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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教育局文件
加格达奇区教育局文件
加教字[2008]40号
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中小学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两乡中心校:
现将《加格达奇区中小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做好中小学校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
附件:
加格达奇区中小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学校公共卫生应急预案通知
加格达奇区中小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依据、原则及适用范围
1.编制目的
提高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对待、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编制原则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并有死亡病例,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学校实验室保存的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体、毒株、致病因子丢失;
10.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在学校广泛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辖区内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区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地委、行署统一领导下,按《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形成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
1.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与落实本辖区内学校及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主要职责包括:
建立健全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策、措施及应急预案;严密监测所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指导和组织下属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卫生部门和学校组织救治工作;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宣传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保健知识,减少这类疾病的发生;检查督促所辖学校落实各项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总结推广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与做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所辖学校的教学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做出及时调整;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职责
1.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成立由校长(园长)负总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校长(园长)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住上安心宿舍;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服药、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
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
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3.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六、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工作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1)初次报告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地区教育局。
(2)进程报告
①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随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②严重与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
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二)信息发布
1.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适时向师生通报事件有关情况,但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七、应急处置措施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教育行政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本地本学校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接到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将有关情况报告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联系区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区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区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区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必要时启动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零报告”制度。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根据地委、行署和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全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
八、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机构,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卫生室。
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2.信息技术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至少要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同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
3.人力资源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4.物资经费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5.宣传教育保障
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公共卫生知识,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组织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九、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
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十、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是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十二、附则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制定,并负责实施和解释。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遵照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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