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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户口政策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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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户口政策详解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出炉省公安厅解读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政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政府同意,于2016年9月26日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
《细则》的出台,意味着酝酿两年多的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新政策将落地生效。
10月12日,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为群众从以下方面详细解读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发展目标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目标总体遵循国务院意见。
提出的发展目标是:
围绕实施生态建省、经济特区和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充分考虑我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努力实现8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提及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两组数据:
1个亿和80万。
这是在城镇化率的基础上转化出来的数据。
目前,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36.6%,到2020年,城镇化率要求达到45%。
我省目前的城镇化率为37%,比全国稍高,定的发展目标也比国家标准高出2个百分点,为47%。
二、我省户口迁移新政策总体调整的范围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
对于本省户籍的居民,除海口、三亚市外,在其它市县政府驻地镇或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
本省户籍的居民,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积分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4)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优先解决存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制定出台我省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政策,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注意把握的重点:
我省户口迁移政策的调整分为省内居民和省外居民。
省内:
除海口、三亚两个地级市外,一律放开落户限制。
省外:
积分落户。
三、《细则》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层面主要对哪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共有40条,在十一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落户条款标准,使公安机关的实施更具操作性。
1.明确了全省实施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后,更换《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出具户口性质证明工作问题。
2.明确了我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问题以及省外来琼务工经商积分构成指标。
3.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落户问题。
4.明确了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手续问题。
5.明确了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办理落户问题。
6.明确了申请人申请落户应提交的必备材料、积分审核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的材料。
7.明确了积分达到80分落户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发函有关部门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并明确复函的时间。
8.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受理申请人提交落户申请应履行的职责、调查时间、审核和审批时限,以及积分达到80分的,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落户分值等。
9.明确了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分不同情况确定其落户地址。
10.明确了申领居住证应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委办提供材料、被代办人员的范围、办理暂住登记以及信息采集录入。
11.明确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仍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4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政策解读
(一) 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还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吗?
《细则》第二条:
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二)本人是下面市县的户口,现在海口或三亚工作、居住、生活,是否可将户口迁到海口或三亚落户?
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细则》第五条:
在海口市或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或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前提:
必须是本省居民;落户自愿的原则。
《细则》第十条:
申请在海口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除海口、三亚外,在本省其他市县落户有什么规定?
《细则》第四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三沙市、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外省居民户口,现在一家人都在海口市(其他市县)居住、生活,是否可在海口市(其他市县)落户?
《细则》第六条:
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4项指标组成。
落户分值为80分。
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基础指标。
包含5项:
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
3个10分两个20分。
就业年限积分:
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
累计不超过20分。
(优先解决存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
住房积分:
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
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
累计不超过20分。
居住年限积分。
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
累计不超过20分。
年龄积分:
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2)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
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注意:
没有投资加分项
(3)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共设置2项:
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
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4)一票否决指标。
共2项,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注意的问题:
1.首先做好资格审查,看有没有符合一票否决的两种情形。
2.做好积分公开工作。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工作服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落户问题。
(五)本人按照积分落户条件,已到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如何知道是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我是2015年高校毕业生,现在海口市自己创业成立了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在海口市落户?
户籍制度改革在全面调整放宽对本省居民和省外居民的迁移政策的同时,对于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的落户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省总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和人才落户海南。
有关规定:
共四条。
高校毕业生(第七条),留学归国人员(第八条),本省引进高层人才(第九条),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第三十八条)。
《细则》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落户规定: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
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所有合法企业都可以。
(二)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本省高考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人才落户规定:
1.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
(补充)享受落户政策:
可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就业地落户政策。
一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留学人员,辖区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在具体程序上,对于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二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申报恢复户口,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
四是公安机关在受理留学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或落户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记录或申报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与其回国所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明)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及时一并予以办理。
2.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015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享受落户政策:
引进的中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选择在我省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
3.省人社厅起草的《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
引进人才是省委、省政府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从本省以外引进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已省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4.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澄迈老城开发区生态软件园、乐东香蕉产业产学研示范园区等)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有关规定办理)。
(补充)享受落户政策:
被试点园区用人单位合法聘用,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办理落户的,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
(一)具有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获得本科以上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市、澄迈县落户,由所在市县公安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是有合法固定住所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落户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二是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三是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辖区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七)相关名词解释
●合法稳定住所。
第二十四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
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合法稳定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就业年限。
二十七条:
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
就业年限的计算,以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的时间,或者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为准。
累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阶段性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累计的时间。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
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连续居住年限。
第二十九条:
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本细则生效之前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包括:
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遍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公司章程;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二)本细则生效之后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以申请人在拟落户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为准。
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限计算;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暂住证标注的有效期限计算。
●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规定:
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八)关于证明文件
●配偶、子女、父母关系关系证明。
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配偶、子女、父母在随迁的需要提交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是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DNA亲子鉴定证明,以及明确了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地住址证明。
第三十五条规定:
申领居住证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
第三十五条规定:
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
第三十五条规定:
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目前细则与10年规范有冲突的地方及修改意见如下:
一、第十四条夫妻互相投靠落户中农转非项目
(一)入户条件: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如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已在农村随夫妻另一方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红色部分删除)
(二)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办理的暂住证。
修改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被申请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办理的居住证。
”(红色部分删除)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入户手续。
(四)保存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暂住证复印件。
二、第十五条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中农转非项目、原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非转农项目:
第十五条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入户条件:
未成年人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生活,可在父亲或母亲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我省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已回农村随父母一起务农满一年的,可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红色部分删除)
(二)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四)保存材料:
1、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
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三、第十六条父母投靠子女中农转非项目
第十六条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入户条件:
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生活的,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红色部分删除)
(二)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四)保存材料:
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
四、第二十六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落户中非应届毕业生落户项目:
(一)入户条件:
企业录用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
修改为“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交验材料:
1、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
2、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四)保存材料:
1、用人单位证明原件;
2、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第二十七条高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第二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
(一)入户条件: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随父母落户。
修改为“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二)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2、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3、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
(四)保存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各市县咨询的热门问题解答
昌江:
1、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七条: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迁移户口,用人单位中还包括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招用雇工,是否意味着全面放开所在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的权限?
答:
全面放开。
2、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婚证明民政部门不予出具,应该由哪个单位或部门出具此证明?
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由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否可以代替《失业证》?
答:
有本人提交未婚生育说明,对情况可疑的可发函核实。
3、细则第二十五条中的社会组织是否可以列明具体的机构。
第二、第三产业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答:
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澄迈:
1、第四条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是否包括农村地区?
比如在农村有宅基地证等合法住所证件的是否同样可以自由迁移?
答:
不包括农村。
农村户口迁移按照原规定办理。
2、第七条第
(二)点是不是可以理解为:
只要是2003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无论户口在省内还是省外,只要有劳动合同就可以在海南落户,这样会不会纵容签定虚假合同迁户口?
能否加一个缴纳社保的限制?
后面的一种情形中的“未婚”以何种形式确认?
个人声明还是什么单位的证明?
“失业”以何种形式确认?
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就失业登记证?
能否加一个在当地无房产的证明?
答:
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是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
不需在设门槛。
乐东:
1、第二十五条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理解与认定?
是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即可还是需要人劳部门认定(盖章)?
答:
不需要人劳部门认定。
文昌:
1、“第四条 本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该条只说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情形,没有提到乡村户口如何办理落户?
答: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在原先基础上作出的部分调整,农村户口迁移按原规定办理。
2、“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在本省落户”该条高校专指全日制大专以上?
是否包含中专、成人高考或函授大中专?
答:
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都符合。
3、“第七条第二款……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如父母户口在乡村,高校毕业生可否随父母落户在乡村?
答:
可以。
4、“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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