制实施的重心开始向考试方面转移,依靠门资选士的九品中正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腐败局面。
于是,时代呼唤一种新的、相对合理的选官制度,科举制应运而生。
5、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就是封建国家设立各科,定期进行统一考试,考中后,根据成绩授予不同官职,即所谓“开科取士”或“分科举人”。
它从隋唐开始,至清末废止,这其间虽也伴有举荐、荫庇、捐纳等谋官之途,但这些或为权宜之计,或为传统积习,或为世袭残余,均不能取代科举制的主要地位,因此,科举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拴选制度。
(l)科举制度的发展历程
隋代开皇七年(公元587年),隋文帝规定每州每年举荐贡士3人。
十八年,又下令五品以上京官和总晋、刺史等地方高级官员“以志行修谨(德),清平干济(才)两科举人”。
这两次是皇帝下令贡举人才,属于特科。
此外还有常科秀才、明经。
606年,“场帝始建进士科”,以考诗赋为主,天下士子凭文才一比高低。
至此,秀才、明经、进士三科并立,广开士人为官之途。
以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员,标志着科举制度的创立。
唐朝时科举制得到完善。
唐朝科举分常举和制举。
常举每年一次,常科考试分为两级,一级是“徒”、“乡贡”的考试,另一级是吏部主持的国家级考试。
一般由应举士人“投碟自进(自愿报名)”,参加“徒`“乡贡”的考试,通过各科考试的士人取得做官的资格,要授官职还须经吏部主持的任用考试,任用考试内容分为“身、言、书、判”四项,其中书、判是关键。
所选判题一般是有关国家大事和疑难案例。
任用考试通过者称为“入等”,先授予县尉之类的小官,但晋升很快,很容易升为中央要员或地方大吏。
常举科目很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一史、三史、明算、童子、道举等,其中以明经、进士两科录取人数最多,明经考试主要考背诵,易中;进士考诗赋,须构思,难考,故被时人视为“士林华选”,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但进士科最受重视,考中后仕途坦荡。
唐朝上至宰相,高级官吏,下至地方长官,大多数是进士出身。
制举是皇帝临时下诏定立名目举行的科考,常由皇帝亲自主持,不定期举行,及第者可以直接做官。
制举科目也很多,有贤良方正直一言极谏科、军谋宏远堪任将率科、文可以经邦科,博学专门科等。
由于由皇帝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取士也较少,制举被视为“非正途”。
武则天对科举制的完善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她亲自策问贡士于洛城殿,开创了科举考试中殿试的形式。
此外,她还令人练武习功,以长垛、马射、马枪为考试内容,通过武举选拔军事人才,开创了武举的先河。
为了防止考试询私作弊,她又采用糊名考试的办法,开创了糊名考试之先例,这种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唐代的科举由于科目明细,答策严格,所以通过考试录用的官吏多数都是栋梁之才,这为唐朝的兴旺发达提供了重要保证。
宋承唐制,并对科举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增加录取名额,提高被录取人的待遇,广泛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加政权。
宋代重视选拔文士治国,所以科举取士至宋时达到了极盛。
两宋进士科共开118科,录取进士42000余人,是中国历代取士最多的王朝。
开宝六年(973年),宋太祖在讲武殿亲自主持进士科考的复试,从此确立了殿试制度,使“及第”之人都成了“天子门生”。
此后形成了乡、省、殿三级考试。
乡试由州一级举行,省试是礼部主持,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殿试及第后不再经过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分五等三甲放榜,一二等称“及第”,三等称“出身”,四五等“同出身”。
凡考中者,按名次第级,直接授予不同的官职。
南宋以后,授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为了杜绝请托舞弊之风,宋淳化三年(992年)以后,相继建立起锁院、糊名、誉录、磨勘等制度,从而把科举考试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
宋神宗时罢诸科,只保留进士科,改为经义、策论,后又别设宏词科。
由于宋代科举内容比较宽泛,考试制度严格规范,所以确实选拔了一批优秀的官吏,象司马光、王安石、文天祥等都是通过科举后进入中枢机构的。
到了明清时期,科举制得到强化并走向衰落。
其特点是科举同学校进一步结合起来,参加科举者必是乡级学校的生员,考试分为县、院、乡、会、殿五级,前4级考试均限额淘汰,最后殿试不再淘汰,只按成绩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头名为状元,二名为榜眼,三名为探花,一甲直接授官,大多为正七品,入翰林院;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二甲三甲的进士须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此为“馆选”。
考取者称庶吉士,获留馆学习三年,这实际上是一种“储才”制。
三年后学业优秀者留翰林院任编修、检讨等职,其余出任给事中、御史、主事等职,或外放州、县任官。
虽然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更加规范和程序化,考试方法也更加完备,但在考试内容和形式方面却逐步走向僵化,趋于衰败。
明太祖采纳刘基的意见,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作者只能代圣人立一言,以程、朱理学对经书解释为准,不许抒发自己的见解。
明宪宗时创设“八股”的格式,只讲求文章形式的逐名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了社会生活的现实,这是强化专制主义在文化思想领域的反映,目的是制造大批为专制制度服务的驯服工具。
从此,八股文一直支配着科举考试,或者干脆称之为“八股取士”,八股文到了清代,更为严格,不管哪一级的考试,应试者的文章均应按规定的格式成篇,即“八股”程式。
八股文具体分为:
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
字数在顺治时限于550字、康熙时650字、乾隆时700字,后成定制。
通过八股士选的官吏虽然精通经典著作,属文能诗,但其所学知识,与国家管理所需要的经济、法律、科学知识毫不相干。
中举者,一部分在翰林院、国子监担任文化官员,学用尚属一致;而另一部分担任六部主事及地方知县,学用脱节,只知道圣人怎么说,对社会发展无所贡献。
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顾炎武一针见血地指出,八股败坏人才,危害甚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
因此,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已经丧失了选拔人才的作用,成为牢笼志士,摧残人才一的精神枷锁了。
(2)科举制度的历史意义
科举制度自隋唐至清末维持了1300年之久,它的产生是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实践中形成的较为可行的官吏选拔途径和方式,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各种官吏选拔制度中,科举制是地主阶级创立的最为平等的官吏选拔制度,与以往官吏选拔制度相比是历史性的变革和进步。
科举制度的积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举制度建立了择优录用、公平竞争的机制,是一种较为公正的选官方式。
它形式公开、内容一致、择优取士,其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其它选官方式有了质的飞跃。
其一应举士人无须经公卿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即可自由报名,各级官吏没有阻挡或干预的权力,体现了平等原则;其二完全以考试成绩确定入选与否,考试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竞争原则。
“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贤者在位,能者在职”,科举制度大大提高了实现这种美好社会理想的可能性;其三,统治者奉科举为国家大典,科举舞弊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还制定了一系列防止舞弊的制度,如锁院制、糊名制、回避制、复试制、殿试制、校验制,并且有专门的监察机构,而如果发现监考官舞弊轻则流放、革职,重则斩首,这样就约束了封建官僚,体现公正原则。
第二,科举否定了门第观念,是一种布衣政策。
科举向全社会开放,它打破了以往在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上的血统、门第、财产的限制,既不考虑家族背景,也不受制于哪位官员的好恶褒贬,不论布衣寒士、还是贵族子弟,均以科考成绩优劣为主要依据,它使凡是有志于仕途者,基本都有应试的可能,这为下层士庶的登进提供了明确的途径和极大的方便。
士庶为百官,布衣为卿相,这种事实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它使统治者的广开贤路的愿望得以实现,使官员队伍的成分和结构多样化、动态化、从而有利于增强官员队伍的活力,提高政府官员的亲民力。
同时,它使官员与士庶、贵族和平民处于不断动荡变化之中,贵族和官员在整体上已不再靠世袭而获得。
在世卿世禄制下,官员“贵”而“族”;在科举制度下,官员“贵”而非“族”。
黑格尔曾经对中国的“贵族”总是作过这样的评说:
除了帝王的尊严之外,中国臣民可说没有身份,没有贵族。
惟有皇室诸子和公卿儿孙享有一种非由于门阀而是由于地位关系的特权,其余则人人一律平等,而惟有才能胜任者得为行政官吏”。
从而,社会现实中的“等级”建立在一种较
为合理的基础之上,这种“等级”在性质上己与世袭制或荐举制下的等级有着根本的区别,这有助于缓和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特别是笼络下层知识分子,牢笼天下英才为封建统治者所用。
第三,科举制度将选拔任用官吏的权力集中到了中央。
与此前的用人制度相比较,科举制度把选用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的手里收归朝廷,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抑制了世族门阀势力,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有利于中央集权制的巩固,也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世族官僚在人才荐举和考察时的营私舞弊。
第四,科举制度使官吏选拔有了一个知识才能的标准。
科学考试提供了一个相对客观的人才考察选拔标准和办法,从考察的内容看,不仅有诗赋杂文,而且有经史典籍,还有策论,更是考察其治世的才能。
它体现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知识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迫使应举士人学习文化知识,修身养性,提高文化素养,从而使官僚队伍的文化知识结构和水平得到提高。
这又极大地促进了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如唐朝进士主要考诗赋,故而推动唐朝文学中的诗歌创作达到顶峰,名家辈出。
第五,科举制度肯定了“劳心者治人”的社会政策。
长期以来,人们对“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有许多批评。
但我认为,这一社会政策在总体上是应该予以肯定的,它所依据的基本价值观是合理的。
认识这一点的关键是,这里的“治”应当理解为“管理”。
由于社会环境和个体因素的差异,任何时候,任何社会,“劳心”与“劳力”的分工总是存在的。
同时,政府管理的特性也决定了社会成员总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
一个社会的管理职责,让那些相对聪明,相对有知识的人去承担,无疑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它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管理成本,这对“劳心”管理者和“劳力”被管理者,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
相反,则会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增加管理成本,阻碍社会进步。
第六,科举制度间接扩大了教育范围,刺激了学校教育的发展。
科举制度把选士制度与育士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是孔子“学而优则仕”主张的制度化和实践化。
它克服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选拔官吏只看门第,不看才能的弊端,注重真才实学,迫使应举士人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客观上起到了刺激学校教育发展的作用,形成了“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的社会风气。
科举制度因其合理性、进步性而备受中外有识之士的高度评价。
明朝末年来华的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在《中国札记》中盛赞科举之功为:
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称为“哲学家”的人来治理,井然有序地将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完全交付他们来掌握。
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中指出:
现在各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是从我们中国学过去的。
这是很有道理的。
(二)中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主要特点
1、官吏的选拔方式不断进行改革创新
从官吏选拔方式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条规律:
第一,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选拔官吏的方式也必然逐渐由封闭向开放型、科学化方向发展。
我国的官吏选拔制度是由最初的血亲继承,逐步向举荐、公平竞争方向发展的,科举制度的出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实现了官僚统治系统的开放性,以及官吏选拔模式的规范化,这体现了一种原始的民主思想,同时也反映了统治集团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强调对官吏素质要求的一种愿望和实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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