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tx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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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调动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真正疏通干部“下”的渠道,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是:
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制定科学的认定标准,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从工作实绩和干部作风上对干部进行定量考核,真正建立起能上能下,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的协调快速发展。
第三条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就是指不具备本职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完不成职责任务,群众基础差,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镇、街道,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二级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考核
第五条由区委组织部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初步名单。
考核的主要方式是:
1、定期考核:
区委组织部通过届中、届末考察、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等办法,准确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状况,从中确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
2、目标责任考核:
结合全区重点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市级指标考核暂行办法,全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从中确定工作长期滞后干部;
3、日常工作考核:
结合干部平时实绩考核工作进行,从中确定工作不努力干部;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从中确定违法违纪干部。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第六条个人素质、能力达不到现职岗位要求者
1、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未经集体讨论,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区别情况,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2、不能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通,或由于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严重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待岗或降职处理;
3、组织领导能力较差,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低,工作力不从心,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后进状态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
4、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精神不振,不思进取,工作敷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甚至与原来工作相比有明显滑坡的,给予待岗或降职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或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或到岗后闹情绪,散布消极言论,不积极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职处理;
6、对自己要求不严,生活作风不检点,或道德水平低,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以不正当手段涉足他人婚姻家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免职处理。
7、不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在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愿挺身而出导致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旁观退缩或不听调遣的,给予免职处理。
第七条工作长期滞后、处于末位者
1、在重点工作考核中,对同一项重点工作连续两季度列最后一名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在全区市级指标考核中,对同一项市级指标连续两季度未达到计划进度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对评定为一般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领导进行组织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对主要负责领导进行职务调整,班子成员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评定为较差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领导进行组织诫勉谈话,班子成员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镇办得分列最后一名,区级党群系统列最后一名,区级政府部门分列最后两名的,主要负责领导予以职务调整或降职使用;班子成员年度公务员考核直接列为基本称职等次,按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因个人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及时,导致群众赴市、赴省集访的,对主管领导予以谈话诫勉,年累计三次发生集体赴市、赴省大规模上访的,对主管领导予以待岗、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诫勉或予以免职。
第八条群众不满意者
1、每年结合干部考察、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民主测评采取分层次测评、综合计票的方法进行:
镇、街道民主测评分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各站、所班子成员、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及村(居)委会主任、村民议事会代表以及区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六个层面进行,测评结果进行综合汇总。
部门民主测评分主管领导、主要服务对象、部门全体同志及二级事业单位全体同志以及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等五个层面进行。
民意调查为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基层代表和服务对象发放民意调查表,征询他们对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评价意见。
民意调查结果单独汇总整理。
在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结果中,不称职票达到1/5的,进行谈话诫勉(其中试用期干部试用期延长半年),半年后跟踪考察,仍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待岗或降职使用;不称职票达到1/3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予以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
2、每年进行一次万人问卷调查活动,广泛征求群众对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满意率处于末位的部门的主要领导予以谈话诫勉、轮岗交流或降职使用。
若谈话诫勉后次年仍处于末位的,主要领导予以免职。
第九条谈话诫勉不改者
1、对谈话诫勉者,半年后进行跟踪考察,若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待岗。
一年内两次被谈话诫勉的,予以待岗或降职使用。
2、长期闹无原则纠纷,致使班子内部不团结的,经组织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的,区别情况对主要责任者予以待岗、降职或免职。
3、每年对全体科级干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测试,不及格者给予谈话诫勉,半年后重新组织考试,仍不及格者予以待岗,进行补“短”学习。
4、每半年对科级领导班子进行一次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检查,对于按规定应集体开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没有上会,由主要领导擅自决定或党政领导碰头决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诫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违法违纪者
1、凡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给予待岗处理。
2、科级领导干部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给予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免职。
3、降职使用及轮岗交流干部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七天内不到岗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不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按辞职处理或免职。
第十一条对下属管理不严者
1、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教育不够,导致下属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被新闻媒体曝光,给秦都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分管副职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谈话诫勉、待岗处理,主要领导给予谈话诫勉;
2、对下属所犯错误不闻不问、麻痹大意,使其出现违法行为甚至犯罪的,分管副职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主要领导给予待岗或降职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原因不胜任现职岗位者
1、组织纪律观念淡漠,自由散漫,不能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周不上班,或者1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0天,给予谈话诫勉、待岗或免职处理;
2、身体状况不好,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在一年中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3、领导干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其情节应主动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四章调整办法及待遇
第十三条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谈话诫勉、待岗、轮岗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方法进行处理。
1、谈话诫勉:
对区委决定的谈话诫勉者,由组织部门向其发出谈话诫勉通知书,其中正科级由区委组织部长谈话,副科级由组织部副部长谈话。
谈话诫勉时须有专人记录。
2、轮岗交流:
以异地交流安排为主。
3、改任非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后,由原单位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科级领导干部年龄男满53周岁、女满50周岁或虽未到龄,但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改任非领导职务。
4、待岗:
待岗人员免去现任职务,暂保留原工资级别,岗位津贴、车补等其他福利待遇就近就低降一职级确定,由区委组织部安排接受学习培训,参与中心工作或其他临时性工作。
待岗期一般为一年。
5、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领导干部工作造成重大失误,按规定应主动申请引咎辞职;若本人不主动申请,组织部门在区委研究决定后应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对拒不服从的,给予免职。
对于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经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或组织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免去现职安排适当工作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辞去领导职务人员保留原工资待遇,其他福利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
6、降职:
一般正科级降为副科级,副科级降为科员,并根据本人工作实际,重新安排适当工作。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7、免职:
免职干部一律留在原单位按一般干部安排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一般干部重新确定。
第五章程序
第十四条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谈话诫勉干部的确定,按《科级领导干部谈话诫勉暂行规定》执行。
待岗干部的确定,按《关于科级领导干部待岗的规定》执行。
对于干部实行轮岗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常委会或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调整后,组织部门要对调整干部进行谈话,并随时掌握调整干部在新的岗位上的工作情况,若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一年后可重新提拔任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咸阳市秦都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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