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绑架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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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绑架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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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绑架罪
角色:
1、书记员一名
2、审判长一名
3、人民陪审员两名
4、被告人一名
5、法定代理人一名
6、辩护人一名
7、公诉人一名
8、证人一名
9、法警两名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
传被告人到庭。
(待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押到庭后,敲一下法棰),现在开庭,首先查明一下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审:
你叫什么名字?
被:
李飞飞。
审:
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或者绰号?
被:
朋友都叫我“阿飞”。
审:
出生年月?
被:
90年12月20日
审:
民族?
被:
汉。
审:
籍贯?
被:
江苏涟水人。
审:
文化程度?
被:
初中。
审:
有无工作?
被:
无。
审:
家庭住址?
被:
江苏省涟水县青石镇大王庄200号。
审:
在苏州有无暂住地?
被:
暂住本市胥江路一出租房。
审: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
审:
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
十月十日。
审:
何时被逮捕?
被:
十月三十日。
审: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
收到。
审:
何时收到?
被:
十天前。
审: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飞飞抢劫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沈建飞,人民陪审员孙志文、金云丽组成,由沈建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娜担任法庭记录,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正义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烈文出庭为被告人李飞飞辩护。
因被告人李飞飞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父亲李大龙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
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
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法:
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站起宣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李飞飞,男,90年1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三辍学,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青石镇大王庄200号,暂住本市胥江路一出租房。
被告人李飞飞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飞飞抢劫一案由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侦察终结,于200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飞飞伙同同乡王东、朱耀宗、王进水(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后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16时至本市劳动路胥江实验中学门口,拦住被害人王强,并以有事要谈为由,将王强挟持至附近一弄堂内,随后被告人李飞飞将随身携带的匕首交给王进水,并与王东、朱耀宗、王进水一起对被害人采用持刀威胁、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抢得王强腰间西门子2588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729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当王强反抗欲逃离时,被告人李飞飞及王进水在其腰部及左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强的腰部及左臂处的损伤均已构成人体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飞飞处,追缴现金100元,匕首1把(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飞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在校园周边地区抢劫得被害学生财物,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飞飞系共同犯罪,且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明
2008年11月22日
审:
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李飞飞、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李飞飞是否需要陈述?
答:
不需要。
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现在可以讯问被告人。
公:
被告人,公诉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实事求是,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听清楚了没有?
被:
清楚了。
公:
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
属实。
公:
你是什么时候来苏州的?
被:
2000年6月随父母来苏州。
公:
来干什么?
被:
读书。
公:
读到什么时候?
被:
初三上学期。
公:
为什么没有继续读下去?
被:
成绩不好,觉得没意思,就不想读了。
公:
平时做什么?
被:
到网吧里玩。
公:
为什么不去找工作?
被:
年轻小,没有人要。
公:
同案犯是怎么认识的?
被:
在网吧上网时认识的,因为是老乡,就经常在一起玩。
公:
是谁想起要去抢劫的?
被:
王东。
公:
以何目标去抢?
被:
王东说去抢学生比较容易是手。
公:
为什么会到胥江实验中学?
被:
朱耀宗提议的,他弟弟在这个学校读书,对环境比较熟悉。
公:
带了什么工具?
被:
水果刀一把。
公:
刀是哪里来的。
被:
王东让我去买的。
公:
谁去找的被害人?
被:
我们就在学校门口附近等,看见被害人一个人出来,我就先上去了,其他人跟在我后面。
公:
你怎么对被害人说的。
被:
我对他说,你打了我小弟,我们过来谈谈。
公:
被害人有没有打你小弟。
被:
我瞎说的。
公:
被害人为什么要跟你走?
被:
我三个老乡也一起上来围住他,他害怕了,只要跟我们走。
公:
你们把被害人带到什么地方?
被:
附近一个巷子里。
公:
你们对被害人做了什么?
被:
王进水从我手里把刀拿过去,对着被害人,让他不要叫。
然后我们让他把身上的钱拿出来。
公:
被害人愿意吗?
被:
一开始不愿意,说没有钱。
我和王东、朱耀宗就每人打了他一个耳光,并踢了他几脚。
公:
然后呢?
被:
王进水上去搜身,从被害人口袋里拿了一部手机和100元钱,然后给了我。
公:
既然已经拿到财物了,为什么还要拿刀刺伤被害人?
被:
因为被害人想逃,王进水就拿刀划伤了他的胳膊。
后来被害人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我见状,就从王进水手里把刀拿过来,对着他的腰部刺了一下。
然后我们就一起逃走了。
公:
你是怎么被抓获的?
被:
我是在2008年10月10日在胥江路一网吧上网时被警察抓住的。
公:
讯问完毕。
审:
法定代理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公:
你为什么要去抢劫?
被:
因为没有钱上网。
审:
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
不需要。
审:
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
公诉人申请法庭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
本庭准许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
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证:
吴刚。
审:
年龄?
证:
30岁。
审:
职业?
证:
110警察。
审: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
能。
审:
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
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
2008年10月8日晚17时接到报警电话,称胥江实验中学附近一弄堂内发生抢劫案。
我们于17时05分赶到现场,了解到有四男子抢劫一名学生手机及现金,后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
10月10日,我们根据技侦手段,发现被劫手机出现在胥江路一网吧,我与一同事至该网吧进行盘查,发现一名可疑男子神色慌张,立即逃跑,在跑出五十米左右后,抓住该歹徒。
公:
你们抓住他时,他有无反抗?
证:
基本无反抗。
公:
发问完毕。
审:
法定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法:
没有。
审:
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
没有。
审: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
你说你们抓住他的时候基本无反抗是吗?
证:
是。
辩:
基本无反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反抗?
证:
可以这么说。
辩:
当时你们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吗?
证:
一把水果刀。
辩:
有无手机、钱财?
证:
一部手机,后经查系被害人被劫手机。
辩:
我没有问题了。
审:
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
没有。
审:
带证人吴刚退庭。
审: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
宣读被害人王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2008年10月8日晚16时许,我放学后一个人走出校门,没走多远,突然上来一名男子,说我打了他小弟,让我跟他去谈一谈。
我说没有打过什么人,不愿意走。
这时边上又上来三名男子,他们将我围住,我很害怕,只好跟着他们走。
他们将我带到一个巷子里,这时其中一名男子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让我不要喊,否则就捅我。
边上一个男子叫我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我不愿意,这里他们就一起上来打我耳光,并用脚踢我。
我被他们踢倒在地,这时拿刀的男子就上来翻我的口袋,将我身上的一部西门子手机及100元抢走。
后来,我趁他们不注意,就起来想逃,拿刀的男子就拿刀刺了我胳膊一下,这时我正好看见地上有一块砖头,就拿起来想防身,这时先上来找我的那个男子,见我拿了一块砖头,就把刀拿过来,对着我的腰捅了一下,我就大叫,他们就一起逃跑了。
后来,我跑回学校,让老师报了警。
审:
被告人对被害人陈述有何异议?
被:
没有。
审:
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
法:
没有。
审:
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审:
下面宣读证人孟波的证言。
证人孟波系胥江实验中学的老师,该证言2008年10月8日16时30分许,其班上一学生王强跑到其办公室告诉他其在校门口被四名男子抢劫,被劫一部手机及现金100元。
同时其发现王强手臂及脚部被刀刺伤,后其打电话报警,并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
审:
被告人李飞飞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被:
没有。
审:
法定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法:
没有
审:
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
下面宣读出示门诊病历。
审:
请法警将门诊病历出示给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
公:
该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王强受伤后在医院救治的情况。
审:
被告人李飞飞对门诊病历有异议?
被:
没有。
审:
法定代理人对门诊病历有无异议?
法:
没有
审:
辩护人对门诊病历有无异议?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
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法医鉴定结论。
王强系受锐器刺伤腰部、臂部,导致创口长度10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
审:
被告人李飞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被:
没有。
审:
法定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无异议?
法:
没有
审:
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无异议?
辩:
没有。
审: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
宣读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证明:
被劫的西门子手机1部(含入网费)价值1729元。
审: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价格证明有何异议?
被、法、辩:
没有。
审:
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
举证完毕。
审: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
没有。
审:
法定代理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法:
没有。
审:
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
没有。
审: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
作为公诉人,就李飞飞抢劫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为教育被告人,特发表以下公诉词:
根据《刑法》263条、《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根据法律规定,①应判处被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被告人对王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对王强身体、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致使学生放学后不敢单独回家。
③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应在学校读书,或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
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审: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
没有。
审:
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辩: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大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李飞飞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首先,我的当事人因为家庭贫寒,初中辍学后因为年轻又找不到工作。
被告人的以往表现是好的,只因结识了社会闲杂人员,滋生不良思想,因为没钱上网才一起参与抢劫。
第二,那把水果刀,也是王东叫他买的,他在事前并不知有何用处。
可见,他并未参与谋划,他并不是主犯,只是从犯而已。
第三,刚才证人也说了,他在被捉到时基本没反抗,可见他并不是一心想要逃跑,来逃避法律的惩罚。
第四,我的当事人只是初中文化,犯罪时还未满十八周岁,他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很少,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
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
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审:
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
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应构成主犯。
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案发前一起多次密谋商议,踩点,购买作案工具,寻找作案时间。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主动,殴打了被害人,并用刀刺伤了被害人,其作用同其他同案犯一样,均应认定为主犯。
另鉴于被告人携带凶器作案,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大,请法庭酌情从重处罚。
辩:
但是,未能从被告身上搜到赃物,特别是西门子手机并不在被告人身上。
从这方面来说,公诉人认为应该对我的当事人予以重罚,缺乏法律依据。
相反,据我们调查,我的当事人是受王东教唆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公:
经过鉴定有一把匕首确有被害人血迹与被告人指纹。
辩:
辩护人想请公诉人注意,被告人实施作案的工具是水果刀,而不是匕首,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犯罪恶意并不大,只是想抢劫钱物,并没有想要伤害他人身体。
公:
请辩护人注意,水果刀一旦用来实施暴力抢劫,就成为了凶器。
因此并不存在凶器与水果刀之间介定不清的问题。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就是凶器。
辩:
刀上有被害人血迹与被告人的指纹,这一点我并不否认,我的当事人的确捅了被害人一刀。
但我已阐明,他是受王东教唆。
故我们认为应该对我的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公:
关于被告人是否受王东教唆的问题:
公诉人认为,实施抢劫的意见的确是王东先提出的,但被告人明确王的意图后,不但没有劝解,反而积极响应,为作案献计献策,主动购买作案工具水果刀。
而且,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
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观上是故意的,积极的,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身体伤害。
不具备被教唆的特征。
审: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辩:
我的当事人年纪小,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作案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另外,他外出打工挣钱,一直是想为多病的母亲治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危害。
公:
辩护人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辩:
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公:
被告人小小年纪,不在学校里好好学习,对父母亲苦口婆心的劝阻置之不理,坚持辍学,坚持到社会上闯荡挣钱,结果滑向犯罪的深渊,这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对被告人家庭的不幸怀有深切的同情,并呼吁社会能给以帮助,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审:
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辩:
没有。
审:
被告人最后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
没有。
审:
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
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自由发挥,可表现出声泪俱下状)
审:
现在休庭十分钟,带被告人李飞飞退庭(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敲一下法棰)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离开法庭,至评议室评议案件。
十分钟后返回法庭)
审:
传被告人李飞飞到庭。
审:
(敲一下法棰)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
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飞采用暴力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飞飞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飞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李飞飞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另鉴于被告人持刀伤害未成年学生,造成被害人两处轻伤,并给校园周边的社会秩序造成较坏的影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王东唆使而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及作为从犯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
被告人供述,抢劫犯意由王东产生,但在王东提出后,被告人积极响应,又主动购买作案工具,故被告人犯罪故意明确,实施犯罪较为积极。
据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李飞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站起)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李飞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暂扣于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王强;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
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沈建飞
人民陪审员:
孙志文
人民陪审员:
金云丽
2008年11月11日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李飞飞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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