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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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权利义务
第一节:
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准
一、《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4月22日,以第18号总局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和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已经多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新修改的《煤矿安全规程》将原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3、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4、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5、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6、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将原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搬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察员检察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将原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将原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21日以总局令第28号的形式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10章142条,主要内容包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本资料、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井防治水、井下探放水、水体下采煤、露天煤矿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
《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煤矿职工应该掌握的相关规定如下:
1、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2、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节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的再学习
一、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方针,煤矿从业人员要牢记以下四点: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上班时间内遵守生产秩序,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工作中既要对自己的安全健康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既不伤害自己,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
4、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法》
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
1、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5、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6、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服务。
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炭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4、《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
同时”),
同时也规定,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商保险等。
2、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6、合法拒绝权
7、紧急避险权
8、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0、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常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其报告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复习思考题
1、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哪些内容?
2、煤矿从业人员应怎样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规定的?
4、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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