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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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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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规程
成品检验规程
拟制
批准
北京核中警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01月05日
成品检验规程
为保证产品能够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成品检验规程。
本规程涵盖公司所有自行生产的产品。
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参照类别相同的产品标准。
本程序由公司质检部实施。
产品的试验检验应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湿度:
25%--75%RH
----大气压力:
86—106Kpa
一.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要求产品表面无明显划痕、毛刺、裂痕等机械损伤及色差。
紧固部位无松动。
标志清晰齐全。
1.2通电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在线数值应在30—40范围内。
探测器指示灯闪亮,工作电流不大于0.8mA。
探测器报火警时,指示灯常亮,控制器显示火警,报警电流不大于2mA。
2.响应阈值检验
探测器响应阈值的检验在标准烟箱中进行。
检验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Ⅱ级,可接收质量水平AQL0.40。
检验按GB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质量要求:
在相同灵敏度等级条件下,响应阈值不超出1:
1.6范围的为合格品。
超出的为不合格品。
如该批产品未达到AQL1.0的水平。
视为批不合格,由生产部重新标定。
3.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3.1一致性试验。
3.2重复性试验。
3.3碰撞试验。
3.4低温(运行)试验。
3.5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3.6电压波动试验。
以上6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20只,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国标GB4715-2005进行。
6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的试验检验。
4.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批探测器经常规检验,响应阈值检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与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相同。
1.2通电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要求在线数值应在20—30范围内。
探测器指示灯闪亮,工作电流不大于0.8mA。
1.3报警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在SDH305型低温湿热箱中进行。
产品在正常监视状态下以1℃/min的升温速率将温度升至53.5℃,恒温20分钟。
探测器不应报火警。
然后继续升温,要求探测器在54℃-62℃温度范围内全部报火警,指示灯常亮,控制器显示火警,每只探测器的报警电流应不大于2mA。
2.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2.1响应时间试验。
2.2高温响应试验。
2.3电源参数波动试验。
2.4碰撞试验。
2.5低温(运行)试验。
2.6附加试验(R型)。
以上6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4只,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国标GB4716-2005进行,6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的试验检验。
3.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批探测器经常规检验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三.手动报警按钮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与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相同。
1.2报警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要求手动报警按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指示灯闪亮,工作电流不大于0.7mA,按下报警按钮后报火警,指示灯常亮,控制器显示火警,报警电流不大于2.5mA。
2.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2.1动作性能试验。
2.2可靠性试验。
2.3电源参数波动试验。
2.4高温(运行)试验。
2.5碰撞试验。
以上5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13只,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GB19880-2005进行。
5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试验检验。
3.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经常规检验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合格产品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注:
消火栓按钮的检验与手动报警按钮相同。
)
四.火灾报警控制器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要求产品表面无腐蚀、涂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紧固部位无松动。
标志清晰齐全。
1.2软件文件检验
软件文件全数检验,要求符合国标GB4717-2005.6.1.5d的规定。
2.出厂试验检验
每台控制器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2.1主要部件检查。
2.2火灾报警功能试验。
2.3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
2.4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2.5屏蔽功能试验。
2.6自检功能试验。
2.7绝缘电阻试验。
2.8泄露电流试验。
以上8项出厂试验检验的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国标GB4717-2005进行。
8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的试验检验。
3.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台控制器经常规检验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后,由质检部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五.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与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相同。
1.2通电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在探测器发射、接收和接口上施加24V电压。
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工作电流不大于15mA。
在探测器发射和接收的光路中加入30%减光片,探测器应报火警,报警电流不大于20mA。
在光路中加入90%减光片,探测器应报故障,故障电流不大于20mA。
2.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2.1一致性试验。
2.2重复性试验。
2.3高温试验。
2.4光路长度相依性试验。
以上4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8只,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国标GB14003-2005进行。
4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试验检验。
3.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批探测器经常规检验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合格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六.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同。
1.2通电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对探测器施加24V电压,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工作电流不大于32mA。
然后使探测器报火警,报警电流不大于45mA。
2.响应阈值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在距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1米处。
置放与探测器同一轴心高度紫外光源(等同1烛光),要求探测器在紫外光照后3-4.8S时间内报警。
3.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3.1重复性试验。
3.2一致性试验。
3.3电压波动试验。
3.4高温试验。
3.5光干扰试验。
3.6绝缘电阻试验。
3.7低温试验。
以上7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16只,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国标GB12791-91进行。
7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的试验检验。
4.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批探测器经常规检验,响应阈值检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理。
七.火灾声光警报器(编码)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与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相同。
1.2通电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要求火灾声光警报器编码后与控制器连通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其工作电流不大于0.7mA(总线)。
报火警时报警电流不大于2.4mA(总线),24V驱动电流不大于100mA。
报火警时闪光频率在20-180次/min范围内。
声变调周期在0.2-5S范围内。
2.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2.1耐久性试验。
2.2绝缘电阻试验。
2.3耐压试验。
2.4恒定湿热试验。
以上4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2只,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行标GA385-2002进行。
4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的试验检验。
3.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批声光警报器经常规检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八.火灾显示盘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同。
1.2通电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要求火灾显示盘与控制器连通,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总线电流不大于1.5mA,工作电流不大于50mA,报警电流不大于200mA。
基本功能正常。
2.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2.1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2.2基本功能试验。
2.3电源试验。
2.4绝缘电阻试验。
2.5耐压试验。
2.6高温试验。
2.7低温试验。
2.8恒定湿热试验。
以上8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3台,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国标GB17429-1998进行。
8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的试验检验。
3.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批火灾显示盘经常规检验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九.现场控制模块类
包括输出模块、双输出模块、广播控制模块、专线模块、中间转换模块和隔离器。
1.常规检验
1.1外观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检验内容和要求与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相同。
1.2通电检验
产品全数检验。
电性能须符合以下要求:
1.2.1输出模块、双输出模块、广播控制模块、专线模块:
要求工作电压24V,工作电流不大于0.9mA,基本功能正常,触点容量5A/24V。
1.2.2输入模块:
要求工作电压24V,工作电流不大于0.9mA,报警电流不大于3mA,基本功能正常。
1.2.3中间转换模块:
要求工作电压24V,工作电流不大于2mA,基本功能正常。
1.2.4隔离器:
要求工作电压24V,工作电流不大于0.9mA,隔离电流>350mA,动作维持电流不大于3mA,基本功能正常。
2.出厂试验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进行以下试验检验。
2.1重复性试验。
2.2电压波动试验。
2.3绝缘电阻试验。
2.4低温试验。
2.5恒定湿热试验。
以上5项出厂试验检验,样本逐批抽取10只,试验方法和要求参照国标GB4715-2005和GB16806-1997进行。
5项试验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试验检验合格。
若发生试验检验不合格项,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后,重做该项的试验检验。
3.成品检验合格的判定
每种,每批产品经常规检验和出厂试验检验合格的由质检部出具产品合格检验报告,若出现不合格,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十.产品外委托检验
在产品结构,主要部件,生产工艺有较大变更或产品出厂检验结果与监督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新产品定型时须进行外委托试验检验。
委托中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中心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对产品的部分或全部试验项目进行试验检验。
公司技术部负责外委托试验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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