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票据法律制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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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票据法律制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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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票据法律制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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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的种类、票据法律关系,掌握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与消灭、票据抗辩,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支票。
教学难点:
票据法律关系、几种票据行为。
教学时间:
4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二)讲授新课
(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
(四)本章小结
(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4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
案例一:
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拖欠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又因借贷而拖欠丙公司100万元,现距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
乙公司在征得甲.丙两家公司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出票人,甲为付款人,丙为受款人,票据金额100万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
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兑手续。
一个月后,丙从丁公司处进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
丁不慎将汇票丢失,遂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
戊捡到了该汇票并伪造了丁的印章,以丁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持票到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汽车。
汽车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汽车公司遂行使追索权向所有的前手发出了通知。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使拒付权?
2.丁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为什么?
3.如汽车公司遭拒付可采取何补救措施?
4.戊是否承担票据法律责任?
为什么?
案例二:
2008年2月12日,信用社贷款3万元给陈某筹办中西药经营部,并将该款转为陈某的存款。
2月16日,陈某到信用社取款,数额为17000元,该社暂无现金支付,即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陈某,并在陈某的存款折下账17000元。
该转账支票载明:
签发人为信用社,签发人账号为0821,金额为17000元,签发日期为2008年2月16日,用途为货款。
签发人处加盖了信用社的财务专用章和业务主任名章,但收款人栏目空白未填写。
同年2月17日,陈某向信用社称其转账支票被他人诈骗。
同日有人持该转账支票到原告交易中心买了钢材4361.5公斤,共计货款16093.94元。
同月18日,交易中心的开户银行持该转账支票到被告信用社兑付,该社以转账支票系伪造为由拒付。
3月9日交易中心诉至法院。
请问:
1.票据的使用规则有哪些?
2支票作为一种常见的票据,其法律意义是什么?
3本案中拒付的行为合法吗?
应如何处理本案?
请学生带着以上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章内容。
(二)讲授新课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票据、票据法的概念和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一般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票据的特征(5个)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由当事人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由当事人向受让方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由持票人出示票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票据与股票、债券及提单等证券不同。
3.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无因性是指票据是否有效,与出票或者转让原因无关。
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后,票据权利即与该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关系,不受先前原因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符合法定形式,其持票人即能取得票据文义所载明的权利,票据到期时,付款人必须无条件付款。
无因性的实质是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
5.3.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6.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制成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要式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7.
(1)票据签章。
(2)票据金额。
(3)记载事项。
(4)记载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其他事项的记载,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票据所表现的权利,完全依据票据上的文义确定,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解释,而不能依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书确定,也不能进行任意解释。
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对票据上所载文字负责。
这一特征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以及交易的安全。
5.票据是一种可流通证券
除不得转让的票据以外,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票据流通通过背书或其他转让方式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不必事先通知债务人就可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谁持有合法票据,谁就拥有权利,而无论票据流通了多少次。
(三)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关于票据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狭义的票据法除《票据法》以外,还包括一些附属法令,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票据贴现业务等法律规范。
因此,票据法是专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票据的功能(4个)
1支付功能
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原始功能,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有这一功能。
2信用功能
在市场经济中,利用信用发展经济是经济主体常用的手段,而票据就是信用的证券化。
例如:
某企业急需一批原材料,而手头一时紧张,该企业就可以出具“远期汇票”给供货方,这种汇票不仅是货款,而且表现一种信用,这张汇票实际起到了支付和信用两种功能。
取得汇票的人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前自己需要现款,可以把未到期的汇票送到银行去贴现取得现款;如果汇票取得人在汇票到期之前需要履行债务,也可以通过背书把票据转让给别人。
在通常情况下,背书制度增加了票据的信用程度。
此外,票据还可以作为担保手段,发挥其信用功能。
3结算功能
票据的结算功能是指当事人之间互相持有对方的票据,双方可以互相抵消清算,其实质是支付功能的一种延伸。
4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就是通过票据贴现来融通资金。
在现代金融中,票据贴现已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业务。
课堂讨论一:
案例分析(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案例分析:
抗辩无效)
200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60万元布料的合同。
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甲分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乙分行。
在建行某乙分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甲分行拒付。
理由是:
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乙分行认为,工商行某甲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请问: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名词解释: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这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的无因性特征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建行某乙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甲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法院应如何判决?
法院可作如下判决: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建行某乙分行如果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甲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包括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两种。
前者一般称为票据关系,后者是基于票据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清偿义务。
具体来说,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付款关系;②基于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付款关系;③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付款关系;④基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前手与后手的关系;⑤基于票据担保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基于票据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三种。
1.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
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
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尽管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一经做成,即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
无论这一原因关系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票据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无原因或原因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进行抗辩。
这一原则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
2.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据达成的契约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其他票据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原因。
如出票人向付款人提供过资金或付款人对出票人有债务,或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等。
一般情况下,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不论资金关系存在与否及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二、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票据上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要式行为。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都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在我国出票是创造票据的基本行为;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票据的出票而产生的,因此叫附属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的独立性
票据的独立性是指票据行为之间互不依赖而各自独立发生效力,当一种票据行为被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其他票据行为继续有效。
例如:
某甲的出票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收款人某乙已将此票据转让给丙,这时乙不能以甲的出票行为无效而推托自己背书行为的责任,乙仍对票据负责。
2.票据的抽象性
票据的抽象性是指票据关系超脱于票据的基础关系而发生。
票据行为的存在,只追求票据的目的即支付一定的金额,而不追求票据产生的原因是由买卖、劳务、租赁承揽等引起的。
票据的内容并不表示票据所产生的原因,而是只要具备了规定的书面形式就成立生效。
3.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制成的票据必须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应记载事项的全部要件,否则该票据无效。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可以代理,根据《票据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
“票据当事人可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人关系。
”设立票据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票据交易范围的扩大、距离遥远所造成的票据流通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方便票据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票据进行各项经济活动。
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明示本人的名义;第二,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第三,代理人名章或盖章;第四,经本人的授权。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代理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要求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否则代理人自己负责。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两种。
法定代理是依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而授权的代理;意定代理是因委任、雇用等合同而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票据代理是基于法定代理或意定代理而代本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一种活动。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做的代理行为,实际上就是本人的行为,因此其后果应由本人负责。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节票据权利
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一项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款项的权利。
只有持票人才享有付款请求权。
而追索权则是未获承兑或遭到拒绝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权力。
票据权利的特征如下:
(1)票据权利是为达到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持有的票据为前提。
(3)票据权利只能针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及失票补救
1.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一,票据的原始取得。
即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其中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权利人处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是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种情况。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主要是指依背书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普通债权转让、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的票据权利,通常只能得到一般的法律保护,而不能得到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特别保护。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如出票人签发一张5万元的汇票,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
因诈骗、偷盗、胁迫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因有下列情形而消灭:
(1)时效方面的原因。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力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或者被起诉之日起3个月。
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记载事项方面的原因。
如持票人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字样,并将票据交给债务履行人后,付款请求权消灭;持票人为改变票据权利而将某些票据上的签名故意涂改后,一旦被拒绝承兑或付款,追索权消灭。
(3)票据被毁灭。
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便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因此在票据被焚烧、撕毁等使票据不复存在的情形发生时,票据权利一同消灭。
但票据毁灭发生在提示付款之后,因票据已退出流通领域,付款人已得知了债权的享有人,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3.票据的失票补救
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紧密相连的,如果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为此《票据法》规定了补救措施。
但采取补救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②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③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得付款的票据,否则不能采取补救措施。
《票据法》规定了三种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立即向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无法确定谁持有票据时,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令,并发出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申报不合法被驳回的,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已知或可以确定何人持有票据时,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的3天内,或在票据丧失后,向票据付款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据权利归属的确认之诉,然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收回遗失票据,恢复票据权利。
实践中,一些失票人在失票后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声明自己的票据作废,这种做法不解决问题,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三、伪造、变造票据
票据权利的瑕疵主要是由票据的伪造、变造所致。
1.票据的伪造
伪造票据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被伪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应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与票据伪造相关,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三种:
一是伪造的票据;二是虽未亲自伪造票据,但明知票据是伪造的仍故意使用的;三是付款人与持票人或出票人恶意串通,对伪造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以上三种行为,应分别以刑法所定罪名及量刑标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票据上既有伪造签章,又有真实签章时,真实签章仍然有效,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仍应各负票据法上的责任。
(3)票据为出票时伪造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持票人可对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
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变造之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而在变造后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变造的结果是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
我国《票据法》规定,签名、金额、日期三者是不能改动的,否则就是废票,持票人就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经过变造,如是对票据上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可使票据无效;对除签章和不可更改事项变造的,不影响票据效力,票据仍然有效。
课堂讨论二:
案例分析
甲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甲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乙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乙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丙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甲公司起诉丙建筑工程公司及乙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请问: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甲公司对丙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故丙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20万元给甲公司。
其次,李某应对丙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追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3.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票据权利人有意涂抹以更改原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上的更改是持票人的权利,并且要求更改痕迹明显的。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4.票据的涂销
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消除。
如用浓墨冲抹、橡皮轻擦或用化学方法消除等,进而发生将签章或其他事项除去的效果。
(1)票据更改中的涂销效力。
被涂销事项应视为无记载或已失去票据记载效力。
(2)票据变造中的涂销效力。
被涂销的记载事项应视为未涂销而仍具有票据效力,但仅有签章在变造之前的人依该项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后的人依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票据伪造中的涂销效力。
被涂销的签章应为未涂销,签章人仍应以其签章而承担票据责任。
5.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此外还包括在特定条件下伪造、变造者承担票据付款的义务。
(2)行政责任是指伪造、变造票据者应受到有关公司、企业法人和行政法的处罚,包括对责任人的个人处分,对公司、企业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
(3)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刑事处罚。
6.伪造、变造票据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影响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被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第四节汇票
此节主要讲授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具有以下特征:
①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但随着票据的背书转让和设立保证,汇票将存在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基本当事人。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即有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而非自付的票据。
③汇票是一种信用证券,而非支付证券。
④汇票独有承兑制度,需要在指定到期日内付款。
汇票的种类如下:
(1)汇票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以收款人或持票人提示日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见票时付款的票据。
这种汇票的收款人和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
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日期付款的票据,可分为定期付款票据、出票后定日付款的票据、见票定期付款票据三种。
(2)根据汇票有无附属单据可将汇票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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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章 票据法律制度教案 12 票据 法律制度 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