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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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佳木斯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规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预防为主、统一指挥、依靠科学、属地管理、依法规范、信息共享、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
1.4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食物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Ⅲ级)、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三级。
1.4.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少于100人且无死亡病例报告。
1.4.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1.4.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在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
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卫生局局长
2.1.1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在佳木斯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根据卫生局的建议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
一般情况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必要时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2.1.2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调整组成部门。
2.1.3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协调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
督促学校落实控制措施,负责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处理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市公安局:
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公共秩序维护,调查处理人为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案件。
市财政局:
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经费保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中毒病人的劳动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协助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2.1.5县(市)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的成立和职责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食物中毒事件的指挥和协调,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设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
办公室是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食物中毒事件预案。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局组建食物中毒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承担食物中毒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通报
3.1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食物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物中毒事件予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
3.1.2报告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报告食物中毒的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等。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填报《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
3.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不能排除投毒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发生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食物中毒,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2食物中毒事件的通报
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结
4.1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4.1.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机构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应当根据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提供支持并快速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1.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卫生局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报告。
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市级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指导县(市)区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
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1)市卫生局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各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报告。
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市级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指导县级应急处理指挥领导小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
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适时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服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调度,支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处理指挥部,指导、支持县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做好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物中毒信息收集、现场控制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食物中毒事件的终结食物中毒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
食物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市卫生局要根据各县(市)区卫生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食物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保障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物中毒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将逐步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并与省食物中毒事件决策指挥系统衔接,承担食物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1.2医疗保障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小组,制定应急救治预案,做好常见食物中毒救治药品和特效解毒药品的储备。
接诊的医疗单位发现可疑食物中毒的,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收集、保存病人的呕吐物、粪便、血液等样品应尽快进行检验,并立即组织医疗力量开展应急救治。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
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县级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医院应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救治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市区指定由市中心医院负责储备各类食物中毒救治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储备各类食物中毒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应保障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2.3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3培训和演练、宣传
6.3.1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医疗卫生专业人员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要有计划组织安排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演练。
6.3.2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物中毒事件。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物中毒: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不包括吃了不可食状食物或暴饮暴食引起的疾病,也不包括食用者是特异体质对某种食物发生变态反应性疾病以及经食物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重大食物中毒:
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的中毒事件;对本市政治经济造成重大影响的中毒事件。
7.2制定、修订与解释部门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市卫生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制定、修订。
解释部门市卫生局。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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