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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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着力夯实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枪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处,热点整治,校园警务,犬只管理,辖区保安队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个方面。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
第二章公共场所管理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分类
(一)公共娱乐场所:
营业性歌厅、卡拉OK厅、迪吧、夜总会、带歌舞表演的酒吧、电子游戏厅等;
(二)公共服务场所:
桑拿浴场(中心)、美容美发厅(廊)、按摩服务店(中心)、茶馆、棋牌室、游乐场、录像厅、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馆、度假村、网吧等;
(三)公共体育场所;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健身房、射击场、游泳池、溜冰场等;
(四)其他公共场所:
风景旅游区、公园、影剧院、集贸市场、汽车客运站、证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店、书刊销售租赁店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目标
(一)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公共场所内没有公开的卖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动、聚众赌博和吸食贩卖毒品的现象。
(三)公共场所备案登记率达到100%。
第六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情况。
对申请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派出所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所有公共场所都应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场所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对无证经营的公共场所应将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二)建立派出所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场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经常组织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重点场所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治安秩序混乱或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
①场所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上岗证;②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包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不得设立封闭式套间;③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④场所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淫亵色情、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⑤场所的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⑥场所的售票处、财务室、机房、配电室、库房、贵重物品的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⑦电子游戏场所内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⑧公共体育场所的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具有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游泳场馆等水上活动场所还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⑨公共娱乐场所必须配备在保安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内是否悬挂、张贴治安警示牌;⑩公安机关要求场所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检查程序和方法:
检查公共场所时,应着便装佩戴警官证或着警服,携带必要的物品。
在检查中,对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场所的经营情况和内部结构设施,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存在问题的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控制,收集证据;向场所负责人明确告知场所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检查时必须填写《XXX公安局公共场所检查记录》,检查人和被检查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治安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四)及时发现和查处公共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
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五)对公共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要指导公共场所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防范制度、预防处置灾害事故制度、案件报警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
制度等。
(六)在每个公共场所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并建立治安信息员花名册。
要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广泛收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
人员基本情况、场所经营状况等。
场所基本情况包括:
场所安全条件、发展变化情况、周边情况及被处理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
业主和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家庭主要成员、投资情况、工作岗位及有无前科劣迹等。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
(一)基础卷——主要登记各类场所的基本情况。
包括:
①登记备案资料;②治安信息员花名册。
(二)工作卷一一主要登记每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情况。
包括:
①派出所日常检查记录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行政处罚
情况;②派出所与场所签订的治安安全、禁毒责任书;③派出所开展
场所整治的工作情况;④场所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整改报告,申请
重新开业报告);⑤派出所对场所的培训记录。
第三章特种行业管理
第八条特种行业的分类
特种行业包括:
旅馆业、公(私)章刻制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印刷业、旧货业。
目前,机修业也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范畴。
第九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目标
对特种行业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密阵地控制,进一步提高行
业预防、发现、控制犯罪的能力,减少行业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发生,
进一步遏制行业刑事、治安发案,并为打击破案提供条件。
第十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的情况。
对申请开办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特种行业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率要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础资料表册,将行业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及时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平台。
(二)建立派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行业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特种行业例会,通报行业发生的典型
刑事、治安案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制意
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要指导、督促特种行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安全
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
(四)每月应至少开展一次对特种行业的普遍治安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行业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有关职能部门。
派出所民警在对行业进行日常检查中,应依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检查行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对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主动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对不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其中,对旅馆业主要检查住宿登记、贵重物品保管、会客、保安巡逻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按照《成都市旅馆业安全防范标准(试行)》(成公发[2005]495号),检查技防、人防和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其他特种行业,主要检查其经营物品和涉及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核实验证,经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消防、治安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在每个特种行业中物建治安信息员,及时收集治安信息。
同时,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加强行业信息研判,强化行业阵地控制。
第十一条特种行业管理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特种行业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
(一)旅馆业
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建筑平面图;③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④申办旅馆业的申报表、审批表和年审换证记录;⑤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复印件;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⑦安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⑧安保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⑨治安责任书;⑩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二)公章刻制业
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
可证的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
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
记录。
(三)私章刻制业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④治安责任书;⑤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四)典当业
①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②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④治安责任书;⑤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五)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业);③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六)印刷业
①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
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七)旧货业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备案登记表: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旧货市场内经营户花名册(经营户姓名、身份证号、籍贯、编号、经营项目、联系电话);⑤治安责任书;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八)机修业
①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治安责任书;④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记录。
第四章枪爆危化品管理
第十二条枪爆危化品管理工作目标通过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案件(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被利用作案的机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枪爆危化品管理工作措施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涉枪单位、弩销售(射击)场所、涉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以及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需录入枪支、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应及时录入,并对合法的涉枪单位和弩销售(射击)场所进行登记
备案。
(二)建立派出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行业管理
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任务、措施和纪律。
(三)每月至少应对辖区内合法的涉枪单位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一次普遍的安全检查,要对辖区内涉爆单位及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并责令其进行整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在《枪弹检查登记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本》、《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本》上作好登记,按时进行复查。
发现重大隐患要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涉枪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
①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②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③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④枪支配置、配备情况;⑤持枪证件发放情况;⑥持枪人员管理教育情况;⑦枪支保管使用情况;⑧枪支淘汰报废上交情况。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
①从业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情况;②剧毒化学品贮存安全条件;③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采取召开涉爆单位工作例会、现场会等形式,督促辖区涉爆单位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大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携带管制刀具和非法销售弩、开办弩射击场所案件;查处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和非法销售、燃放、储存烟花爆竹案件,大力收缴非法的爆炸物品;查处非法使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和查处由爆炸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及时了解掌握从业单位废弃需销毁的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及来源,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枪爆危化品管理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枪爆危化品从业单位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中
应有以下资料:
①辖区内涉枪、涉爆、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资料;②《枪弹检查登记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本》、《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记录本》登记情况;③查处涉及枪爆危险品案件的简要记录和统计数据。
第五章治安查处
第十五条治安查处工作任务
(一)广泛收集线索,及时查办治安案件,开展治安调解工作,积极侦破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并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查处工作。
(二)加强治安查处情报信息工作。
第十六条广泛收集案件线索
(一)接受群众关于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的报警和举报。
派出所民警接处警时,对有发案现场的警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做好先期处置、初步调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对没有发案现场的警情,最先接到指令或报警的要及时出警,开展调
查。
(二)积极物建治安耳目,加强治安耳目的规范建档、规范管理和规范使用,加强治安耳目的培养。
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各类治安
案件和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的线索。
(三)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深挖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线索。
第十七条及时查办治安案件,积极侦破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
(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时查办治安案件。
对办理案件中挡获的违法人员,应依法处理,严禁以罚代法、降格处理。
(二)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积极侦破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对部分重大的案件线索,由本单位开展查处具有较大难度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查处。
同时,派出所应积极配合上级公安机关开展查处工作,协助开展现场控制及后期处置;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案件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治安调解工作
(一)派出所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自愿、及时和教育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二)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所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接受报警后应当填写《接受报警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结伙斗殴的;
3、寻衅滋事的;
4、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四)治安调解的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和市局相关规定进行。
(五)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第十九条加强治安查处情报信息工作
(一)派出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的“五小门店”、治安热点部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情况,对案件高发、易发场所的业主、经营者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派出所应及时对收集到的各类情报信息进行研判、核查,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查处工作的统计数据,重大案件的查办侦破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执法办案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手续完备,程
序合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和给予的行政处罚适当;
(二)“一案一卷”,案卷装订规范、整洁;
(三)建立派出所执法档案,每季度对民警执法工作进行一次评析通报。
第六章热点整治
第二十一条热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列建的治安热点部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同比明显减少,突出的方面性案件或治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总体目标。
同时,基本建立巩固整治成果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热点整治工作方法
(一)摸清基本情况,包括整治区域内实有人口(常住人口、暂
住人口)、重点人口、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商家店铺、行业场所、
基层组织和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出方面性案件的发案数、类型等情况,
建立基础工作资料。
(二)制定整治工作方案。
要明确参与整治的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职责,以及整治工作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预期目标。
(三)采取针对性强的整治措施。
在深入分析治安热点问题存在的内因和外因的基础上,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强的整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热点整治工作程序
(一)社区民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广泛收集、掌握群众对社区治安问题的反映和意见,注意发现突出的治安问题苗头。
对出现的治安问题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整治,严防其扩大、蔓延,并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对治安问题的类型、涉及的范围、采取的整治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作好详细记录。
经过工作,仍无法遏制这类治安问题,需要集中整治时,应及时上报派出所领导组织集中整治。
(二)对派出所社区民警上报的需要集中整治的治安问题,派出所领导要迅速组织调研,掌握具体情况,并检查民警的整治工作,确认其通过努力仍无法控制时,上报分、(市)县局审核批准,列为派出所级的整治热点,组织力量予以集中整治,作好详细的整治工作记录。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确认该区域治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则移
交社区民警继续巩固。
如经过整治,仍不能使热点降温,需大量警力
方能解决问题时,派出所应上报分、(市)县局予以重点整治。
(三)热点部位经过集中整治降温后,重新交由社区民警加强日常治安管理和防范,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治安问题出现反弹或滋生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四条热点整治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热点整治工作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
(一)基本情况卷。
①界定整治区域范围;②整治区域内的基本情况,包括整治区域内实有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商家店铺、行业场所、基层组织等;③整治区域存在的主要治安问题,包括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出方面性案件的发案数、类型;④对主要治安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⑤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
(二)落实措施卷。
①按照整治方案,逐项记录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开展集中整治,宣传发动,召开协调会,签定治安责任书,组织治保力量巡逻等情况;②参与整治的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③与整治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材料。
(三)整治成效卷。
①记录整治前与整治后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出方面性案件发案对比情况;②整治工作中的打击破案情况;③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收集到的群众对整治工作的反映、意见和建议;④通过走访群众,调查掌握的群众安全感的实际状况。
第七章校园警务
第二十五条派出所校园警务工作目标
校园是指所有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校园警务工作的总体目
标是“三个坚决遏制、三个明显提高”。
即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或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交通事故;校园火灾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
同时,涉校治安案件查处率和刑事案件侦破率明显提高;校园防范能力明显提高;师生和家长对校园的治安防范满意率明显提高。
第二十六条派出所校园警务工作措施和具体标准
(一)在上学、放学时,民警或协勤人员要在城区商业繁华路段
和流量较大的交通主干道两侧沿线的中小学及幼儿园门口维护治安、
交通秩序。
见民警、警车、警灯率达100%。
(二)掌握学校接送学生的专用校车的基本情况,协助交警部门
开展日常管理,监管率达100%。
(三)掌握校园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情况,协助网监部门开展日常
管理,监管率达100%。
(四)派出所主要领导至少每月一次深入校园了解治安情况,每月一次组织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每月一次组织校园负责人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召开治安联系会,指导、督促校园有针对性地做好内部安全管理与治安保卫工作。
社区民警每周至少一次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作好记录。
校园治安隐患排查到位率达100%。
(五)按规定选派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良好、法制意识较强、工作负责和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的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派驻率达100%。
(六)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熟悉任教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的基本情况,每月至少到任教学校幼儿园工作两次;每学期至少在任教学校幼儿园开展两次以上针对性较强的治安防范、交通、法制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授课;积极协助任教学校对后进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开展教育。
同时,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法制副校长和社区民警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定期公布校园及周边的治安问题,聘请师生和家长担任校园安全监督员,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派出所在校园建立“两公示、一监督”制度达100%。
(七)坚持法制教育进校园、安全教育进校园、治安管理进校园、
禁毒宣传进校园、交通管理进校园、消防管理进校园、网络安全宣传
教育进校园,对中小学生及幼儿进行以自我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和
安全教育宣传辅导。
“七进”工作法推广实施率达100%。
(八)学校禁毒达“四个百分百”:
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面达
100%,在校学生对毒品危害的知晓率达100%,对涉及教职员工以
及学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率达100%,学生家庭对毒品危害知
晓率达100%。
(九)积极配合教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对校园周边进行整治,取缔校园周边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场所,以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的游戏机室、网吧等场所,查处出租、出售、放映有损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刊物、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强对房屋出租户、饮食摊点、暂住人口聚居地的清理整顿,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同时,对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刑事、治安案件落实专人专办率达100%。
(十)指导校园制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制度,落实
治安防范措施。
每年至少对校园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的
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进行相应考
核。
校园组建安全保卫机构及专、兼职保卫人员配备率达100%,城
市和县城城区校园和农村寄宿制学校保安人员或门卫配备率达
100%。
第二十七条派出所校园警务工作档案卷宗
派出所对校园警务工作要建立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资料:
①每学期工作小结、全年工作总结;②对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的情况记录;③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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