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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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范文
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模板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
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恳求:
一、恳求贵院判令被告接着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恳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22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恳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要求遵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恳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
〔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恳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担当。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置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
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展了具体约定。
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
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
依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运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运用证》,导致至今2022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紧要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
遵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恳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
逾期交付运用房屋的,遵照逾期交付运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精确定。
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22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22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22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屡次向被告提出遵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恳求都遭到拒绝,被告存心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
×年×月×日
二、怎样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假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同等互利、协商相同的原那么加以解决。
既不应采纳消极拖延的方法,也不应采纳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方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遵照法律规定,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同等磋商的根底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接着合作,还可以节约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当更多地采纳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归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归还的,可以采纳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归还。
假如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短暂无力归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归还。
假如因管理不善短暂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根底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打算。
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踊跃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变更无力归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
假如债务人因产品紧要积压没有资金归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纳以产品抵债的方法来解决。
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协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归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
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纳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方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吵,协商不成时,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必须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定,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
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纳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留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
当事人必须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刚好行使自己的权利,幸免因错过时机而丢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
依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
案件管辖原那么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
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需谨慎遵守。
假如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遵守,否那么,法院那么要强制执行。
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立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学问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留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那么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踊跃主见自己的权利,以刚好完毕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非常必要的。
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刚好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当然,假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民法通那么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遵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状况。
从中止时效的缘由消退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接着计算。
遵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假如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4〕、调解及判决。
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假如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需执行。
当然,假如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顿判决、裁定执行的状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视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标准〔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标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假如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居处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假如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实定标准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实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看法》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此时此刻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纳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纳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相同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11015年7月11日法经〔11015〕206号〕《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局部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此种状况下仍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1016年9月12日法发〔11016〕28号〕那么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了特地规定,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相同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且双方当事人居处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该规定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说明与本规定不相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结合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说明规定的演化过程,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以11016年9月12日法发〔11016〕28号司法说明的规定确定。
在实践中应当引起留意的是,在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所讲的合同履行地,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点,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而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并不完全一样,后者不仅包括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履行地,还包括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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