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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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制定《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领导。
第二章责任主体、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内容。
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所列人员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与党委、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辖和分管范围一致;责任内容既体现上级和本级反腐倡廉要求,又体现单位和岗位业务特点,使责任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党政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单位(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制定运行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党委(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研究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有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四)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抓好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国务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六)抓好惩防体系建设。
深化反腐败要素向内控制度的植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业务、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点部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完善防控腐败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抓好理论学习。
党委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学习反腐倡廉理论(中央、中纪委、国资委和集团**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条规、先进典型、警示教育材料等,并利用各种时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八)抓好作风建设。
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建设,努力克服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独断专行、奢侈浪费等不良倾向,坚决纠正损害集体和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九)抓好落实监督。
对本级和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实施奖惩。
第七条**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机关部门正职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
其基本责任为:
(一)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每年到责任范围内进行一次反腐倡廉工作调研,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条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指导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把防控腐败要素融入业务流程,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模范遵守“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并采纳正确意见,防止个人说了算,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四)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选拔任用干部;
(五)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教育、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六)模范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礼金)登记、民主生活会述廉评廉制度;
(七)带头参加中心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八)每年给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上一次反腐倡廉党课或做一次反腐败形势报告;
(九)每年对本级班子成员和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一次廉洁提醒谈话。
第八条**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
(一)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落实和督导,每半年到责任范围内开展一次反腐倡廉工作,听取汇报、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条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二)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指导分管单位(部门)对自身业务、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点部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制定制度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出加强监管意见;
(三)在参与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坚持原则,勇于发表正确意见,促进班子决策科学性和正确性;
(四)参加理论中心组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五)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廉洁提醒谈话;
(六)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教育、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七)自觉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礼金)登记、民主生活会述廉评廉制度。
(八)自觉接受组织和领导监督,主动向党委和党政正职汇报个人廉洁从业情况。
第九条按照“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签订、“谁签订、谁负责”原则和要求,党政正职和副职、副职和分管单位(部门)正职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正职有明确分管单位(部门)的,与该单位(部门)正职签订;领导干部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同时,签订《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责任期限为一年;组织机构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及时补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定后,要在责任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和所属单位党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管理层级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采取半年自查评估、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四种方式,主要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第十三条半年自查评估。
**机关部门、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和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自查评估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纪委负责组织,主要针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职工、群众反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
(三)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巡视检查。
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以第二章明确的责任内容为巡视内容,也可以针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巡视检查,巡视组要将巡视结果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考核。
年度检查考核由**党委统一组织,纪委具体实施,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检查考核程序。
(一)听取汇报。
听取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二)民主测评。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
(三)征集意见。
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
(四)查阅资料。
查阅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的制度、文件等相关资料;
(五)分析评价。
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提出分析评价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反馈通报。
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将检查考核和实施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达标”和“四好领导班子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二级单位党委和党政主要领导要将本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年底前专题报告**党委和纪委。
第二十条纪委协助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以责任主体落实其基本责任情况、责任范围内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程度为依据综合衡量,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及时、准确实施追究。
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时,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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