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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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一、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合同分类
标准\分类
分类容
举例
法律是否明文规定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规定15个
是否相互给义务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赠与、借用属单务合同
是否需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贷、定金等
是否要特定形式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企业间借贷担保
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赠与、借用合同属无偿
相互之间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
担保合同属从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有名、双务、有偿、诺成、要式、主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种类: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和住所标的:
财务劳务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无效不影响)
二、建设工程日期
1、开工日期:
按约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
2、暂停施工:
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实施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予以答复,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顺延:
因一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早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业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竣工日期
(1)计划竣工日期:
按约定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司法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
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鞠躬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2、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好偶的约定期限提出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预期未答复,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有异议的,应当协商,协商不成,重新审核,审核应有异议,承包方1个月,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期限没有约定的,按国家规定,没有规定的,约定期限均为28日)
3、双方签字确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决算的依据。
发包方应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总结:
主要是国家或发包方的原因)
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是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3)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4)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五、工程量争议结算:
首先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以按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六、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司法解释):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款本金和利息
利息计付标准按约定,无约定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利息计付时间从工程款应付之日
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下: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未交付,价款也为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七、工程垫资的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同期贷款利息)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八、优先受偿权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消费者购房款)
承包人工程价款包括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形势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九、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构成要件:
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2、赔偿损失的围:
法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只需证明违约和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失(需证明违约和损失数额)
3、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间接损失原则)
赔偿不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
防止损失扩大的原则(直接损失限制):
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赔
第二节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合同生效要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明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容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形式合法)
容、形式不合法:
无效
主体不合格:
待定
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变更、可撤销
一、无效合同的规定(欠缺合法性要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恶意:
知情知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为全国人大定的,行政法规为国务院定的,地方的不算)
1、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
(2)承包人借用资质
(3)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4)承包人非法转包、非法分包。
2、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时)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
法律责任:
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损失。
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主体不合格)
1、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或智力相当除外)
无权代理合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租赁保管运输承揽)
2、追认:
一个月追认,未被追认表示拒绝,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无权订立合同事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当事人不得以主题、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且遵循法定程序;变更容约定不明视为未变更
3、转让:
(1)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人身性质);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合同签字生效,对债务人通知生效)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残疾人补贴)
(2)合同义务的转让
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需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1、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大意、缺乏经验或信息不通)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价值过于悬殊)
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撤销权消灭情形:
撤销权一年没行使的;知道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五、合同的终止
1、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
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
一方通知达到对方(3月异议)
2、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
合同终止的原因:
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同归一人)、免除
六、施工合同的解除(司法解释):
重点
1、发包人解除合同: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3)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2)约定期限未完成,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完工;(4)非法转包、分包
2、承包人解除合同:
未按预定支付工程价款;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3、解除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永
修复后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七、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特征:
不履行义务,相对性,补偿性,约定性,民事责任)
法定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停止违约行为
约定责任:
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2、违约金和定金: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对方可选择其中一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
3、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为违约方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一方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的责任
八、建设工程合同示文本
种类:
《勘察合同(示文本)》《设计合同(示文本)》《监理合同(示文本)》《施工合同(示文本)》
《施工合同(示文本)》容: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合专用合同条款
法律地位:
参考作用,无法律强制性
第三节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重点)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满足: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自用工之日连续1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直接认定
(5)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合同期限、
工作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
应一个月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即以小时计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可以口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付2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四、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而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同岗位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五、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劳动合同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后的时间为准。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六、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如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八、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通知(无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事先告知(有补偿)
(1)用人单位以暴力、危险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九、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通知型,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就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2、随时通知型(无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济性裁员(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在会议,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属经济性裁员:
(1)企业破产重整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抓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
(4)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剪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6个月重新勇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十、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得解除合同
具体条件
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工商的
1、1-4级,完成丧失,保留关系到退休
2、5-6级,大部分丧失,员工提出才可解除
3、7-10级,部分丧失,合同期满终止
患病或辅助的(非职业病和工伤)
1、在法定医疗期,不可解除
2、医疗期届满的,按照规定可以解除
女职工在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退休不足5年
若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
若不能继续履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
十一、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X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
注:
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作
十二、合法用工方式与用工模式的规定
1、包工头用工模式:
2、劳务派遣(合法):
指由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
3、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用于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4、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十三、劳务管理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
(1)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应先订立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4)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不、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的基本信息
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
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等
十四、劳动保护的规定
1、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缩短工作日:
从事矿山、高尚、有毒、有害、纺织、化工、箭镞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特别繁重和过度紧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的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的女职工;16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等。
不定时工作日: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
综合计算工作日:
交通、铁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职工
计件工资时间:
加工行业职工
2、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主要七个法定节假日,共11天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是回见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法定节假日工作,分别支付不低于150%、200%,300%倍工资。
3、劳动者的工资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资: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福鼎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所有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推动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重点)
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或3级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跪地的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3级劳动
怀孕7个月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女职工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生子1个增加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四个月,享受42天
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用
不得安排16-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从事矿石、井下、有毒有害和4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养老(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累计缴纳15年)
医疗(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累计缴25年)
工伤(用人单位缴纳)
失业(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缴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1至5年,12个月,5至10年,18个月,10以上,24个月)
生育(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6、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
(3)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工伤举证
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9、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处理:
伤残治疗,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护理费三级,致残待遇三种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遗属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年度工资20倍)
10《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问题》规定:
(1)职工与两个或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伤亡的,派遣单位承担
(3)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承担
(4)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追偿)
(5)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可追偿)
11、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
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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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第四 建设 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