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佩戴系统PCDS又名安全吊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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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佩戴系统PCDS又名安全吊带
个人佩戴系统(PCDS),又名安全吊带
1.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适用于为个人佩戴系统(PCDS)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制造人。
本CTSO规定了个人佩戴系统(PCDS)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CTSO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3.要求
在本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标记进行标识的个人佩戴系统(PCDS),应满足NFPA1983-2001《消防服务生命安全绳和系统组件的标准》(2001.2.9)、SAEAS8043A《民用航空器的约束系统》(2000.3.1)中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在直升机外部运输人员(有人外挂载重(HEC)运行)的设备,该设备能将使用人员长时间约束在设备中以开展直升机外部作业活动。
FAA133部对旋翼航空器外调挂载重D级运行限制进行了规定,CCAR27.865和29.865对有人外挂载重(HEC)运行的适航要求进行了规定。
b.功能鉴定应按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c.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
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
(一)要求申请偏离。
4.标记
a.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
(二)规定的所有信息,以下内容除外:
(1)按照第21.423条
(二)2。
使用名称、型号、件号而不是型别代号。
b.标记还必须包括NFPA1983-2001第3.1.4.2
(2)或3.1.4.2(3)(如适用)所要求的信息。
c.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所有可互换的元件;
(3)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5.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人必须向负责该项目审查的人员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支持设计和生产批准。
提交资料包括CCAR-21-R4第21.353条
(一)1规定的符合性声明和以下资料副本。
a.操作说明和设备限制。
该内容应对设备操作进行充分描述。
b.安装程序和限制。
必须确保个人佩戴系统(PCDS)按照此安装程序安装后仍符合本CTSO的要求。
限制必须确定任何特殊的安装要求,还必须以注释的方式包含以下声明:
“本设备满足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最低性能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
如欲安装此设备,必须获得单独的安装批准。
”
c.安装原理图。
d.按件号列出组成个人佩戴系统(PCDS)的主要部件清单,使用零件编号使其符合本CTSO要求。
如适用,应包括供应商零件编号的引用。
e.持续适航文件,包含设备周期性维护、校准及修理要求,以保证设备的持续适航性。
如适用,应包括建议的检查间隔和使用寿命。
请参阅附录1第5d段。
f.材料和工艺规范清单。
g.按CCAR-21-R4第21.358条要求提供质量系统方面的说明,包括功能试验规范。
这些测试应确保每一个产品符合本CTSO要求。
h.制造人的CTSO鉴定报告,表明按本CTSO第3.c节完成的试验结果。
i.铭牌图纸,规定设备如何标识本CTSO中第4节所要求的标记信息。
j.定义设备设计的图纸和工艺清单(包括修订版次)。
对设计小改,应符合CCAR-21-R4第21.369条的要求。
对图纸清单的修订应经过局方批准。
6.制造人资料要求
除直接提交给局方的资料外,还应准备如下技术资料供局方评审:
a.功能鉴定规范,用于鉴定每个生产设备是否符合本CTSO要求。
b.设备校准程序。
c.持续适航文件。
d.原理图。
e.材料和工艺规范。
7.随设备提交给用户的资料要求
如欲向一个机构(例如运营人或修理站)提交一件或多件按本CTSO制造的设备,则应随设备提供本CTSO第5.a节和第5.b节的资料副本,以及个人佩戴系统(PCDS)设备正确安装、审定、使用和持续适航所必需的资料。
8.引用文件
a.NFPA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NationalFireProtectionAssociation
1BatterymarchPark,P.O.Box9101,Quincy,MA,USA.
也可通过网站www.nfpa.org订购副本。
b.SAE文件可从以下地址订购:
SocietyofAutomotiveEngineers,Inc.
400CommonwealthDrive,WARRENDALE,PA15096-001,USA
也可通过网站website@www.sae.org订购副本。
附录1个人佩戴系统(PCDS)的最低性能标准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个人佩戴系统(PCDS)需符合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
2.要求。
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基于以下标准建立:
●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1983-2001,《消防服务生命安全绳和系统组件的标准》,2001年版
●汽车工程师协会(SAE)航空标准(AS)8043A,《民用航空器的约束系统》,2000年版。
3.NFPA1983-2000的以下部分适用于本CTSO:
要求:
参见NFPA1983:
定义
a.1.3.1至1.3.30节,除了1.3.8节和1.3.26节。
b.1.3.31节.用以下部分替代此节:
安全吊带:
指通过安全措施对进行直升机外部作业的人员身体进行约束的设备系统,从而实现人员在直升机外部的移动、上升或下降(HEC)。
在CCAR的27.865和29.865定义了外部负载的适航审定要求,包括HEC。
在CFR133.45(e)中定义了HEC的运行限制要求。
产品标签和用户指导要求
3.1.4.2
(2)、3.1.4.2(3)和3.2.3.2节
设计和制造要求
第4.3.1.3、4.3.2、4.3.3、4.3.4、4.3.5和4.3.6节。
性能要求
第5.3.4、5.3.5、5.3.6和5.3.9节。
测试要求
第6.3.1、6.3.2、6.3.3、6.3.4、6.3.5和6.3.6节。
4.SAEAS8043A
a、SAEAS8043A的以下的部分适用于本CTSO:
用于:
参见SAEAS8043A:
定义
3.4、3.4.1、3.4.2、3.4.3、3.5和3.8段。
一般要求
4.1、4.3、4.6和4.9段。
织带要求
5.3段。
织带测试要求
8、8.2、8.3和8.4段。
调整硬件释放要求
6.4.2段。
安装性能要求
7.1.4段。
非金属硬件测试程序
9.2.2段。
b、对SAEAS8043A的以下部分进行了修改,也适用于本CTSO:
SAEAS8043A:
修改为:
3.1
定义
个人佩戴系统(PCDS),也称为:
一种设备或系统,具有安全运送人员所需的结构能力和特征,使人员能进行HEC活动。
这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吊带。
第4.5段
一般要求
调整:
个人佩戴系统应能由乘员以较方便和容易的方式进行调整,或提供一个锁定拉钩。
个人佩戴系统应在飞行过程中保持在调定位置。
不得使用非锁定拉钩。
如果个人佩戴系统被设计成在一定尺寸范围内使用,那么它应清楚标明设计对象乘员的腰围尺寸、身高或胸部大小和高度。
5.2
(织带要求)
断裂强度:
在用8.2段的程序进行测试时,织带必须有一个不少于22kN(5,000磅)的断裂强度。
在用8.2段的程序对经过10.5的磨损测试后的断裂强度进行测试时,断裂强度必须不低于16.7kN(3,750磅)。
5.4
织带要求
耐光要求:
在第8.4段的程序测试后,织带必须有一个不低于13.3kN(3000磅)的断裂强度。
6.1金属硬件
耐腐蚀性:
在暴露于9.1段的环境条件后,个人佩戴系统的金属硬件部分不能被腐蚀。
金属调节装置必须不得失效、剥落、或磨损到无法正常调节的程度。
当采用不超过0.22kN(5磅)的力作用时锁扣不能分离。
9金属硬件的测试程序
硬件的测试程序:
每个测试使用三个硬件样本,除非另有规定。
9.1金属硬件的测试程序
耐腐蚀性:
硬件测试使用ASTMB117-73的条件,标准的盐雾(雾)测试方法。
测试必须包括24小时曝露于盐雾,接着1小时的干燥。
在盐雾试验装置中将试验样本放置在一个最有可能引发大面积腐蚀的位置。
在测试结束时,用清水清洗硬件以除去盐。
干燥后,检查硬件腐蚀情况。
6.2.1
非金属硬件
耐温性:
当暴露于9.2.1段的条件下时,个人佩戴系统的非金属硬件部分不能因为翘曲或以其他方式变形导致装配操作不当。
6.2.2非金属硬件
耐溶剂性:
当暴露于9.2.2段的条件下时,个人佩戴系统的非金属硬件部分不能因为材料退化导致装配操作困难。
9.2.1非金属硬件的测试程序
耐温性:
将非金属硬件暴露于ASTMD756-78程序D的条件下,即塑料在加速使用条件下的耐久性测试标准方法。
不考虑该程序中第7段的要求。
6.4.1调整硬件释放
释放力:
当一个不超过130N(30磅)的力施加在一个上拉或解除释放机构上时,个人佩戴系统的任何调节释放硬件必须释放。
当按9.4描述的方式进行测试时,释放机构需要施加一个对于转轴大小等于130N(30磅)的扭矩。
10.5装配性能的测试程序
个人佩戴系统(PCDS)或安全吊带磨损测试程序:
使用8.2段的测试程序在织带的一定面积上测试织带的断裂强度。
使用调节组件和织带处于最佳组合位置,在调节前没有破损。
使用的测试设备能提供SAEAS8043A图4给出的条件,具有152-203mm(6-8英寸)的行程,每分钟16-18个循环。
一个周期包含一个延长行程和一个缩短行程。
注:
织带在21±1℃和相对湿度65±2%的条件下放置4个小时,然后在1小时内对样品进行测试。
5.附加要求。
以下要求也适用于本CTSO:
a.根据本CTSO批准的个人佩戴系统的最大工作重量为450磅。
最大工作重量是使用人员和吊带所支持的所有设备的总重量。
b.在制造吊带时若有缝合,则缝合部分在断裂时不会散开。
c.承重部件。
(1)使用锻造、机加工、冲压,挤压,或金属铸造构造承重部件(比如D型环、扣环,连接件等)。
铸件必须满足SAE-AMS-STD-2175(或MIL-STD-2175A)中A级I等要求,据此对铸件进行分类和检查。
所有的硬件部分必须没有毛刺和尖角,其设计和安装应尽量避免对乘员的伤害。
(2)承重部件必须符合CCAR中27.571或29.571的疲劳要求(如果适用),以及NFPA1983中6.5.6段的耐腐蚀要求。
d.制造商必须提供持续适航文件(ICA)以满足27.1529或29.1529中的要求(如适用)。
ICA必须至少包括NFPA19833.2.3.2所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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