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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分析
郝若冰
信贷风险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国有商业银行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主要障碍。
国家也采取了施工办法来化解信贷风险,但本文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经营转制后应以防范信贷风险为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
信贷风险 不良资产 信贷资产
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但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银行信贷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贷风险仍是国有商业银行最大、最突出的风险。
尽管商业银行采取了许多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产结构的措施,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加强了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但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仍居高不下,这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
解决了这个风险,不仅能够缓解商业银行超负荷经营的矛盾,而且还可以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改变负债经营的状况,提高低御“金融风暴”冲击的能力,使各大商业银行有效、有序地营运。
为此,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防范工作。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当前,我国有不良资产量多面广、积累加速。
就其原因,主要是产权制度的残缺、市场机制扭曲、管理体制不顺、信用基础薄弱所造成的。
具体表现为:
历史沉积性、政府干预性、市场盲目性、道德困境性、管理失误性、法律缺陷性。
(一)、历史沉积性风险。
传统的产品经济模式和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下,银行成为国家的出纳,企业没钱找银行要,企业亏损有国家承担,加上企业既不能破产又没有弥补来源,只好继续向银行贷款,实际上风险集中在银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企业自有资金过少,支撑企业营运的资金大部分由银行铺垫,由于经济结构不合理,市场体系不健全,金融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混乱,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都造成了银行不良贷款。
且没有更多的转化渠道和分散途径,只有通过企业贷款向银行集中,使银行信贷风险具有普遍性和难控性,商业银行承担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成本。
(二)、政府干预性风险。
各级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为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要求企业“大干快上”,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新上项目,或者为了各种“安定团结”之类的政治需要,过多地插手企业经营权、投资权、改制权,迫使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造成银行贷款被动受损。
有的地方政府部门甚至片面追求任期效绩,好大喜功,重长期轻短期利益,重局部轻全局利益,重地方轻中央利益,片面追求产值数量、项目数量、改制数量,结果助推了一次次的经济过热,并直接或间接地给银行实施压力,迫使银行贷款,导致贷款质量先天不足。
(三)、市场盲目性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企借贷双方都要对借贷行为的经济前景进行预测,只有借贷双方预计将来均可得到补偿,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借贷行为才会发生。
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引发市场经济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银行借贷资金风险加大。
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决策的依据。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市场法制不健全,信贷项目要素的信息不充分,这必然带来信贷决策的盲目性。
信息粗略、滞后和失真可能与经济发展前景不一致、不协调而使信贷决策失败,从而扩大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性。
(四)、道德困境性风险。
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和个人的主体地位更加明确,企业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竭力追求利润最大化,个人追求收入最大化,精神道德上的约束力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同时,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用观念淡薄,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名目和方法,有意识地逃、废金融债务。
(五)、管理失误性风险。
从银行内部环境看,员工风险意识不强,内控机制不全,管理手段不力,特别是防范风险的措施不力,使银行成为信贷风险的承担者。
例如,申请(担保)人资格和资信审查不严;对贷款对象和项目以及抵押物没有进行调查和评估或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超越权限发贷款;违反规定对客户评信和授信;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不规范、不合法;未及时发现、报告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其贷款偿还能力降低、债权落空等。
(六)、法制缺陷性风险。
我国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部分法规制度缺位,导致某些金融活动无章可循,市场秩序混乱;二是部分法规不尽合理或有效,导致某些金融活动相互矛盾和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金融法律盲区甚多。
法制缺陷表现的一系列问题,如企业逃废债、金融舞弊、地方干预等,有些是无法可依,有些是处于法律的边缘。
可见,法律缺陷是信贷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商业银行要统一制订信贷风险的衡量标准,使风险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1)统一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一般说来,银行必须每一年或半年对现有信贷客户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审,并对照原有评级进行调整。
(2)统一信贷资产分类方法。
为了实现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新的贷款分类方法应尽早制定细则予以实施,使我国的信贷资金分类真实反映其质量状况。
(3)统一银行贷款方式的选择。
人行应结合不同时期的国家宏观经济资料,定期发布行业经营信息,明确哪些产业已经出现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统一的贷款方式建议,以供商业银行选择。
此外,根据国家宏观要求,以一些产业的贷款方式可以作硬性规定,以期通过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实现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
商业银行统一制订信贷风险的衡量标准后,商业银行能更好地进行信贷工作,知道能不能贷,如何贷,贷给谁。
商业银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正确选择贷款方式,调整自身信贷结构,消化不良资产,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经营层次,切实做到防范信贷风险。
三、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要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改变单一依靠贷款企业报送报表获取信息的做法,广泛收集有关行及相关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资料,企业的信用状况及有无违约记录,企业的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盈利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营运状况、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及有无违纪记录,企业经营水平及市场发展前景等资料,并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获取足够的信息,才能对企业实行有效监测,防范信贷风险。
二是发挥银行同业工会的作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防范企业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采取欺骗的行为。
三是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监督检查中的信息和资料,再将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发现有可能要出现的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四、商业银行可以实施信贷审批人员专职化制度,完善经营人员激励机制。
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关键。
要把好这个关口,商业银行一是实行审批人员专职化。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并无专职的信贷审批人员。
信贷审批人员往往是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行领导或部门领导担任,审批人员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审核分析,审批工作只是其繁琐行政事务工作中的一个方面。
参考西方一些商业银行的工作方法,审批工作可由专职人员担任,其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提出意见,仅对信贷项目负责。
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它迫使信贷审批人员把全部精力集中于信贷审批工作,深入分析每一个信贷项目,提出有价值的观点。
审批人员可由专人进行管理,并设审批会议制度对其表现进行评判。
对审批人员的任职资格应有所规定,如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的技术水平等等。
但更为重要的是专职审批人这一制度本身产生的压力与动力,可以有效提高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增量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是对信贷经营部门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防范风险并非对银行信贷业务束手缚脚,而是要激励为银行效益努力工作的员工,约束损害银行利益的做法。
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激励与处罚并重。
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首先强调的是要加强激励机制,提高开拓市场能力,使责任与利益二者紧密相联,以增进经营人员在艰苦市场环境中积极开拓的动力,从而更好地防范信贷风险。
五、健全和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做好内部防范工作
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是防范当前信贷风险的根本措施。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风险在所有的风险中表现最为突出。
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两次不良资产剥离,但不良资产仍然较高,这已成为威胁我国银行安全的首患。
应该说,不良资产剥离后,上至中央领导,下到各级行长对控制不良贷款要求不可谓不严,决心不可谓不大,但为什么成效不够明显呢?
这当然有市场判断不准、决策水平不高等原因,但关键还在于缺乏严格、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未能从内部做好防范信贷风险的工作。
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管理要从培育内控制度入手,建立事前内控机制,强化过程监控,突出内控重点,逐步实现补救性控制向预防性控制的转变,切实防范风险,稳健经营。
(一)、立足于防,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控机制
内部控制要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转变,必须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内控机制。
要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认真清理,由法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研究,待讨论通过后,统一在全行发布,使预防性控制落实在各业务制度之中。
同时,要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对内控制度的评价、修改和制定都要在程序上予以明确,以增强“立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
在建立内控机制上,要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体制牵制原则。
体制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当前,要从体制上着手,重新设计信贷经营与审批、监管三分离的运行机制,业务经营与前台服务、后台支撑的协作机制等,以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磨擦和控制环节中的漏洞。
二是程序牵制的原则。
对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的人员完成,通过业务流程设计使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达到岗位牵制的目的。
要坚决杜绝任何个人独揽业务的全过程,否则必然导致管理失控。
三是责任牵制原则。
内部控制不仅要规定职能部门和个人处理业务的权限,还要明确规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强化过程监控,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一是加强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指导监督力度。
人民银行要尽快修订《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等文件,并制定内控建设时间表,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内控步伐。
把内部控制状况作为央行监管的重点,加大对内控问题较多的分支机构现场检查频率,增加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力度。
二是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尽快把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加快上市步伐,构建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划分和权力制衡的有效结构,抑制“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涉及方方面面,当前应突出重点,集中抓好两个方面的控制
1、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
按照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的要求,设计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决策层、管理层、经营层、监督层、保障层的组织结构。
制定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各级经营管理机构应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建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机制和处罚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强化稽核部门在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工作直接对总行长负责,促进内部稽核从合规性稽核向风险性稽核转变,从单一的事后稽核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稽核转变。
2、会计系统控制。
一是运用科技手段,强化会计监督。
如建行湖北省分行正在投入使用的会计柜面综合系统,从程序上对各会计业务环节的风险进行了控制,基层网点业务交易数据均可集中到省分行,会计核算上移至省分行,基本上杜绝了“三假”现象。
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对基层网点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和定期岗位轮换制,有利于会计人员抵制网点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不正当干预;三是建立柜员、综合员、会计主管三线监控体系。
柜员只负责交易,综合员负责复核和大额交易审批,会计主管负责对综合柜员的监督、柜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检查。
四是加强重要单证、现金及重要物品的管理。
六、完善对信贷企业的制度建设,实施银行和企业共担信贷风险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信贷风险
(一)、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抉择”的原则,盘活贷款存量,优化货款增量。
国有商业银行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信贷风险要有一个认真、清醒、全面的认识,不能谈虎色变,实行一刀切。
以前由于银行企业之间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没有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依托的相关机制,不仅为企业拖欠债务和相互占用资金培植了土壤,而且加剧了银行间、银企间的矛盾。
现在要主动改进服务,主动送贷上门,大力支持和倾斜;对转制后扭亏有望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支帮促”活动,实行“一厂一策”;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或扭亏无望的企业,鼓励和促进其改制,把债务落实到新的经济主体,明确承贷主体。
现在,商业银行要想方设法盘活现有信贷资产质量,严把新增信贷资产质量关,多渠道多方式提高资产质量,降低经营风险。
(二)、实行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共担制度,间接地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1)实行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筹资本金制度。
凡企业新上固定资产项目,必须自筹30%——50%的资本金,并存入主办银行账户,实行监督。
凡企业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有关部门不予立项,银行不予申报项目,不予发放贷款支持。
(2)实行企业贷款预交风险保证金制度。
凡是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应扣除10%——20%的补偿性余额留存银行。
所谓补偿性余额,即企业贷款时,银行要求借款企业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款额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最低存款额。
通过补偿性余额的留存,从企业角度来讲,可以增进其信用意识及积极主动还款意识,提高偿债能力;从银行角度来讲,可以预防信贷风险,并且补偿可能透支的贷款损失。
(三)、进一步完善贷款证制度建设。
贷款证是企业法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的实施,增加了企业负债的透明度,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提高贷款的科学性,优化贷款结构。
目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
一是扩大发证对象,将目前单一的贷款证形式加以丰富;二是制定统一简化的领证手续,延长贷款证使用年限;三是尽快实现贷款证管理的电子化。
七、完善国家有关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规在防范信贷风险中的作用,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银行如果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给企业逃废债、转账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尽快适应市场调节机制,要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把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要加快制定《信贷法》,《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管理法》等与之相关的法规。
通过金融法规,界定市场调节的程度,规范财政与银行、企业与银行的信用关系,保证银行信贷向合理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有效地防范银行信贷风险,提高银行经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制定了这些法规后,商业银行可以将风险防范方式由事后向事前转移,从根本上消灭产生风险的含糊地带、空白地带;有了法律的规范后,企业爱到法律、法规的约制,企业不敢轻易地逃废债、转帐,因为这样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么企业只有到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自然会减少,从而较好地防范信贷风险。
八、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增强政府为银行创造宽松环境的积极性,减速少因政府行政干预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针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对国有商业银行产生的种种不利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宣传,统一认识,理顺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关系。
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是发展地方经济,而银行资金也是用来支持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的,二者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一致的。
但是划清资金性质,保障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划清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界限,坚持商业性资金的有偿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减少和停止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也是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
同时银行应加强宣传,做好对地方政府的解释工作,互相体谅,共同发展地方经济。
地方政府更要大力促使企业改革创新,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和竞争实力,以保证偿还贷款本息,真正减轻银行负担,为银行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
当然,银行在资金宽裕,不违背信贷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对地方予以信贷倾斜,扶植一些地方优势项目,促进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水挺: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及其管理与防范》《金融论坛》2001年11月
2.刘 全,林孝术:
《对建立信贷风险监控防范机制的思考》《现代商业银行导论》2002年2月
3.乔纪法:
《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济南金融》2001年3月
4.曾文生:
《构建国有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货风险体系》《金融科学》2001年3月
5.吴之间,史建平:
《银行信贷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年
6.杨 力: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年
7.王 峰: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改革思考》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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