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准予迁入证明word范文模板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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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准予迁入证明
篇一:
上海居住证
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1X]9号)二、受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可参考本市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无不良记录,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二)引进人员条件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可参考《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员: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已婚人员,其在外地的配偶须同时符合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条件并同时调沪。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3、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员。
上述2、3、4、5条人员其配偶可按其原身份随调。
调动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引进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来沪工作岗位与其工作业绩具有相关性,属本市紧缺急需。
三、申报程序
1、需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代管)部门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自主用人单位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要核对申报材料,要求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申请引进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将信息输入政务网。
3、市、区(县)人事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和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各受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如配偶已在沪,须提供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
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
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
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
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
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
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
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
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调动及户口迁移手续
引进人员经批准调沪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
1、调动人员带《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地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3、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
00-11:
30;13:
30-17:
00
七、受理机构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高安路21号)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
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
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篇二: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
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问: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
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问:
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答:
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问:
什么是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答:
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问:
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
答:
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问: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哪些地区的哪些岗位?
答:
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问: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
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问: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
答: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问: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多长时间?
答: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问: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问: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合格人员有关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问:
持证人员如何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答:
持证人员办理迁入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问:
子女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随迁?
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问:
如何进行排队轮候?
答: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
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
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什么?
答:
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1X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具体是指哪些材料?
答:
具体指下列材料之一: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材料所需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什么?
答:
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本人的或者同意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哪些材料?
答:
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问:
农民工是否也有可能落户上海?
答:
上海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我们欢迎各类优秀人才到上海创业、就业。
凡是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不论他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就包括了农民工,尤其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先进制造业骨干企业的蓝领工人。
因此,《实施细则》规定,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以上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符合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其他条件后,可以提出申请,其中,具有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不受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持证人员如想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还可通过以下三个渠道咨询:
市、区人才服务中心、21世纪人才网(/retype/zoom/9a15b968102de2bd960588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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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持有申办办法细则问答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
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问: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
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问:
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答:
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问:
什么是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答:
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问:
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
答:
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问: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哪些地区的哪些岗位?
答:
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问: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
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问: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
答: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问: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多长时间?
答: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问: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问: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合格人员有关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问:
持证人员如何办理迁入户口手续?
答:
持证人员办理迁入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问:
子女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随迁?
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问:
如何进行排队轮候?
答: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
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
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什么?
答:
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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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准予迁入证明)具的持证人员在201X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具体是指哪些材料?
答:
具体指下列材料之一: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材料所需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什么?
答:
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问:
试行办法中规定申请材料所需的“本人的或者同意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哪些材料?
答:
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问:
农民工是否也有可能落户上海?
答:
上海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我们欢迎各类优秀人才到上海创业、就业。
凡是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不论他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就包括了农民工,尤其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先进制造业骨干企业的蓝领工人。
因此,《实施细则》规定,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以上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符合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其他条件后,可以提出申请,其中,具有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不受持证时间及参保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友情提醒:
可通过三渠道咨询居转常实施细则政策
6月17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实施细则原文和政策问答,方便公众查询。
持证人员如想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还可通过以下三个渠道咨询:
市、区人才服务中心、21世纪人才网(/retype/zoom/0315d60a52ea551810a6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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