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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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二零零八年七月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进口《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
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
第六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告事项主要包括:
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
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第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1、签订进口合同;
2、货物在装运港出运;
3、货物抵达目的港;
4、报告事项发生变更。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第九条受委托组织应向商务部报告大宗农产品进口的信息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商务部定期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对外发布《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
发布内容为:
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第十一条受委托组织根据海关、质检相关数据核对大宗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情况,向商务部报告结果。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应向国家统计局通报。
统计部门依法对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后,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对外贸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商务部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的规定发布公告,并通知海关、税务、质检、外汇、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组织、银行等单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商务部举报对外贸易经营者虚假报告进口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附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表号:
商贸农进1
制表机关:
国家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50号
有效期至:
2010年6月
报告类型:
□新签合同□实际装船□实际到港□变更计量单位:
公斤
1.对外贸易经营者:
2.企业海关代码:
3.商品名称:
4.商品编码:
5.合同号:
6.贸易方式:
7.贸易国(地区):
8.原产地国(地区):
9.合同数量:
10.实际装船数量:
11.合同规定装船期:
年月
12.实际装船日期:
年月日
13.预计货物抵港时间:
年月日
14.实际抵港日期:
年月日
15.装运港:
16.报关口岸:
17.装运数量:
18.报关数量:
19.合同签定日期:
年月日
20.报告日期:
年月日
21.备注:
法人代表:
(并盖章)统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填表说明:
一、报告类型:
在对应选项前□打“√”。
1.新签合同:
签订进口合同后;2.实际装船:
货物在装运港出运后;
3.实际到港:
抵达目的港后;4.变更: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
二、企业海关代码:
指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海关报关编码。
三、商品编码:
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关时所申报的海关商品编码。
四、实际装船数量:
指提单数量。
五、实际装船日期:
指装运港提单日。
六、如货物原产地国(地区)、装运港、报关口岸超过一个,请分别填写表格。
七、实际抵港日期:
指进口报关口岸的报关日。
八、备注栏:
注明所变更的事项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10号令,《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及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为:
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具体税号见附件1。
二、受委托组织
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商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三、备案登记
进口《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项下商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并将备案登记表抄报注册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抄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信息发布
商务部每半个月一次(遇节假日顺延),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发布有关进口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
1、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2、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商务部
二00八年七月
附件1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1
大豆
1201001000
种用大豆
1201009100
非种用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200
非种用黑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300
非种用青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1201009900
非种用其他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2
油菜籽
1205101000
种用低芥子酸油菜籽
1205109000
其他低芥子酸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1205901000
其他种用油菜籽
1205909000
其他油菜籽(不论是否破碎)
3
豆油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4
棕榈油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1000
棕榈液油(熔点19℃-24℃,未经化学改性)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5
菜子油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6
豆粕
2304001000
提炼豆油所得的油渣饼(豆饼)
2304009000
提炼豆油所得的其他固体残渣(不论是否研磨或制成团)
附件2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企业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进出口企业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备案商品名称
联系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号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单位地址
统计负责人
姓名与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姓名与签字
备案企业盖章
抄报:
注:
备案号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填写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日前,商务部印发了2008年第10号部令,《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方便各界对本办法的理解,特别是有关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我们对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1、问:
商务部出台《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
答:
该办法是我们应国内广大企业的要求而制定的,是对外贸易管理方式的一次创新。
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结束,我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进一步减少。
面对全面开放的农产品市场,迫切需要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模式。
近几年,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频繁,在实际进出口贸易中,我国一些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盲目订货和进口,国际市场发生变化后,造成很大损失,还导致了不少国际贸易纠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很多中小企业被迫破产倒闭、被兼并和重组。
2006年6月份,大豆单月进口创下367万吨的历史最高记录,广州口岸由于进口过于集中,码头拥挤,船舶卸货困难,造成严重滞期,企业缴纳高额滞港费。
另外,集中到货还造成后期企业不得不低价销售豆粕,损失巨大。
因此,很多企业向我们反映,迫切需要政府和商协会加强指导,建立起统一、权威、准确的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渠道,提供相关信息。
2、问:
推出《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
制定该办法的目的:
1、为企业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减少进口的盲目性。
2、为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转变政府职能,从原来的单纯的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过渡。
4、提高行业凝聚力,加强行业自律。
该办法的意义在于:
1、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方式的创新,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2、有利于进口企业掌握市场整体情况,增强对市场分析、判断和把握的能力,适时调整进口节奏,避免集中到货,规避市场风险。
3、信息“从企业中来,为企业服务”,实现了信息共享。
4、有利于政府加强市场宏观导向,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问:
请简要介绍该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
在《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驻世贸使团以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两次召集进口规模居前10位的主要内外资进口经营者开会讨论,并于2006年11月在我部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2007年6月再次在我部网站公布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召集业内专家进行讨论修订等。
我们还听取了美国、巴西、阿根廷三国驻华使馆两次提出的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稿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修订,数易其稿。
其中包括:
考虑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们删除了企业上报“合同金额”的有关要求。
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二是方便对外贸易经营者;三是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商业秘密;四是保证上报数据真实性;五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做法。
4、问:
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有哪些?
答:
本次实施的品种为大豆、油菜籽、豆粕、豆油、菜子油和棕榈油6种,今后视情况再逐渐增加。
我国是油脂油料的生产大国、消费大国,也是进口大国。
2007年,我国大豆、豆油、棕榈油进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大豆、植物油进口数量分别为3082万吨、838.3万吨,同比增长9%、25%。
金额达到114.7亿美元、62.3亿美元,增长53.2%和97.8%,是进口量最大、用汇最多的前两项农产品,占我国农产品进口总额的28%、15.2%。
油菜籽也是主要油料作物,与植物油供应密切相关。
豆粕是大豆加工成豆油后的副产品,是养殖业的主要饲料来源,与大豆的关联性很强。
因此,首先选择这几个较为有代表性的商品。
5、问:
企业如何进行报告,需要报告哪些事项?
答:
为了方便企业上报,我们委托中国食品土畜商会开发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电子系统”,进口企业可以通过该电子系统进行报告。
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
为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将免费提供电子钥匙。
我们还将为企业提供专门的业务培训和相应的用户操作手册。
考虑到既不增加企业负担,也不影响信息的时效性,我们规定报告的时间是:
进口企业在签订进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出运、货物抵达目的港、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6、问:
发布的信息在什么地方可以查阅,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我们将对企业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在商务部网站设立“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专栏,每半月(遇节假日顺延)发布一次信息。
在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可以将发布信息的时间进一步缩短。
发布的主要内容为:
预计进口数量、预计货物到港时间、实际装船时间、实际装船数量、装运港、原产地国(地区)、主要口岸进口情况等。
7、问: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是否会处罚?
答: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有关企业要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
对于违反规定的,商务部将向国家统计局通报,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第27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做出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统计部门进行处罚后,根据《外贸法》第34条和第63条规定,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本办法的处罚措施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条例》、《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企业只要认真遵守有关规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
我们了解到,美国的出口报告制度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出口商必须严格根据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否则将被处以25,000美元以下罚款、一年以内监禁或两者并罚。
8、问:
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有一些什么要求?
答:
首先,有关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要充分认识实施报告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我们提供的信息才能客观准确,而准确的信息对企业经营决策是有很大帮助的。
因此,要将其作为自身经营重要的一项工作来对待。
第二,有关进口企业要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进口信息,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企业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进口报告工作,人员相对固定。
报告人员要参加相关培训,了解网络操作程序和要求。
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商务部外贸司和中国食品土畜商会联系。
第四,商务部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商会要克服困难,积极安排,做好电子报告系统调试和维护,组织好企业培训等。
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工作,了解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改进和提高。
当然,商务部、食品土畜商会作为进口报告制度的组织者和承担者,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企业的商业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最后,我相信,随着《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贸易秩序,促进我国农产品进口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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