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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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强化风险防控,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XX办〔2010〕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面谈(以下简称“面谈”)是指在贷前尽职调查阶段,个贷经营部门通过约见借款当事人(含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或有权处分人,下同),当面核实其身份、贷款申请内容、担保内容(如有)的真实性,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等,并亲自见证借款当事人本人当场签署借款申请书、面谈笔录、征信查询授权书等资料文本。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居访(以下简称“居访”)是指在贷前尽职调查阶段,在面对贷款金额较大、评估单价(或交易单价)过高或借款当事人相关信息(身份、还款来源、交易背景等)存虚假嫌疑等个贷经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形时,个贷经营部门选择到抵押物所在地、借款当事人工作场所或常住居所等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面签(以下简称“面签”)是指个贷经营部门安排专人向借款当事人通报贷款相关事项,解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借款法律文本(以下简称“借款法律文本”)的内容,并在核实借款当事人身份的前提下,亲自见证借款当事人当场签署借款法律文本。
第五条除非总行另有规定,对于本行发放的个人贷款(含经“e贷在线”提交的贷款申请),个贷经营部门均应按本规程严格落实面谈、居访和面签。
对于经由电子渠道发放且不宜执行面谈、面签的低风险质押类个贷产品,个贷经营部门至少应采取系统验证身份证件、密码验证等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六条个人贷款面谈、居访和面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借款当事人不配合本行开展面谈、居访、面签或在面谈、居访、面签过程中发现借款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实情、伪造证书证明、假冒签字印鉴等欺诈行为的,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八条同一笔贷款涉及多个借款当事人的,为确保借款当事人不受干扰地自愿、独立开展意思表达,个贷经营部门可酌情与借款当事人逐一开展面谈、居访或面签。
第九条开展面谈、居访和面签时,个贷经营部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隐私,重视客户体验,不干扰借款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采取胁迫、教唆、欺诈等手段。
第十条个贷经营部门不得将面谈、面签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面谈、面签的经办人员应是本行正式员工。
在不损害借款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个贷经营部门可审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居访,但该类机构应符合本行零贷合作机构管理和外包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借款当事人系本行员工或其近亲属的,该员工应遵循回避原则,即不得作为相关个贷的面谈、居访或面签经办人。
本规程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二章面谈、居访
第十二条面谈是贷前尽职调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居访是面谈的有益补充,但不应将面谈、居访完全替代尽职调查,零贷营销岗仍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遵循“审慎经营、履职尽责”,根据《个贷手册》等相关制度规定深入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贷前尽职调查过程中,零贷营销岗应通过谈话、核对资料等方式至少与所有借款当事人面谈一次,并至少就以下事项予以逐一核实:
(一)所有借款当事人与其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一致性;
(二)所有借款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相关交易对手交易合同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如为复印件,则该复印件与相关原件核对一致性情况;
(三)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如有)对借款、还款意愿的确认;如涉及担保或有共有人,则保证人、抵质押人或有权处分人对担保意愿的确认;
(四)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如有)对贷款申请及相关要素(含申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的确认;如涉及担保,则保证人、抵/质押人或有权处分人对担保相关要素(含担保方式、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保证金安排等)的确认;
(五)个贷经营部门认为其他需当面核实或确认的事项。
第十四条零贷营销岗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居访:
(一)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二手)。
1.对于符合《个人住房贷款居访分类标准表》(见附件1)的个人住房贷款,应逐笔对借款申请人的工作场所或常住居所之一进行实地调查,并酌情选择对贷款相关抵押物实地开展调查。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对借款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常住居所进行实地调查:
(1)借款申请人系本行私人银行客户、白金信用卡客户或沃德财富客户且在提交借款申请前已成为该类客户至少满3个月;
(2)转按揭业务中借款申请人已连续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系达标XX理财等级(含)以上个人客户。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对贷款相关抵押物开展实地调查:
(1)贷款相关抵押物所属楼盘项目系分行签约的按揭贷款合作项目或本行在该合作楼盘项目有开发贷款的;
(2)贷款相关抵押物已经由本行认定的评估机构(须与分行签署评估合作协议)现场评估并能提供抵押物现场照片的。
(二)个人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个人商铺贷款(包括一手、二手)。
1.应逐笔对贷款相关抵押物开展实地调查,并可酌情选择对借款申请人、担保人(若有)的工作场所或常住居所之一开展调查;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对贷款相关抵押物开展实地调查:
(1)贷款相关抵押物所属楼盘项目系分行签约的按揭贷款合作项目或本行在该楼盘项目有开发贷款的;
(2)贷款相关抵押物已经由本行认定的评估机构(须与分行签署评估合作协议)现场评估并能提供抵押物现场照片的。
(三)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包括一手、二手)。
1.应逐笔对借款申请人的工作场所或常住居所之一开展实地调查;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对借款申请人工作场所和常住居所开展实地调查:
(1)与分行签署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4S店、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推荐的车贷;
(2)借款申请人系本行私人银行客户、白金信用卡客户、沃德财富客户且在提交借款申请前已成为该类客户至少满3个月;
(3)借款申请人系XX理财客户,且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连续超过12个月。
(四)授信类个人贷款(含XXe贷通、个人循环贷款等)。
1.以信用或保证方式申请授信额度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应逐笔对借款申请人的工作场所或常住居所之一开展实地调查。
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对借款申请人工作场所和常住居所开展实地调查:
(1)借款申请人系本行私人银行客户、白金信用卡客户、沃德财富客户,且在提交借款申请前已成为该类客户至少满3个月;
(2)借款申请人系XX理财客户,且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连续超过12个月。
2.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逐笔对贷款相关抵押物作实地调查。
但经本行认定的评估机构(须与分行签署评估合作协议)现场评估并能提供抵押物现场照片的,可酌情减免对贷款相关抵押物作实地调查。
(五)个人经营性贷款。
1.对于个人经营性贷款,应逐笔对借款申请人经营场所和抵押物现场(若有)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应采取双人实地调查。
经本行认定的评估机构(须与分行签署评估合作协议)现场评估并能提供抵押物现场照片的,可酌情减免对贷款相关抵押物作实地调查;
2.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个人经营性贷款,应由具备个人经营性贷款从业经验的零贷营销岗参与实地调查。
(六)对于距离最近一次居访时间不到一年、借款人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还款情况良好的,可对再次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的借款申请人酌情减免对其工作场所、常住居所进行实地调查。
(七)各省直分行可在上述第
(一)至(六)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不同个贷品种制定更审慎的居访要求。
第十五条对第十四条第
(一)、
(二)中因“贷款相关抵押物所属楼盘项目系分行签约的按揭贷款合作项目”而减免有关居访要求的情形,个贷经营部门应按照本行零贷合作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楼盘项目加强管理。
第三章面签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获批通过且与借款当事人就借款法律文本内容协商一致后,个贷经营部门应安排专人与借款当事人进行相关借款法律文本的面签。
第十七条面签前,面签经办人应认真落实以下“面核”手续:
(一)核实参与签约的借款当事人是否为审批意见的合同当事人,审核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核对与申请材料所留证件影印件是否一致无误;对共有人身份核实时,还应核实相应的共有证明原件(如权利凭证、婚姻证明或公证书等);
(二)由合作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面签经办人应在面签时核对该合作机构在相关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字(章)是否与其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一致;
(三)委托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面签经办人应审核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内容应含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审核《授权委托书》上相关当事人和授权内容是否与个人贷款申请资料一致。
必要时,还应向出具公证文件的公证机关查询验证《公证书》。
审核无误后,方可让受托人在合同签字栏签名,并应留存受托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国家法律法规或分行所在地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合同公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面签时,面签经办人员有向借款当事人如实通报相关贷款事项并解释借款法律文本条款的义务。
对于无法就借款法律文本条款进行专业解释的,面签经办人员应向本行相关部门咨询,不得凭主观臆断进行解释,不得擅自就本行借款法律文本出具书面解释性说明。
第十九条在核实身份无误且借款当事人已充分阅知借款法律文本内容后,面签经办人应当场见证其签署相关借款法律文本。
若为保证担保的,个贷经营部门应安排双人共同完成核保工作后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当事人选择在贷款申请阶段预先签署借款法律文本的,面签经办人应请其当面签署预签声明(见附件4),并比照上述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落实有关面签要求。
第二十一条预签借款法律文本应以“客户自愿选择”为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借款当事人选择预签形式。
第二十二条预签借款法律文本时,各分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决定借款法律文本中应预填写的项目,并应明确告知借款当事人相关借款法律文本内容等最终要素均以本行审批结论为准。
第二十三条如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借款当事人放弃办理的,则已预签的借款法律文本作废。
获悉作废当日,分行应在借款法律文本上标注“作废”字样,并于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定分行相关部门统一妥善保存、适时安排统一销毁。
已作废的借款法律文本原则上不退还给借款当事人。
借款当事人确需索回已作废的借款法律文本的,分行应在拟退回的借款法律文本上标注“作废”字样,并要求借款当事人签收。
第四章记录保存
第二十四条完成面谈、居访、面签后,个贷经营部门应逐笔填写《XX个人贷款面谈笔录表》、《XX个人贷款居访笔录表》和《XX个人贷款面签笔录表》(见附件2、3、4,以下简称“面谈笔录表”、“居访笔录表”、“面签笔录表”),如实记录、反映面谈、居访、面签的情况。
完成居访、面签后,个贷经营部门还应逐笔留存影像资料。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居访、面签时酌情减免留存影像资料的要求:
(一)经由电子渠道发放且不宜执行面谈、面签的低风险质押类个贷产品;
(二)借款当事人系本行私人银行客户、白金信用卡客户或沃德财富客户且在提交借款申请前已成为该类客户至少满3个月。
第二十五条填写“面谈笔录表”和“面签笔录表”时,相关经办人员应当场与借款当事人在相关笔录表上签字确认。
“面谈笔录表”、“居访笔录表”应与相关个贷业务申请资料一一对应;“面签笔录表”应与相关个贷业务的借款法律文本一一对应。
第二十六条居访过程中留存的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一份影像资料的画面中至少同时显示“零贷营销岗本人正面影像”和“居访标的物(含门牌号)”,以真实反映居访现场。
其中,居访标的物通常是指借款当事人的工作场所、常住居所或贷款相关抵押物等;
(二)影像画面展现居访标的物时,应尽可能清晰显示其外观。
必要时,可增拍能显示居访标的物所在楼盘(或住宅区)环境、商用房所处周边环境或借款人经营场景的影像;
(三)如拍摄居访标的物室内场景的,应事先征得借款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面签过程中留存的影像资料应能真实反映面签现场,且有一份影像的画面至少同时显示“面签经办人本人正面影像、参与面签的借款当事人本人正面影像”。
第二十八条留存影像资料后,已上线使用个贷影像系统的个贷经营部门应按本行个贷业务影像传输操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影像资料电子版完整上传至个贷影像系统。
尚未上线使用个贷影像系统的,个贷经营部门应将相关影像完整、清晰地打印或印制成纸质影像(标注拍摄日期,并骑缝加盖经办人员名章或背面逐一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并按获取来源不同将纸质影像粘附于相关笔录表背面指定位置。
第二十九条笔录表和影像资料(含数码电子版)系本行内部资料,并作为重要资料与其余贷款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不得外泄,不返还或印存给借款当事人(借款当事人在笔录表中承诺)。
同时,分行应统一保存相关数码影像文件备查。
第三十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居访事项的,分行应要求其参照本规程提供居访笔录以及所留存的影像资料。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面谈笔录表”、“居访笔录表”、“面签笔录表”(若预签借款法律文本)及相关影像资料应与其余贷款申请资料一同送交个贷授信部门,并作为贷款审查审批的必要件。
第三十二条 零贷风险核查岗应根据不同贷款品种,确认零贷营销岗上报的贷款申请材料中是否包含相关笔录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并在风险核查中检查零贷营销岗落实面谈、居访和面签(若预签借款法律文本)有关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零贷审查岗、审批岗应根据不同贷款品种,通过核对相关内容及签字对零贷营销岗落实面谈、居访、面签(若预签借款法律文本)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十四条分行零贷管理部门应对辖内机构落实个贷面谈、居访、面签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相关考核机制,并作为评估零贷相关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内容。
(一)对未按规定落实面谈、居访有关要求的,个贷授信部门应将相关贷款申请资料退回个贷经营部门,要求其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二)对多次未按规定严格落实面谈、居访、面签要求的零贷营销岗人员或面签经办人,分行应安排参加相关培训考试或转岗;
(三)对因未严格落实面谈、居访、面签规定而导致本行面临声誉风险或资产损失的,应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三十五条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居访事项的,分行应参照本规程就代办居访作出审慎规定,并按本行零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外包机构管理规定对该机构加强考核、检查,以确保本行声誉及信贷资产安全不受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由总行零售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省直分行应自收到本规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规程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后向总行报备。
附件:
1.个人住房贷款居访分类标准
2.XX个人贷款面谈笔录表
3.XX个人贷款居访笔录表
4.XX个人贷款面签笔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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