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爆破安全规程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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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爆破安全规程精编版
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GB13533-92
Safteyregulationsforexplosivedemolition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6-29批准,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人员。
2 引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术语
拆除爆破--以拆除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为目的的控制爆破。
4 承担资格与审查
4.1 拆除爆破分级
根据拆除物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分为A、B、C三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环境十分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一、二级文物保护对象,极重要的设施,极精密仪器和重要建(构)筑物。
b.拆除的楼房高度超过10层、烟囱(或塔)的高度超过80m。
c.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多于200kg。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环境复杂,爆破可能危及国家三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对象、居民楼房和厂房。
b.拆除的楼房高度5~10层、烟囱(或塔)高度50~80m。
c.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50~200kg。
4.1.3 符合下列情况者,属C级:
a.环境不复杂,爆破不会危及周围的建(构)筑物。
b.拆除楼房的高度低于5层、烟囱(或塔)高度低于50m。
c.一次爆破的炸药用量少于50kg。
4.2 承担资格
4.2.1 承担拆除爆破的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市级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2.2 承担A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有B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3 承担B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b.有C级以上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实践经验。
4.2.4 承担C级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b.参与过一般拆除爆破的设计或施工,具有一般的拆除爆破经验。
4.2.5 任何个人不得承担拆除爆破工程。
4.3 审查
4.3.1 A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同意。
4.3.2 B级拆除爆破设计,必须经当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3 C级拆除爆破设计,应由当地县、市级公安局审查同意。
4.3.4 审查时,应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拆除物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b.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c.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d.施工人员的素质;
e.施工组织;
f.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 设计
5.1 设计步骤
5.1.1 A、B级拆除爆破,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对拆除物采用爆破方法进行拆除的正式批件,方可进行设计。
5.1.2 设计应按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设计审核等步骤进行。
A级拆除爆破应严格按上述三个步骤进行;B、C级拆除爆破可将技术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2 设计内容与审批
5.2.1 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概况:
拆除物的状况,爆区周围环境,爆破拆除要求和目的等;
b.方案选择:
对拆除方法和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其安全性和合理性等;
c.爆破参数的确定:
拆除范围和高度的确定与计算,结构稳定分析,药包参数及布置,起爆顺序和延期时间等;
d.装药:
炸药品种选择,单位炸药消耗和单孔装药量计算,装药方法及装填结构;
e.爆破网路设计:
起爆器材选择,起爆能源和方法,起爆网路连结形式和方法;
f.安全距离:
计算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飞石、塌落影响范围及其冲击振动的安全距离、噪声及警戒范围;
g.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
预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控制和处理方法;
h.技术设计附图:
爆区周围环境平面图,拆除物平面和剖面图,药包布置、装填结构图,起爆网路连接图,安全警戒图,安全防护与覆盖措施附图和文字说明。
5.2.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施工方法:
方法、设备、机具和材料的选择与数量;
b.组织管理:
指挥管理机构,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监督检查制度;
c.施工安全:
炮孔验收制度,爆破器材运输、贮存要求,起爆药包加工、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及起爆程序等。
5.2.3 设计文件在设计人员签字后,必须经过设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和主管领导批准。
6 安全管理技术
6.1 爆破器材管理
6.1.1 拆除爆破需用的爆破器材,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凭证在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拿用、赠送、转让、转买、转借爆破器材。
6.1.2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按照公安局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等情况运输,并派专人押送。
6.1.3 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不住人的房层、土窑、车辆等作为爆破器材临时保管点。
6.1.4 保管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设专人看管;
b.没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的不得存放,爆破器材品种、数量不清的不得存放;
c.按公安局规定的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
d.收发器材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e.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1.5 装药过程中,在作业地点放置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只准放置当班使用的爆破器材;
b.雷管或起爆体不准与炸药放在一起;
c.应有专人看管爆破器材。
6.1.6 药包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住宅加工药包;
b.允许在作业点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药包,加工数量按设计确定;
c.加工人员之间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有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1.5m,无隔离防护设施时,不少于3m;
d.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e.药包加工场所,不准无关人员接近。
6.1.7 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遵守GB6722有关规定。
6.2 拆除物覆盖
6.2.1 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受到损伤的场所进行拆除爆破时,必须对拆除物进行覆盖。
6.2.2 覆盖材料,应便于固定、不易抛散和折断并能防止细小碎块的穿透。
6.2.3 在拆除物尺寸较小、附近有重要被保护目标、周围人员活动频繁条件下,应作多层覆盖。
覆盖范围,应大于炮孔的分布范围。
6.2.4 覆盖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保护起爆网路;
b.用金属覆盖物时,应将电爆网路中的接头用绝缘胶布包裹好,严防短路;
c.仔细检查,严防漏盖;
d.捆扎牢固,防止覆盖物滑落和抛散;
e.分段起爆时,防止覆盖物受先爆药包影响,提前滑落、抛散。
6.2.5 在重点保护物方向及飞散物抛出主要方向上,应设立屏障。
其高度和长度,应能完全挡住飞散碎块。
6.2.6 当在危险区内有不能搬走和迁走的重要设备和设施时,应进行防护。
6.3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道路的防护和交通管制
6.3.1 拆除物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a.确定保护物的地面质点安全允许震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的爆破药量。
b.予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震动对保护物的影响。
必要时可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煤碴等缓冲层或采取挖防震沟隔离等有效措施。
c.拆除烟囱、不塔等高耸建筑物时,应考虑爆后残体滚动、前冲或后座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d.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洒水。
e.对保护物采用重点覆盖和屏障。
6.3.2 拆除物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使倒塌方向和飞散物主要抛掷方向偏离防护目标,控制残墟塌散距离;
b.采用可靠措施,严格控制个别飞散物的抛散范围;
c.严格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6.4 水、电、气、通讯的停止和恢复
6.4.1 根据拆除物环境条件及爆破方案,施工单位必须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的安全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4.2 公共设施在爆破作用影响范围内时,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水、电、气、通讯停止”的报告,待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6.5 杂电、射频电、气象的影响和控制
6.5.1 拆除物附近有各类电源及电力设施时,必须采用专用仪表检测杂散电流。
当杂散电流值超过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6.5.2 拆除物附近有输电线、变压器、高压电气开关等带电设施时,必须采用专用仪表检测感应电流。
当感应电流值超过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6.5.3 为防止感应电流对起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a.电爆网路附近有输电线时,不得使用普通电雷管;否则,必须用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
b.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c.电爆网路两根主线间距不得大于15cm;
d.采用非电起爆。
6.5.4 拆除物附近有无线电发射台、发射机、电视台、微波中继台,以及定向雷达发射天线等射频源时,必须调查其类型、功率、工作频率、方位及距爆区的距离。
6.5.5 为防止射频电对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爆区与射频源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b.在爆区用电引火头代替电雷管,作实爆网路模拟试验,检测射频电对电爆网路的影响;
c.禁止流动射频源进入作业现场。
已进入且不能撤离的射频源,装药开始前应暂停工作;
d.现场使用的无线电话机,宜选用超高频段的发射频率;
e.网路应顺直、贴地铺平,尽量缩小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f.网路主线应用双股导线或相互平行,且紧贴的单股线;
g.网路导线与电雷管脚线不准与任何天线接触,且不准一端接地。
6.5.6 拆除爆破作业期间,必须指定专人收集气象预报资料、宏观观察气象变化。
避免在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实施装药爆破。
6.5.7 雷雨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采用非电起爆;
b.采用电爆时,应在爆破区域设置避雷或预警系统;
c.暂时切断一切通往爆区的导电体(电线或金属管道);
d.电爆网路主线埋入地下25cm,并在地面布设与主线走向一致的裸线,其两端插入地下50cm。
6.5.8 装药、连线过程遇有雷电来临征候或预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立即拆开电爆网路的主线与支线,裸露芯线用胶布捆扎,对地绝缘;
b.爆区内一切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
6.5.9 干燥,有风季节实施拆除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下风方向个别飞散物警戒范围增加50%~100%;
b.在拆除物表面及附近地面洒水。
6.6 爆破地震和冲击波的监测
6.6.1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拆除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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