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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数据考点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2.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
3.《安全生产法》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⑤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7.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
8.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号实行
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规定
②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定
③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⑥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⑧及时。
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3.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16至18周岁),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4.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
5.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①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③职工的安全培训。
④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支出,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支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2009年5月1号施行
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
2.行人、非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安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事故责任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事故责任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百万元以上。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4.重大事故责任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3.《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
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女工保护:
①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④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不是很明确对于罚款的项目Page.135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
4.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上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为上述五类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不设年检。
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2.煤矿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申请延长时间,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送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纪律处分
6.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纪律处分
7.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9.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三证一照”
①采矿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③煤矿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④营业执照
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煤矿应予关闭
3.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关于拆除工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到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到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①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②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给予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给予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当自收到申办条件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给予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7.剧毒化学品的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持期限不得少于1年。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9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给予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10.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处罚(12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七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18.违反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违反道路、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列举完,详细见Page.204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生审查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此条针对的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对于零售经营者,时间为20日内。
3.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托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5.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6.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Page.210六条):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
①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处罚,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②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
10.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
11.对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4.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5.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7.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9.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违法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0.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列举完,详见Page.218
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锅炉: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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