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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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关对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便利快递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以下简称《食物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卫检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货物、物品(包括文件类、个人物品类、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统称进出境快件)应当依照本方法同意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通过境外非邮政机构以快递方式收寄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应当依照本方法同意海关监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和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依照本方法同意海关监管。
以快递方式进出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监管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依据本方法规定应当实施查验检疫的进出境快件包括:
(一)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四)进境快件利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五)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
(六)列入海关实施查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快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查验检疫的。
第四条以下各物禁止寄递进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
(三)未取得查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快件。
(四)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
(五)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
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止进境物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
在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信息记录:
(一)进出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照,地域范围包括所从事快递业务的收寄地域。
(二)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应包括国际货运代理资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境快件业务。
(四)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记录证书》(双身份)。
。
(五)应当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关联企业,并提供境内分支机构名录、地址,本企业及境内分支机构网站网址,境内自有或租用货运车辆的相关材料,境外关联企业名录、地址、经公证的注册记录批准文件,和与境外关联企业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六)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识别标志。
(七)通过公路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依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八)实行电子数据互换方式申报的相关材料。
(九)
具有自营货站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提供货站场所的疫情防控设施设备情形及相关制度治理方法(病媒生物、环境卫生、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等)等材料。
(十)快件现场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第六条企业提交本《方法》第三条所列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提交变更材料。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再也不具有本《方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之一或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信息再也不有效,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快件经营业务。
第七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拟在报关注册记录所在地直属海关之外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并以总公司名义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本方法第五条所列相关材料(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拟在同一直属海关不同隶属海关(办事处)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需向直属海关提交本方法第五条所列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监管
第八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或其关联企业揽收进出境快件时应当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查对品名、数量是不是与实物相符。
内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或禁止寄递物品,或品名、数量与实物不相符的,不得揽收。
对快件中涉嫌违法犯法货物、物品,应当当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快件经营人验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并为其真实有效性负责。
未体会核发件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地址的出境快件不得揽收。
收件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信息不真实、收件地址不真实的进境快件不得派送,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十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利用本企业专用的进出境快件标识和专用分运单。
专用分运单样式应当印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唯一识别标志和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专用快件标识。
内件属于人体组织、微生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最外层包装外应加贴生物平安标识。
第十一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依照海关要求向海关提供快件揽收、流向、派送等相关动态信息,并履行有关保密与信息保护义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保留至少3年内的快件揽收、派送等境内外物流信息,并向海关提供相关动态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接口。
第十二条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在境内以公路运输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的,快件经营人应当依照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治理规定为承运车辆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在境内以航空、铁路等方式转运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的,应经海关检疫。
对存在公共平安风险的快件,不得进行境内转运;对不存在公共平安风险的快件,境内转运时其运输、寄存及保管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能够依照本方法规定同意以下进出境快件收发件人委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查验检疫等手续:
(一)本企业、境外关联企业揽收进境快件的收件人;
(二)本企业、境内分支机构揽收出境快件的发件人。
第十四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为其他企业揽收、承运的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
(二)将本企业专用快件标识、专用分运单提供给其他企业利用;
(三)未经海关同意改换在海关注册记录的本企业专用分运单;
(四)伪报虚假快件揽收、流向、投递等相关信息;(五)采取拆分形式申报快件;
(六)海关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所称“其他企业”
不包括快件经营人经海关注册核准的境外关联企业和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章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治理
第十五条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关手续,而且同意海关监管。
第十六条进出境快件通关手续应当在经海关批准设立的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办理。
实施信息化集中审单模式的直属海关,快件审单作业可设置在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外的海关办公场所进行。
(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的进出境快件应当依照入口、出口、查验、截留暂扣、检疫处置、过境、转运、通运等进行分类寄存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二)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符合海关卫生监督要求,依照海关要求采取病媒生物监测、卫生操纵等方法;场所独立封锁,整洁卫生,地面平整硬化,大门、围墙和下水道等有防鼠设施,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孳生地,应采取医学生物媒介操纵方法。
(三)用于监管场所防疫所需的药品器械应在封锁区域专区寄存,专人治理。
(四)设置专用垃圾寄存场所和杂物堆放区,避免物品受污染。
(五)设置检疫处置区,检疫处置区应位于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实施封锁治理。
检疫处置区设置通告牌,标示“检疫处置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
(六)快递类监管场所禁止堆存非快递类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及非本快件经营人运营的快递类监管货物、物品。
第十七条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称重、非侵入式扫描、自动分拣、核生化监测检测、检疫初筛实验室鉴定、粉碎机或灭菌锅等检查或检疫处置设备,配备核生化突发事件处置必需的防护用品,而且依照海关要求实施检查图像与进出境快件申报数据同屏显示。
第十八条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具有场所物流治理系统,实施运算机治理,联网向海关报送、互换相关电子数据,向海关开放有关快件进出监管作业场所时刻、库存时刻、寄存位置和理货信息等物流信息的查询权限。
第十九条进出境快件在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发生短少、灭失、损毁、交付、调换、改装、擅自拆分或改换运单等情形的,除不可抗力外,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及对进出境快件负有保管义务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每一个月对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库存进行理货,并出具理货报告,包括进出境快件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品名、件数、重量、收发件人、入库时刻、异样库存缘故等。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保管的本企业经营快件进行清点。
第二十一条进境快件自进境运输工具卸货后运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途中,出境快件从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运往出境运输工具途中,海关应当实施监管。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或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依照海关要求配备途中监控设施。
第四章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境快件实行分类治理。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涉及查验的除外)。
免予查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
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入口付汇、涉及法定查验检疫的除外)。
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查验检疫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样贸易”或“货样广告品”,征免性质为“一样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进出境其它货物类快件,依照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进境快件自进境起至收件人签收时止,出境快件自收件起至出境止,应当利用同一份专用分运单,不得拆分、归并、改换。
第二十四条进出境快件应当由专用分运单所属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代理收发件人向海关申报而且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对上述快件申报后未予放行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依照海关要求通知收发件人协助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A类快件、B类快件和C类快件之外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物品类快件由收发件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而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境快件总运单中的收货人应当是在海关完成信息记录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或其境内分支机构,发货人应当是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在海关注册记录材料中列明的境外关联企业。
出境快件总运单中的发货人应当是在海关完成信息记录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或其境内分支机构,收货人应当是快件经营人在海关注册记录材料中列明的境外关联企业。
第二十六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自进境快件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运输工具装货3小时以前,向海关如实申报,申报应当采纳电子数据快件报关单、纸质快件报关单申报形式。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还需要提供有关文件:
(一)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家(地域)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衍材料进境的,应提供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检疫审批单和输出国家(地域)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的,除提供检疫审批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和输出国家(地域)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标识。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运递国家重点爱惜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治理条例》的规定提供进出口证明书。
(五)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出境的,应当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
(六)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特许审批证明。
(七)其它法律法规或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物品进出境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或证明文件。
快件舱单传输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治理方法》向海关传输快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进出境快件经营人需提早报关的,应当提早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形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同意预申报。
第二十七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申报A类快件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A类快件报关单;
(二)进出境快件总运单复印件;
(三)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
(四)检疫许可、官方检疫证书等证明材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货物或物品);
(五)代理报关委托书或委托报关协议;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海关可要求验核原件。
第二十八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或收发件人申报进出境B类快件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B类快件报关单;
(二)进出境快件总运单复印件;
(三)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
(四)进境快件收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为电子版本)或出境快件发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为电子版本);
(五)检疫许可、官方检疫证书等证明材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货物或物品);
(六)收发件人委托快件经营人向海关申报的,应提交代理报关委托书或委托报关协议”;
(七)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提交相关单证电子信息进行申报的及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第二十九条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申报C类快件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C类快件报关单;
(二)进出境快件总运单复印件;
(三)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
(四)代理报关委托书或委托报关协议;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提交相关单证电子信息进行申报的及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经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第三十条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除A类、B类和C类快件之外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在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常驻机构和非居民长期旅客、高层次留学人材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和旅客进出境分离运输行李以快递渠道进出境的,不属于A类、B类和C类快件,依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需要检疫的进出境快件外包装和运输容器等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核生化监测,关于符合检疫处置指征的实施检疫处置,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配合海关。
卫生检疫:
核查进出境快件外包装和运输容器等是不是符合卫生检疫要求。
是不是夹带危害公共卫生的物品;是不是携带医学媒介生物及其蛹、卵或鼠迹(鼠粪、鼠巢、鼠咬痕)等情形。
动植物检疫:
核查进出境快件外包装和运输容器等是不是符合动植物检疫要求。
是不是携带虫体、霉菌、杂草、土壤、枝叶及其他污染物等情形;核查木包装情形,查看木质包装上是不是按规定加施IPPC标记,并认真查看有无活虫、禁止进境物等,检查木质包装上有无林木病害为害病症,需进一步检疫的,进行抽采样并送实验室检测。
核生化监测:
通过门式核辐射监测仪、便携式能谱仪、αβ表面沾污仪等检查设备,对进出境快件实施核生化有害因子监测。
第三十三条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应当派员到场,而且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海关对B类快件实施开拆查验的,快件经营人应当通知收发件人到场。
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委托快件经营人代为履行相关义务,而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以为必要时,能够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关于个人物品类快件,免于查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检疫。
对申报为或海关判定为人体组织、微生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快件,海关核验是不是办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核验内件是不是与申报和审批内容相符。
海关对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快件,依照相关标准实施卫生检疫查验。
入境口岸查验现场不具有查验特殊物品所需平安防护条件的,应当将特殊物品输送到符合生物平安品级条件的指定场所实施查验。
”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依法予以截留:
(一)需要做实验室查验检疫、隔离检疫的。
(二)需要作检疫处置的。
(三)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不能提供的。
截留快件,海关须同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具截留凭证,由快件经营人通知收件人。
截留期限一样不得超过45日,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快件经营人及收件人。
收件人需要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在收到快件截留通知后,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在7日内向发出截留通知的海关提供相关检疫审批受理证明,在45日内办结并提供检疫审批许可证明材料。
截留的快件物品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封存或隔离。
第三十五条进境快件发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置、技术处置或其他操纵方法:
(一)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
(二)发觉有规定的动植物病虫害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作检疫处置、技术处置或其他操纵方法的。
第三十六条进境快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作限期退回处置:
(一)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快件。
(二)经查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式作除害处置的。
(三)发觉核与辐射超标的,或含有生物战剂、化学毒剂等有害因子的。
(四)其他应看成限期退回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进境快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销毁处置:
(一)检出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的;
(二)有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
(三)作退回处置的寄递物重复寄递进境的;
(四)超期未办理检检疫审批手续的;
(五)无法退回的;
(六)超期未领取或所有人书面声明舍弃的;
(七)其他需要作销毁处置的。
第三十八条
需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置的,海关应当在执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置决定前,书面告知收件人作出处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收件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关应当充分听取收件人的意见,对收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收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收件人舍弃陈述、申辩权利或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海关依法执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决定。
关于危险品或鲜活、易腐臭、易失效、易变质的物品,海关在同意陈述和申辩进程中不断止执行处置决定。
第三十九条对进境快件作限期退回处置的,海关应出具有关单证,由快件经营人负责退回;作销毁处置的,海关应出具有关单证,由快件经营人通知收寄件人。
第四十条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进出境快件经营人和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进出境快件转关应当依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境货物转关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效劳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快递”,是指在许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依照本方法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记录,具有报关企业及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从事进出境快件经营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境内分支机构”,是指进出境快件经营人为拓展业务需要,在境内设立的从事快件经营业务,而且在快件经营人向海关注册记录材料中列明的机构。
“境外关联企业”,是指境外从事快件业务的,与进出境快件经营人有从属关系或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关联企业。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从事进出境(包括过境、转运)快件分拣、寄存、报关等业务的专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快件监管中心和快件转运中心。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组成走私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其他违背《海关法》、《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食物平安法》、《卫检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规定的单证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而且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方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方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4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二
(一)43项、《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六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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