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物权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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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学
第八章物权法
2008年新增章。
2008年考19分、2009年考11.5分,均有综合分析题。
2009年、
2010年教材无修改。
可与合同法总则、合同法附则、票据法等章结合出综合分析题。
年份
题
分
2008
2009
数
型
单项选择题
1/1
4/4
多项选择题
2/2
4.5/3
判
断题
1/1
综合分析题
15/1
3/2
合
计
19/5
11.5/9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熟悉)
1、含义与范围
(1)不包括智力成果、人的活体、不能被人支配的恒星等。
(2)包括人的尸体、
从活体上分离的物(血液、肾脏)以及电、热、气、磁力(自然力)。
(3)物是物权的
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
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1.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下列各项,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
A.人的活体B.从人的活体上分离的血液、肾脏
C.电力D.智力成果
【答案】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不动产动产
①土地、公路、铁路为禁止流通物,①大多数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
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很少禁止流通物较少
②物权变动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要②物权变动不要求书面形式,一般
履行法定登记手续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不动产发生纠纷,由不动产所在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
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①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买卖法律关系既可以是
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为客体。
②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如杯子)与从物(如杯盖)
①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
如房屋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
存在,不是从物,而是物的组成部分。
②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原物与孳息
①必须是两物:
树上的果实、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物的组成部分,不属原物的孳息。
②分类:
天然孳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猪崽。
法定孳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
例题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
例题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
【解析】①2009年,多。
②原物与孳息属于两个物,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原物的
孳息。
③C属于天然孳息,D属于法定孳息。
③取得: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题4.某村民承包了A村所有的一片果园,果树上所结果实应由某村民取得。
()
【答案】
④交付与孳息的归属: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物权(熟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绝对权、对世权——所有
者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排他性);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3)物权的标的是物,不是行为。
债权的标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2、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①不动产
上成立,②注重物的使用价值,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③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①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②注重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③均为从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1、平等保护原则:
(1)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
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2)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即法律地位平等和法律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质押、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方式、效力
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动产质押必须移转)。
【注意】当事人之间物权法律关系的建立是意定的,即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建立物
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
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
2
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一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如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
记;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即通过登记、交付等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
物权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具体说:
①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
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②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
人;③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例题5.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房产证及房产局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名字。
现甲、乙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
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
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取得房产所有权B.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C.丙不能取得房产所有权D.乙不能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解析】①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
受到法律保护;②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
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丙;③乙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
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例题6.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且也经产权登记。
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C.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D.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答案】
四、占有(掌握)
(一)占有的概念
1、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
不管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
物权法所称的占有。
即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为规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即占有不等于占有权。
2、占有的标的:
只能是物,物之外的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3、占有的地位:
(1)占有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如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
(2)
占有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如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
4、法律适用:
(1)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以及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即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3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他主
占有。
一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是区分二者的标准(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同样能够成立自主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不完全等同于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的划分。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如A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B,B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物,
则B对该物是直接占有,A通过B的占有取得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留置
权);
(2)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
4、(无权占有前提下)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
例题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
该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
【解析】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1、事实推定:
只要占有人有“占有”事实就推定其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且占有是善意的、公然的,占有人不用举证(免除举证责任)即可获得法律保护。
2、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题8.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
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
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能够成立。
A.甲请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B.甲请求乙支付报酬
C.甲请求乙支付饲料费D.甲请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答案】
【解析】
(1)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甲拾得乙走失的牛,应当归还乙(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支付报酬。
(2)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
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甲拾得乙走失的牛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C项和D项正确。
(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乙的牛吃甲的麦苗,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
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注意】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
灭。
③“1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题9.2008年1月5日A的汽车出租给B使用,租期至3月5日。
该出租汽车在3月1日被C侵占。
B有权在2009年3月1日前,起诉C请求返还该汽车。
()
【答案】
五、不动产物权变动(掌握)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
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即使双方当事人支付了房款,交付了房屋,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则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例题10.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2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
有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生效。
例题1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答案】
【解析】(2009,多)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
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A正确。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不对。
③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不对。
④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
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继承人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当办理登记。
D正确。
2、登记生效的例外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处分时补办登记)下列三种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
5
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其房屋有继承人乙继承,虽然没有办理登记,乙仍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现乙欲将房屋转卖给丙,则乙应当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
否则,乙、
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生效,但是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3)下列三种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③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但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
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登记制度
(1)登记地点: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
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异议登记①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
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②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
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③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要求异议
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④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题12.A的三间房屋已经依法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B认为该房产登记的事
项存在错误,其中一间应为B所有,为此申请更正登记。
在登记机关未进行更正的情况
下,B对此提出异议并由该房产登记机关记入登记簿。
C购买A的三间房屋,并以登记
机关先前登记的内容为准,要求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该主张有合法依据。
()
【答案】
【解析】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
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5)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
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题13.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答案】
【解析】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6)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
6
六、动产的物权变动(掌握)
1、交付生效(交付是指将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动产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如果当事人就动产所有权移转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尚未交付标的物以前,所有权并不移转。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14.甲将其所有的船舶抵押给A银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之后甲因向B银行
申请贷款又将该船舶抵押给B银行,B银行在对该船舶已经抵押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
一同办理了抵押登记。
上述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甲无力偿还。
A银行以其抵押发生在前,
B银行抵押在后,就该船舶拍卖款项请求优先受偿。
法院应当支持。
()
【答案】
【解析】A银行虽然抵押在前,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①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
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②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
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生效时,即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受让人取
得直接占有。
例题15.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
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
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答案】
【解析】(2009年,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即当事人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时,标的物的
交付完成,此时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
(2)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①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
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②指
示交付是一种观念交付,实际交付没有发生,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如简易交付。
③指
示交付在实践中需要由让与人对第三人的指示,因此其公示效果能够得到肯定。
(3)占有改定:
①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
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由于占有改定中标的物没有发生任何实际移转,物
权变动也没有任何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因此,占有改定公示效果最弱。
③如甲将其
所有的书卖给乙,但甲希望将该书阅读完毕,因此与乙协商要求借用,乙表示同意。
这
样乙仅仅取得一个间接占有,但交付在法律上已经完成。
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掌握)
7
1、原始取得的方式:
主要有
(1)劳动生产、
(2)先占、(3)孳息、(4)添附、(5)善意取得、(6)拾得遗失物、(7)发现埋藏物。
2、善意取得
(1)含义: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不法
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转让人无处分权,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
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
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受让财产时”善意即可,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
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甲有一幅名画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意外死亡,乙的继承人丙虽善意占有该画,
但不能主张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因为丙属于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又如,甲
有一幅名画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意外死亡,乙死亡前将该画赠与丙,即使丙善意占有,
也不能主张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丙属于无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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