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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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民法商法(平等主体)(招投标、合同、侵权、物权、公司);行政法(主体:
政府、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不带行政的法,【环评、规划、建筑和房产】);经济法(调控法,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督)(土地管理、标准化法、节约能源);社会法(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督,保护弱者)(安全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
诉讼法、仲裁法)。
2.宪法由人大制定的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法律由人大和人大常委制定,由主席签署,分为基本法和一般法(XX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人大和人大常委授权制定,总理签署(XX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大及常委制定,地级市可制定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法规,省人大及常委4个月内批准(XX条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首长签署,公布后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三者缺一不可)(xx规定、xx办法、xx细则);地方政府规章由省政府和市政府制定(范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xx规定、xx办法)
3.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新一般VS旧特别,谁制定谁裁决;地方法规VS部门规章,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人大常委裁决)
4.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法院判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只要在约定不明或无效时,才依据审计结论。
审计决定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结论不影响合同关系,不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2.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或经费承担民事活动中的债务,民事活动中能承担赔偿。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4.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5.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常具有法人资格。
建设单位可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不具有法人资格。
6.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7.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8.项目经理部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是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委托代理按被代理人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法人代表不是委托,是公司法授予。
4.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代理。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5.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发生的代理,诉讼中常见。
6.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7.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禁止转包,禁止肢解分包。
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8.诉讼代理人(必须是人)不必具有律师资格,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9.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书面,也可口头。
法律要求书面的,应当书面委托。
10.书面委托书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1.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主要有①、②、⑤
1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①被代理人恢复或取得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⑤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3.转代理(复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未事先取得同意,应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代理的除外。
14.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三种形式:
①自始未授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转为有权代理;不追认的,无效,代理人承担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15.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6.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①(无权代理人)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被代理人)须存在过失;③(第三方)须相对人为善意。
17.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事实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18.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还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第三方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物权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财产权和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物权特征,财产绝对排他支配】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
所有用益担保】
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
【财产所有权占有收益的使用处分权】
4.用益物权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四地权,无土地所有权)
5.担保物权因债而生,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留置权法定,其他约定。
6.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7.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限农转建,控制建总用量,实行耕地特殊保护。
8.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除法律规定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9.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农村土地。
10.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土地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12.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经营性用地,有期限,要出让金;应招标、拍卖竞价出让。
划拨(机关大楼)严限用途、无期限,无出让金
1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需改变土地用途,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续期和消灭的规定:
①应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按约定,但不能超过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1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6.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17.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8.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9.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0.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地役权)。
依法属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21.物权变动的基础是合同关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约定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2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法律另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自交付生效,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3.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别: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4.物权保护:
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
物权保护是指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
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请求确认物权;无权占有,请求返还;妨害物权,请求排除妨害;可能妨害物权,请求消除危险;造成毁损,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主体、内容和责任,三方相对)
2.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合同(约定,其他法定)、侵权(人身、财产)、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没有受委托,自觉为他人服务)和不当得利(损人利己。
不该自己得的据为己有)
3.建设工程常见债的种类:
施工合同债(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对于任务,建设单位视债权人,施工单位视债务人,支付款,则相反);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施工噪声或废水废弃物排放扰民)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专著商两发)
2.知识产权特征:
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专有性(要用需权利人同意,否则侵权)、地域性和期限性。
3.发明专利权保护对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是发明专利权最主要的保护对象,具备的条件:
①能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创造性构思;②具体的技术方案;③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5.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被称为小发明。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
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相同的)、创造性(比现有技术先进)和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
7.外观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8.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
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只含财产权,商标设计者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商标经商标管理机构核准注册则受保护,未注册不受保护。
9.【了解】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10.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保护对象: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
11.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委托作品(委托他人制作),著作权根据合同约定,未明确的,归受托人。
12.各知识产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著作权:
自然人死后50年(合作的自最后死亡的作者起算),单位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以上两个权利都不能展期。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可以展期,期满前12个月申请展期注册,期满后6个月为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申请,注销注册,每次展期为10年。
1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①按实际损失;②按所获得利益;③按使用费的倍数合理;④法院确定。
14.权利起始时间:
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邮寄的按寄出的邮戳日);商标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著作权自完成之日起算。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了解】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
)
4.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现金。
5.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人的担保】
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内容包括:
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范围;期间和其他事项。
7.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并执行后再找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也可要求保证人担责)。
8.保证人资格:
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能担任的:
①国家机关,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国际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③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在授权范围内除外。
9.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担保。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同意,不担保。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需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同意,对增加的不承担担保,减少的按减少后的承担担保。
10.保证范围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11.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连带。
12.保证期限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主债权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13.项目中常用的担保如下:
施工投标保证金,乙方提供,≤估算价2%,现金、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
(避免随意撤标或中标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合同)
履约保证金,乙方提供,合同价10%,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书(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支付担保,甲方提供,合同金额20%~25%,保函
预付款担保,乙方提供,合同价10%,逐期扣回,相应减少,剩余担保金额不低于未扣回的预付款。
收预付款7天前支付。
14.【了解】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质权的担保。
15.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范围。
16.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已抵押,否则转让无效。
17.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先还抵押权人的债或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不一定是债务人)抵押物转让时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18.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19.抵押权实现:
协议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协议不成,向法院起诉。
20.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现后的清偿:
①登记生效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②均未登记的,以合同生效先后顺序清偿,相同的,按比例;③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21.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
2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转移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3.留置:
债权人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常见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维修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务。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4.定金:
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收回。
给付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5.定金应书面约定。
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过部分不是定金是价款,给付方不履约可以要求退还)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合同时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履行过程中会涉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为财产保险合同。
4.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
5.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第三者责任险因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一切险不赔偿的范围: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③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④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8.一切险自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工程部分或全部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为止,先发生为准。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
违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律和国家赔偿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各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3.建筑工程民事责任主要承担方式: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被撤销,应返还财产);修理(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赔偿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支付违约金(一方违约)
4.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惩戒。
5.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整顿、停止施工;降低、吊销资质;停止执业、吊销执业等。
6.刑事责任中刑罚分为主刑(限制自由(管制、拘役、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7.建筑工程领域四宗罪(刑事责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处罚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直接责任人(无勘察);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设施、条件不符,处罚直接主管人、其他直接责任人;
串通投标罪。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由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规定》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改扩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①【有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②【有钱】有安全专项资金;有专职安全员④【有人】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和专职安全员(C证)有证;⑤特种作业操作证;⑥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有意外险;⑧三区分离;⑨有职业病防治措施;⑩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⑪有救援措施。
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①申请表;②营业执照;③相关文件和材料。
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办理。
无死亡事故不审查,延期3年。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机关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
33310】
5.机关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情形:
①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颁发的;②越权颁发;③违法颁发;④给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颁发;⑤其他情形。
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的,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到50万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7.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10到50万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伪造的,按无证擅自生产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处5到10万罚款,限期补办;限期不办,按无证擅自生产的规定处罚。
【无证、转让证、接受转让10到50万,过期证5到10万。
】
8.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受理申请,并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
欺骗或贿赂取得,撤销证,3年内不得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隐瞒、虚假材料1年,欺骗或贿赂3年】
9.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一个方针四个制度: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一方针四制度:
责任、带班、督办、群治群防】
2.安全方针: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4.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5.项目安全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
落实制度;制定措施、消除隐患;有效使用安全费用;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6.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日常检查;组织或参与拟定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记录。
7.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对安全均负有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8.所有企业均要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9.《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员。
10.工程项目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总包的,领导小组由总包、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组成。
11.项目专业承(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至少1人。
12.劳务分包:
<50人,1名安全员;>50,<200,2名;>200,3名以上,不少于总人数的千分之五。
13.按面积配备(建筑和装修专业):
1万平米,不少于1人;1万到5万,不少于2人;5万以上,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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