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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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讲解学习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发布时间:
01/03/2006访问次数:
69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0.4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类别
三环路内(平方米)
三环路外(平方米)
低层建筑
1500
2000
多层建筑
3000
5000
高层建筑
5000;周边无整合
条件的,为3000
8000
注:
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业用地
≤20%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20%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
≥30%
交通枢纽、市场、仓储
≤2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5%,新区≥30%
商业
≤25%
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
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
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m2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m2)
机动车(辆/每户)
自行车(辆/每户)
别 墅
≥2.0
—
A≥180
1.5
1
90 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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