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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废纸还是钞票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废纸还是钞票
应该说,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发明给予专利保护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果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些资产必然演变为人所共享的公有知识,抑制进一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但对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究竟是废纸还是钞票?
不同的人可能给出不同的答案。
2000年3月,美国商界因为一件专利核准案掀起了一阵轩然大波。
著名的电子商务公司亚马逊取得了一项名为“加盟项目”的专利(US6029141号专利)。
该专利涉及一种网站经营者对于通过其他网站而来的访问流量,提供该其他网站一定金额或比例提成的方法。
亚马逊在专利领域掀起的波澜还可追溯到1999年9月,当时该公司取得了所谓的“一次点击”(One-click)专利(US5960411号专利),涉及亚马逊开发的一种网上购物方式,只要消费者在亚马逊的网站上购买过一次图书,其通信地址和信用卡号就会被自动储存,下次购买时消费者只需用鼠标点击一下想买的图书,就可以轻易完成购买动作。
上述专利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其中涉及的方法在现实商业环境或电子交易的虚拟环境中使用十分普遍。
一旦亚马逊公司执行这些专利,绝大多数商业性网站都将不得不支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
由此可见,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专利类型正充分展示其力量,这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
美国是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开创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相关申请。
199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StreetBank一案的判决打破了以往普遍认知的所有商业方法均不受专利保护的观念,之后AT&T一案的判决进一步确认了该立场。
这两个案例标志着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方面的重大改变,对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不少国家和地区加以效仿,如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相继制定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均规定具有创造性的包含商业方法的计算机软件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适格标的。
审查基准的放松及网络技术在商业领域应用的日益普及,导致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开始大量涌现。
例如,美国在这一领域的专利申请就从1998年的1340件激增到2001年的8700件,年增长率达到187%。
日本特许厅1998年公开的相关专利申请仅2400多件,到了2000年则超过19万件。
一时间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
及其可专利性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COMMERCE,简称为EC。
顾名思义,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也就是指通过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务活动。
所谓的电子方式主要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两种,尤其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建立在网络技术之上。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等一大批前所未闻的新词汇正在为人们所熟悉和认知。
电子商务不仅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大众的消费方式,企业的生产营销方式等,同时也对既有的法律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作为网络环境下的新鲜事物,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有着其特殊性,是一种依赖网络资源,以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商业方法,通常以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是否可以通过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曾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争论。
一直以来,美国都是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大力鼓动者和推广者,其商业方法专利的内涵也最为宽泛,根据其2000年公布的《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只要涉及商业经营管理,乃至竞技或训练等的技术方法,不论其是否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实现,都属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涵盖范围。
欧洲专利局最初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强烈抵制,但经过几年的论战和实践后开始转变立场,其于2001年11月2日发布的新审查指南规定,一项有技术特性的产品或者方法。
即使主张专利的主题定义了或至少包括有一项商业方法,仍然具有可专利性,从而确认了欧洲专利局近年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上的扩大保护政策。
与欧洲专利局最初强烈反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政策不同,日本特许厅的态度非常积极,其根据美国专利制度的变化不断调整专利政策,该厅1999年底就在其网站上宣布,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发明将根据计算机软件审查指南,作为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来进行审查。
我国则在充分考虑国内电子商务发展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
根据此审查规则,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前提是其应用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技术对现有技术有作出贡献,否则,将予以驳回。
尽管现在各国在对待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上还有许多不同观点,但态度已越来越趋于一致。
现在已经不是该不该保护的问题,而是在怎样保护上达成一致。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
专利遭遇尴尬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自产生之日起,反对的声浪就一直未曾间断。
不少人认为,授予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容易造成垄断和专利权的滥用,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损害公众利益。
因为这类专利影响巨大,可能涵盖到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少重要领域,如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旅游、娱乐、服务、房地产、医疗、教育、企业管理等不同行业,且很大一部分涉及进入各行业所必须的基础技术,如果不能合理控制其数量,专利的增多与网络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导致大量的诉讼产生,从而极大地冲击和破坏各种基于网络条件的电子商务的运作效率,并严重削弱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给整个社会经济所带来的利益,使得商业方法演变为“伤”业方法。
基于上述考量,各专利局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日渐严格,尤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其最初对这类申请的技术性要求基本上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几乎一切发明,只要具有实际效果,就可能取得专利,由此导致了大量垃圾专利的产生。
因饱受外界批评,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得不从严审查。
目前世界各主要专利审查机关,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都规定,必须具有技术内容才能获得专利权,那些简单地将已被他人实施的公知的商业方法做自动化处理而得到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从统计数据上也可以看出这种趋势。
以美国专利商标局为例,虽然1998年后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增加,但真正授权的却不多,申请的成功率逐年下降。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所有专利申请中,大概有65%至70%能坚持到最后并拿到专利权,而在商业方法所属的美国专利705类中,这一比例下降到了40%甚至更低,说明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变得相对慎重。
而日本特许厅发布的“与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申请”的统计数据也表明,该领域的申请量在2000年达到顶峰,为196万件,但从那以后持续下降,2001年为19万件,2002年仅13万件,到2006年减少到7000件左右,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类专利申请越来越难以取得授权了。
例如,2003~2006年经日本特许厅审查的该类申请只有约8%获准专利,而所有专利申请的核准比例为50%。
由此看来,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明显产生了一种矛盾一方面,一些电子商务公司期待通过专利方式保护其创新方法,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排他权,以许可或者主导行业建立标准的模式获取网络经营潜在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各专利局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日趋严格,连“专利性”的门槛都不易跨过,更不用说实施许可和标准化。
是否需要申请专利,相关业者似乎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尴尬境地。
另外,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发明即使被授予了专利,也不能说法律已经开始提供有效的保护,只有当众多的侵权诉讼发生后,我们才能真正看到专利法在保护这些发明上有多大作用。
然而。
除了2000年左右在申请高峰阶段出现了几件较有影响的诉讼案例外,大量的有代表性的侵权事件并没有发生,这也是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价值性一直存在争论的原因之一。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
废纸还是钞票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究竟是废纸还是钞票?
不同的人可能给出不同的答案。
应该说,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发明给予专利保护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同其他领域的技术创新一样,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发明没有理由被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大门之外,其成为可专利性的主题也是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
因为在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营者和公众进行商业活动和获取收益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创新方法在被个人或企业运用到经营活动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向外扩散。
如果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些资产必然演变为人所共享的公有知识,抑制进一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既然可以获得专利权,只要运用得当,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就有机会像其他专利技术一样,为专利权人带来滚滚财源。
但是,目前国内外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还很少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收益。
无论是专利申请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还是一些公司大张旗鼓发起的专利诉讼,都无法掩饰审查与侵权判定等相关标准在该领域的较大缺失。
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方面,对先前技术(PriorArt)范围的确定还存在不少盲点。
由于这类专利核准迄今也不过数年时间,相关先前技术的资料库明显不足,依靠传统的检索渠道很难进行有效检索,审查员不得不主要依赖“非专利文献(non-patent lit―erature,NPL)”,特别是一些数据库技术,导致分辨专利申请的技术到底是不是行业内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非常困难,很容易使本不应该被授权的却被授予了专利,造成垃圾专利泛滥。
审查的另外一个难点在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水平”的判断上。
由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本身的特性,其对审查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不仅应有扎实的计算机软硬件基础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商业学科背景,否则,很难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去判断专利性。
但这种综合素质的人才很难被大量招募到专利审查的队伍当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查水准的不足。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也一直是个难题,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主要通过互联网的连接进行信息的输入、传递、接收、存储等,配合软件和硬件装置,利用不同的逻辑演算法来提升交易过程的安全性,效率和速度。
涉嫌侵权的技术、装置或方法,可能存在于不同的国家,属于不同所有者,或需经由多方处理之后才可达成。
比如,服务器一方是技术或服务提供者,客户端则是顾客或一般消费者。
由此对侵权对象和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管辖问题、全要件原则和均等论的适用都造成很多困扰。
目前各专利局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并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
比如,加强在资料库和专利检索方面的合作,相互承认检索结果,补充学历和经验背景相符的人员进入审查队伍,与行业工会或企业合作以提升审查员的技术水平,基于电子商务在统一的互联网上使用的现状,寻求在专利保护原则上尽可能一致,以保持法律相对的公平等等。
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决定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只有在法规和制度上真正解决了存在的实际问题,才能让电子商务厂商摆脱专利申请方面的尴尬,解答其是否有用的疑虑,发挥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应有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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