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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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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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和申报程序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锅炉
设计(文件鉴定)
全部
由国家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1、申请表
2、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计算汇总表3、安装使用说明书。
应提交的资料是以前的要求,现暂无规定。
制造
A、B、C、有机热载体锅炉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应提供下述资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厂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工厂已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6、工厂质量手册;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D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安装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暂缺
改造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暂缺
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省局
暂缺
仅申请自有设备维修
县局
市局
自约定
市局
暂缺
压力容器
设计
A1、A2、A3、A4、C1、C2、C3、SAD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需提交其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D1、D2、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设计(文件鉴定)
B、A5
由国家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暂缺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压力容器
制造
A1、A2、A3、A4、A5、B1、B2、B3、C1、C2、C3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规定,应提供下述资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厂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工厂已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7、工厂质量手册;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
D1、D2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安装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暂缺
改造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暂缺
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省局
暂缺
仅申请自有设备维修
县局
市局
自约定
市局
暂缺
压力管道
设计
GA、GC1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根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需提交其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GB、GC2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制造
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暂缺
B、膨胀节及波纹管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安装
GA、GC1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1、工商营业执照;
2、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需提供其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GB、GC2、GC3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压力管道
改造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暂缺
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省局
暂缺
仅申请自有设备维修
县局
市局
自约定
市局
暂缺
电梯
制造
乘客电梯(A、B、C)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6、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文件。
2、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
载货电梯(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液压电梯(B):
(1)液压客梯;
(2)防爆液压客梯。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液压电梯(C):
(1)液压货梯;
(2)防爆液压货梯。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杂物电梯(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自动扶梯(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自动人行道(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同时申请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乘客电梯(A、B、C)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261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换证申请)
5、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6、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7、原《许可证》复印件。
(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件。
载货电梯(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液压电梯(B):
(1)液压客梯;
(2)防爆液压客梯。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液压电梯(C):
(1)液压货梯;
(2)防爆液压货梯。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杂物电梯(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自动扶梯(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自动人行道(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电梯
只申请安装、改造、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同上
同上
仅申请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省局
同上
同上
仅申请自有设备维修
全部
县局
市局
自约定
市局
同上
同上
起重机械
制造
桥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6、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
2、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
桥式起重机(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式起重机(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塔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塔式起重机(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流动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流动式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铁路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铁路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座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座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升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升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缆索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轻小型起重设备(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轻小型起重设备(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桅杆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起重机械
同时申请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桥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261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换证申请)
5、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6、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7、原《许可证》复印件。
(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文件。
桥式起重机(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式起重机(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塔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塔式起重机(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流动式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流动式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铁路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铁路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座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门座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升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升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缆索起重机(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轻小型起重设备(A)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轻小型起重设备(B、C)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桅杆起重机(B)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只申请安装、改造、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同上
同上
仅申请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省局
同上
同上
仅申请自有设备维修
全部
县局
市局
自约定
市局
同上
同上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大型游乐设施
设计(文件鉴定)
全部
由国家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暂缺
制造
全部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6、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
2、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
同时申请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全部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6、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
只申请安装、改造、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同上
同上
仅申请维修
全部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省局
同上
同上
仅申请自有设备维修
全部
县局
市局
自约定
市局
同上
同上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客运索道
设计(文件鉴定)
全部
由国家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暂缺
制造
全部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6、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
型式试验由申请行政许可单位自行约请。
安装、改造、维修
全部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
厂内机动车辆
制造
全部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6、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
2、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制造
全部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质量手册。
4、取证以来制造取证产品的汇总表(换证申请)
5、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换证申请)
6、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换证申请)
1、设备分级实施范围及受理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国质检锅[2003]250号、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
2、型式试验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
设备
类别
许可
项目
设备类型、级别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时应提交资料
备注
资料审核
受理
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检验检测机构
除气瓶检验站外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省局
国家局
自约定
国家局
暂缺
气瓶检验站
市局
省局
自约定
国家局
人员
检验检测人员
高级检验师;检验师(初试);氧舱、大型游乐设施、索道检验员。
省局
国家局
国家考委会
国家局
1、资格申请表(初试)
2、复试申请表(复试)
3、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检验师(复试)。
市局
省局
省考委会
省局
1、资格申请表(初试)
2、复试申请表(复试)
3、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复印件
5、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检验报告及案例(各不少于5份)。
无损检测人员
Ⅰ、Ⅱ级
省考委会
省局
省考委会
国家局
初试申请表、复试申请表
Ⅲ级
省局
国家局
国家考委会
国家局
初试申请表、复试申请表
*厂内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说明:
1、“国家局”是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省局”是指: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市局”是指: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县局”是指: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5、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6、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7、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8、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9、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
10、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11、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第四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六条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七条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第八条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
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
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
第十条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具体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第三章制造许可的程序
第十一条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
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
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
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
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
第十三条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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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电类 特种设备 制造 许可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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