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拓掘进管理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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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拓掘进管理规定1
许平煤业〔2011〕88号
关于印发《许平煤业公司开拓掘进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许平煤业有限公司开拓掘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公司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此为电子公文)
许平煤业公司开拓掘进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许平煤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拓掘进工作标准化管理水平,使开拓掘进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实现安全生产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07)编制。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三条矿井计划管理部门要根据矿井发展规划和开掘水平、采区生产接替实际情况,负责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并需经公司工程计划处认可。
第四条矿井开拓掘进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开掘总进尺计划,进行月度进尺计划分解,并将分解计划上报公司工程计划处。
各矿必须认真组织,确保计划圆满完成。
第五条矿井开拓掘进管理部门要按照月度进尺计划,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开拓掘进计划的完成,以保证矿井生产的正常接替。
第六条矿井开拓掘进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周五下午三点前汇报本周开掘计划完成情况;每月的25日向公司工程计划处上报本月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快报)。
每月30日上报本月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次月开掘作业计划。
第七条矿井开拓掘进管理部门负责当天进尺计划的落实。
对完不成日计划的工作面要找出原因,及时整改;对完不成周计划的工作面,要及时向矿战线领导汇报;对完不成月计划的工作面,要找出欠尺原因,制订补回欠尺的具体措施,并于当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程计划处汇报。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生产矿开拓掘进部门应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施工图设计、巷道开口通知单、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设备安装申请单、巷道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隐蔽工程记录、锚杆拉拔试验台帐、巷道位移观测记录和工程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单等内容。
一般技术资料档案保存时间应为巷道报废后一年以上,重要巷道的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九条井下巷道内必须悬挂施工牌板。
牌板的内容应包含工程平面图、工程断面图、供电系统图、炮眼布置图、劳动组织及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工程质量标准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防突工作面还必须有排放钻孔布置三视图,校检孔布置三视图、排放钻孔参数表,校检孔参数表,突出预兆牌版,深孔探测孔三视图及参数表等内容。
牌版位置要悬挂在施工作业现场,以指导生产。
具体规定为:
炮掘工作面悬挂在放炮警戒位置;机掘工作面悬挂在掘进机后10米-15米的位置。
施工牌板材质和格式要统一美观。
第十条凡在井下推广使用开拓掘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经过论证。
论证工作由公司工程计划处负责。
第二节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坚持合理集中,简化通风、生产系统原则,依据矿井和采区的通风及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开拓掘进工作面个数,避免造成通风系统复杂和采掘接替不合理现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十二条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必须按基建程序进行;矿井技术改造(井巷部分)、矿井开拓延深、新采区设计都必须按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并报公司生产技术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主管技术部门编制,报矿总工程师会审批准。
特殊采、掘工作面设计,如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新材料、新方法的工作面等,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再报公司生产技术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回采巷道施工图设计(包括开口位置选取)必须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充分、通过工程类比或实测获得主地应力大小及方向的基础上,由矿总工程师召集开掘、通风和地测等部门技术负责人从“一通三防”、设计断面、支护方式、施工难易性和工程成本等方面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充分论证后确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巷道的断面设计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以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为原则。
第十五条巷道断面设计按断面形状和断面规格两部分进行:
(一)断面形状:
采用锚喷支护形式时,巷道断面形状按半圆拱设计;型钢支护时,按梯形或半圆拱形设计;锚网支护时,根据顶板产状,按矩形或斜矩形设计。
(二)断面规格:
断面规格要以满足安全和使用为前提,尽量提高断面使用效率;通过工程类比或实测计算等手段选择最优高跨比,增强巷道围岩稳定性。
应用中可参照《平顶山矿区井巷断面标准图册》。
第十六条井巷支护应优先选用锚网喷或锚网喷锚锁支护,取消管缝锚杆支护和工字钢支护,杜绝木支护。
对于下分层、稳定性极差的Ⅳ-Ⅴ类围岩、高地应力层位和受上行开采影响的上部煤层巷道,可采用U型钢支护、围岩注浆加固等联合支护形式。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中巷道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程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三节作业规程
第十八条开拓掘进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批和贯彻。
出现图例不规范、内容不全、使用计量单位不标准、专业技术术语不准确、编制内容不结合实际等,均视为不合格作业规程,应重新进行编制。
第十九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硐室掘进或改变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等,都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
巷道贯通措施应按规定专门编制,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
第二十条作业规程由矿(井)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参加作业规程审批单位有:
开拓科、通风科、安监科、机电科、煤质科、调度室及有关部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
参加作业规程审批人员应亲自签字,而且必须是正、副科长、技术主管或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总工程师或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正在施工的工程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复查意见批准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时向职工贯彻。
复查要有记录,作为考核有关技术人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开工前3天向施工人员贯彻。
每次贯彻作业规程,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字,缺席人员要补课。
贯彻后要对每个职工进行考试,对缺考或考试不及格人员要进行补考,直至及格,否则不准上岗。
第二十三条井下避灾路线在巷道开工前应由队长或技术人员亲自带领施工人员熟悉。
第四章巷道掘进
第一节巷道开口
第二十四条所有巷道开口必须按照施工图——开口通知单——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开工准备和验收——开口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二十五条巷道开口通知单由开拓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用规范表格填制,并在开工前20天送达通风、机电、地测等部门及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巷道开口前,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必须结合现场实际制定老巷维修措施,老巷维修后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在巷道开口前应给出巷道开口中心位置,巷道中心点不少于3个。
开口当班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和地测有关人员必须在现场指导、指挥。
第二十八条只有在作业规程贯彻完毕,开口位置明确,有恢复利用的老巷维修已完成,水、电、风及设备已接通或到位,施工材料及抢险备用材料准备充分等情况下,由矿(含基建施工单位)开拓掘进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作业规程及施工现场都必须有开口施工放大图,施工工艺及相应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大交岔点、大断面等施工难度大的开口,队干部必须现场指挥,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验丰富。
第三十条巷道开口必须先对其附近的老巷进行维修和加固,其加固方式及加固范围都要在措施中具体规定;必须清理现场,并对作业地点的管线、机电设备等加以保护,保证作业场所安全及路线畅通。
第三十一条巷道开口5米内,应坚持采用小循环、放小炮的方法掘进,其炮眼深度、装药量和一次起爆炮眼数等爆破参数必须在措施中具体规定。
放炮前必须对交岔点进行有效加固。
开口巷道与原在用巷道斜交时,“迈步”棚子应使用长梁,抬棚不得低于“迈步”棚子。
第三十二条在施工或维修交岔点时,严格按照中心、腰线和施工放大图进行。
抬棚施工必须符合“高、暗、双”的要求,抬棚插梁应按设计逐架施工,严禁梁和腿子用短料焊接,各插梁及抬梁均要及时打好牢固的临时顶柱,摘掉开口侧原棚腿时应防止漏顶及片帮。
第三十三条在压力较大的大断面施工抬棚时,应对交岔点帮顶采取补打锚杆及锚索等措施加固围岩,以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节巷道掘进
第三十四条巷道掘进必须坚持质量标准化。
坚持质量跟班验收制度,发现质量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三十五条井巷工程都必须控制断面成形。
使用钻爆法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使用机械掘进巷道,围岩松软时必须采取预留层措施。
第三十六条巷道掘进必须坚持安全装备系列化标准,及时安装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对于质量低劣、脱离现场实际的作业规程,必须重新编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巷道掘进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巷道掘进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条石门揭煤要有防突措施,并严格按照“一通三防”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施工。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围岩变化情况和施工动态,确保安全岩柱厚度,防止误揭误穿突出煤层。
第五章顶板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开拓掘进作业规程必须含有顶板管理内容,并要有真对性。
第四十二条巷道施工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四十三条所有正在施工的开拓掘进巷道,必须在巷道内存放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发生顶板冒落事故时能够及时维护使用。
第四十四条巷道施工应坚持一次成巷,工程质量符合《煤矿井巷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严格按照质量验收制度,对不合格工程必须及时返工,工程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四十五条维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
在拆除原支护前,必须加固工作地点的巷道,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找顶,进行永久支护。
第二节临时支护
第四十六条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其强度必须足够,且不能发生弯曲变形,不得使用圆管作前探梁。
前探梁卡子不能少于3道。
前探梁应大于5架棚的长度,即不能小于3.6米长。
严禁用柔性材料吊挂前探梁。
第四十七条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应优先选用有初撑力的材料作临时支护。
打顶柱时,顶柱应打在实底上且必须带帽,控顶长度不小于2米。
第四十八条拱形支架前探梁应固定在距巷道中心两侧1米处位置,前探梁卡子必须卡紧棚梁,不得下滑。
各矿应积极推广应用铰接型前探梁卡子,严禁使用钢丝绳或圆环链代替前探梁卡子。
第四十九条工字钢梯形支架,应使用卡在工字钢两边槽内的前探梁卡子,便于卡子的拆卸移动,但前探梁卡子承载强度应与前探梁控顶范围相适应。
第三节架棚巷道顶板管理
第五十条支架间必须安设撑木或拉杆,可缩性支架必须用金属拉杆且不能少于3道,即正顶一道,两帮各一道。
可缩性支架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
第五十一条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放炮前必须用防倒装置联锁加固,防倒装置应安设在棚腿长度的二分之一处。
第五十二条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套的办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五十三条下分层掘进巷道时,必须及时支护。
若假顶破碎,必须先采取打前探锚杆或穿楔等措施,然后方能掘进。
第四节锚杆、锚喷巷道顶板管理
第五十四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定人、定期、定量进行安全监测,并建立检查监测日志。
第五十五条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按30—50米设一个测站并进行日常顶板离层监测,离层指示仪必须用记录牌板显示;每安装300根锚杆或掘进30米巷道作一组(3根)锚杆拉力试验。
第五十六条锚杆支护巷道应采用十字测点法进行顶底板移近量、两帮位移量观测,测站应设置在两组顶板离层指示仪之间。
第五十七条树脂锚杆应采用快速安装工艺进行安装,托盘应紧贴岩面,螺帽安装必须使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
拧紧螺帽的扭矩M16、M18不小于100N.m,M20及以上的不小于120N.m。
第五十八条沿空送巷,受动压影响,遇构造,综采切眼,大硐室及交岔点等,必须使用屈服强度不小于400MPa的高强度锚杆,还应加打锚索加强支护。
第五十九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顶板破碎或有离层现象的地段必须加强支护。
第六十条岩巷施工必须实现光面爆破,保证巷道成型完整。
巷道掘进后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初喷必须紧跟工作面,耙装机后必须成巷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第六十一条锚喷巷道应及时进行养护;喷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每5米设一组喷厚观测孔,每组观测孔设5个,在正顶、两腮及两帮布置;喷射混凝土强度应定期取样进行喷层试块的强度试验,凡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取补强措施。
第六章巷道贯通与巷道移交
第一节巷道贯通
第六十二条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由矿地测部门填制贯通通知单,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和矿调度室报告,同时送达掘进、通风等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六十三条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实行矿总工程师负责的集体审批制度,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
特别是老空区、盲巷、小窑及长期停风地点的贯通,其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报公司业务部门备案;两个矿井之间的贯通、基建施工单位与生产矿共用系统的巷道贯通由公司主管处室组织审批。
第六十四条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五条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由开拓掘进副矿长负责。
在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前必须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井上下负责人,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
第六十六条矿通风部门在贯通之前,及时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明确调整风流的设施位置、数量和质量,以及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情况,绘制相关通风系统图纸。
第六十七条开拓掘进、通风部门根据贯通情况各自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或卡片,存档备查,做到统计认真、汇报及时、信息准确。
第六十八条开掘副矿长统一负责巷道贯通全过程,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编制、贯彻及执行情况。
巷道贯通必须在八点班进行,地面指挥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负责,贯通时区(队长)必须在现场组织、协调,矿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工程师是贯通现场总指挥,开拓、安检、地测等部门协助指挥,施工队长是现场贯通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认真落实巷道贯通汇报制度
(一)巷道贯通后,开拓、通风部门于当天各自向公司对口部门汇报贯通情况。
(二)工程计划处实行每周巷道贯通调度制度,即各单位每周日下午5时以前将本单位下周预计巷道贯通情况进行汇报。
(三)各单位必须于每月末将本单位下月所有预计巷道贯通进行汇报,其中包括外来单位在本单位施工的预计巷道贯通。
第七十条巷道贯通主要技术措施:
(一)一般巷道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前,综掘工作面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现场标明贯通位置,以保证贯通方向。
停工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保持局部通风外切断一切用电。
如被贯通巷道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
必须保证被贯通工作面能够进行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同时要装设瓦斯监测探头,矿调度室要随时掌握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
(二)巷道贯通必须坚持“长探短掘”原则,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准确掌握贯通时间。
(三)贯通工作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严禁相向贯通。
两巷对掘时,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掘相距50米)时,其中一个掘进头必须停止掘进,停工工作面必须成巷,并对工作面5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停工前必须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米深的探眼,填入标记物;在进入停工工作面所有入口的安全地点或巷道口处设置警戒,每班设专人把守,直至贯通。
(四)与在用巷道贯通时,炮掘工作面距贯通点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在贯通处明确标记,每次放炮时必须在通往贯通处的各个入口处设置警戒,确认警戒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进行封闭老巷、调整通风系统等相关工作。
(六)贯通点必须采取防止冒顶措施。
当贯通点为锚网支护时,其加固方式可采用打托棚或立柱等;支架支护时,可采用打托棚或架设密集支架等。
对头贯通时,加固长度不得小于5米;其它贯通形式,贯通点左右5米都必须加固。
(七)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应避免同一巷道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并且被贯通巷道工作面应超前贯通点5米。
(八)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剩余5米时应采用长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剩余3米时,应用掏槽一次贯通,然后刷大成巷。
第二节工程移交
第七十一条水平(采区)工程移交应根据工程性质,由公司有关领导或工程所在单位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移交,现场确定质量等级、验收结论,填写移交验收报告,并办理移交手续。
其中,移交报告内容应包括水平(采区)地质情况(位置、范围、地质构造、可采煤层煤质、储量、水文地质瓦斯地质、地温等)、工程范围、工程量、施工工期、工程质量自检结果、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及其经验教训、问题等。
水平(采区)移交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采区移交申请报告书
(二)采区工程附图
1.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图纸比例:
1:
2000;
2.井上下对照图,图纸比例:
1:
2000;(也可用全矿井1:
5000井上下对照图,但必须标明新采区范围);
3.采掘工程平面图;
4.原设计施工图及说明书;
5.设计更改图纸及其文字说明;
6.高温采区的降温系统图;
7.高突采区的瓦斯抽放系统图。
(三)地测部门要提供施工实测图纸和地质素描剖面图。
(四)已审批的单位工程作业规程和主要施工措施。
(五)工程月份和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六)所有隐蔽工程记录。
第七十二条回采巷道移交由生产矿的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机电运输、通风系统、供电、供排水系统、防尘、防自燃、防突、压风自救、安全监测、隐蔽工程等方面进行移交验收。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开拓掘进所用机电设备必须分类建立台帐,没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机电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四条必须建立机电设备交接班制度和每班检查、检修和保养制度,填写电气、机械故障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各种设备的检查、检修措施及正确处理故障的方法必须写入作业规程。
第七十五条各种设备必须台台完好,开关上架,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并悬挂有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等内容的牌板。
第七十六条各种设备入井前必须试运转,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标准时,方可入井。
第七十七条安装、固定各种设备所在地点的巷道支护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周围环境必须达到文明生产标准。
第七十八条综合掘进机、耙装机、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和小绞车等设备必须安装远方操作按钮,必须保证司机能迅速停止设备运转。
第七十九条运送、安装和拆卸回收掘进机、耙装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必须有区队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战线副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节掘进机
第八十条坚持正确使用掘进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位的压力。
第八十一条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掘进机操作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启动顺序开机,掘进机司机开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并对掘进工作面环境和掘进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作面环境和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开机,禁止机器带负荷启动和带病运转。
第八十二条一般全煤巷道切割时先横向扫底,然后在巷道中、下部进刀,横向顺时针分层切割,最后刷帮扫顶使巷道成型。
高瓦斯或突出煤层则从断面上部进刀。
第八十三条掘进半煤岩巷道时,应先切割煤后切割岩石,即按先软后硬的程序,岩石硬度大于掘进机的经济切割能力时,应退出掘进机,采用放炮破岩的方法,避免损坏掘进机。
第八十四条根据煤岩的软硬程度,掌握好机器破岩切割速度,避免发生截割电机过载或压死刮板输送机等现象,切割时应放下铲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过载时,司机必须停机,将掘进机退出后再重新进入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掘进机司机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台和委托无证人员开机,必须精力集中,开机平稳,看好方向,并听从观山人员指挥。
机器前进时将铲板落下,后退时将铲板抬起。
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掘进机切割掘进期间,应设专人清理转载机跑道和延伸电缆,以防转载机掉道和挤压电缆。
掘进机工作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处理,以免出现机械事故。
第八十七条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应将掘进机退到安全地点,截割头落地,并将装载铲板放在底板上,按操作顺序停机后,关闭水源,吊挂好电缆和水管。
第八十八条在有淋水的巷道且底板较软时,应使用道木或废旧坑木将掘进机垫起,以防卧机。
第八十九条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主油泵电源开关。
第九十条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九十一条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时,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九十二条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按照注油六定(定人、定机、定时、定量、定质、定位)原则,进行润滑管理;定期更换个部减速箱齿轮油。
第三节耙装机
第九十三条耙装机必须有照明设施;绳轮和滚筒必须有挡绳装置;中间槽和卸料槽两侧必须安装封闭的金属保险栏或保护网。
第九十四条耙装机钢丝绳应保持完好,断丝不得超过截面的1/5,并严禁在耙装机钢丝绳上打结;如采用插绳对接其插绳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固定耙装机处的临时轨道构件必须齐全、螺丝拧紧、轨枕间距不得超过1米。
第九十六条耙装机距工作面最小距离为6米;最大距离为30米。
第九十七条安装耙装机的顺序是:
固定耙装机的四个轮子、簸箕槽、卸料槽、最后是安装卸料槽的两根尾撑。
安装卸料槽时其下面严禁作业或行人,固定起重工具的支架或锚桩必须牢固可靠。
耙装机安装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
第九十八条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其拨出力应不小于3吨;安装孔应比锚桩长出50-100mm以上。
第九十九条在倾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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