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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细则]职务与职级并行
实施方案
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一)
一、总体要求
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
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21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核。
3.测评考核。
2021年10月15日之前,对符合晋升条
件,初审确认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组织开展民主测
评和考核,并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测评、考核和公示要有书面记载。
4.呈报审批。
2021年10月25日之前,经测评考核公示无异议者,由所在机关(单位)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审批。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副处晋升正处级,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严格按照规定和管理权限予以审批,在《职级晋升审批表》上加盖公章。
担任副处级职务的公务员晋升正处级职级的,由区委组织部报上一级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
5.落实待遇。
2021年10月底之前,各部门、各单位以
《职级晋升审批表》为依据,按照工资调整审批程序,对职级
晋升人员调整工资待遇,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兑现。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21)5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原则上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晋升管理。
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区以下机关公务员交流到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
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政策规定
(一)关于任职年限计算
1•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
限。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任职年限。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任职年限。
8.任职年限调整计算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二)关于几种情况人员的条件把握
1.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晋升职级。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工作。
3.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职级晋升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4.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
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21)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二)
什么是职务和职级?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如县长。
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
据了解,职务与职级应该是相对独立、相对分离的。
职务反映职级,职级对应一定的职务。
从功能上来看,二者的区别在于,职务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权力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职级的设置给公务员带来物质利益以及职业尊严的满足。
一条职务序列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一道阶梯,一条职级序列则构成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另一道阶梯。
两道阶梯分别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不同价值追求。
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推行职务与职级的并行,实质是使职级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
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职务与职级分离并行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薪酬制度是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重要条件。
据统计,我国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总数近60%。
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限制,县、乡两级绝大多数公务员退休之前都解决不了副主任科员的待遇。
目前全国约有省部级现职官员3000人,据估算,公务员队伍中能晋升到省部级的比例仅为万分之四。
有研究表明,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
4.4%,从县处级升迁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
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根据有关统计,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
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所以实际占了近七成。
9月5日,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赵子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称,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职务工资约占20%,级别工资约占25%,地区附加津贴约占45%,各种补贴约占10%。
级别工资仅占两成。
他认为,相比之下,职务工资比例虽不高,但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基本按照职务发放,职务工资整体所占比例接近七成。
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职级的功能被明显弱化。
事实上,早在2021年《国家公务员法》向国务院提交初审时,就涵盖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开出版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披露,有关部门已经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拟定了具体办法。
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方案(三)
影响对“非领导职务”影响不大
10年前,汪玉凯就曾提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建议,并对此做过调研,“职务与职级并行,就相当于给公务员增加了一条晋升通道。
可以不当官,但也能享受到官员待遇。
简单来说,就是在职务与待遇挂钩的基础上,职级也跟待遇挂钩。
公务员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合乎要求,就能不断提髙职级”。
他认为,本次将公务员团队中的多数县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作为“职务与职级并行”的适用对象,有利于提髙基层公务员群体的工作积极性。
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序列职务除了领导职务,还有非领导职务。
具体到县以下机关,共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
乡科级副职与副主任科员对应,科级正职与主任科员对应,调研员、副调研员与处级、副处级对应。
汪玉凯认为,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非领导职务”仍会保留,“跟领导职务相同,副调研员、调研员的职位也很有限。
所以‘非领导职务❷❷对于职务与职级并行这项改革,没有多大影响”。
职务与职级并行让工资“脱官”单飞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会议指出,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有利于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是为基层公务员办好事、办实事,一定要把好事办好。
两个大学生,一个毕业后去部委上班,另一个毕业后去乡镇上班。
前者没准过几年就是个处级干部,工资随之大幅上涨。
后者混了N年也许就一个科长,工资始终原地踏步。
舞台不同即命运不同,与服务和奉献无关,这是当下最为真切的官场现实写照。
试想,县长也不过正处级,在县以下机关上班的公务员晋升空间能有多大?
相反,在更髙层级的政府部门里,公务员晋升的空间就要大得多。
众所周知,职务主要与工作岗位挂钩。
职级则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如县长对应的职级一般是县处级正职。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但是,“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本被落实成了以职定级、以职定薪。
据统计,在目前各地公务员工资的四个组成部分中,级别工资仅占两成,职务对工资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
职务有了,级别就有了,薪资也就有了;相反,职务没得到,级别就升不了,薪资更升不了当不上官,就别想涨工资。
职务决定职级,职务决定工资,其结果当然对晋升空间小、渠道少、速度慢的基层公务员严重不公平。
于是造成了严重的官本位,大家都拼了命地想当官,以至于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形成了相关的腐败现象。
那些没当上官、薪酬也长期上不去的基层公务员,难免因此工作积极性不髙,同时也间接促进了权力寻租的频仍。
在基层部门,职务因为岗位有限而晋升有限,职级却可以因为服务无限而晋升无限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旨在打破以职定级、以职定薪的约束。
不升官也可以升级别、也可以涨工资,从而捅破基层公务员面临的职级“天花板”,让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可以“脱官”单飞。
毋庸讳言,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待遇不高的基层公务员是一件大好事,不仅有利于提髙其工作积极性,也有利于消除官本位。
当然,要真正将好事办好,还需要有一个明确可操作的细则。
比如,将来有没有可能一个普通办事员的职级比单位领导的还要高?
基层公务员晋升级别,会否还是领导说了算?
此外,不升官也可以涨工资,对偏远、贫困地区来说,势必面临着增加财政支出压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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