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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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两次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清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但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逾期天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违反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和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的规定,损坏严重、影响市容未及时拆除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涉及实施细则,此条未细化
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涉及实施细则,此条未细化
城市绿化管理
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对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地有损伤的
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对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地有可修复损伤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倍的罚款
情节恶劣,对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地有不可修复损伤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倍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15元的罚款。
情节轻微,对园林绿化设施有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对园林绿化设施有可修复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并处10元的罚款
情节恶劣,对园林绿化设施有不可修复损害的
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并处15元的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包括擅自在城市公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M10—20元的罚款。
……
平方M以下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平方M以上平方M以下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M10元的罚款
平方M以上的
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M20元的罚款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万元罚款
致使古树名木受到严重但可恢复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万元罚款
致使古树名木受到严重但不可恢复损伤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万元罚款
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元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万元罚款
市政管理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造成事故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事故后果,未有人员伤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以上人以下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以上人以下人员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以上受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以上受伤的且有重伤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的罚款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造成事故后果且有人员死亡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的罚款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损坏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首犯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两次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未涉及实施细则,本条暂未细化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良后果且经三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无实施细则,本条款暂未细化
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和第(八)项: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Ⅴ类水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万元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Ⅳ类水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万元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Ⅲ类水域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万元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涉及到Ⅱ类、Ⅰ类水域及需要特殊保护区域,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分别处万元的罚款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对环境影响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环境影响重大,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工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对环境影响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经次责令改正后未改正,对环境影响重大的
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其他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酌情处罚。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予以关闭。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无实施细则,本条款不细化
在人口集中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环境影响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元罚款,对个人处元罚款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环境影响重大,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属个人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万元罚款
属单位违法行为的,对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属单位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属单位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对列入报告书表类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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