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检讨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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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检讨书
铁路交通事故检讨书
【篇一:
交通事故检查书范文5篇】
交通事故检查书范文5篇
篇一:
尊敬的领导:
7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我的工作态度不认真,导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
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几个月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工作。
但近几个星期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
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
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
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要是我继续这么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
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
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
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篇二:
不小心开车的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针对我不小心开车、撞倒道路护栏的事故。
我经过一番思考总结,特此,我向您做出保证:
1,从今往后,我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行车安全意识,坚决遵守每一条交通法规,尤其是在启车、倒车过程中全面观察周围情况,采取稳妥行车方案,彻底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2,真诚慰问此次事故伤者,妥善处理此次事故纠纷,确保伤者身体康复。
充分吸取此次错误经验教训,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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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决反省自身行车盲目自信心理,提高自我的危机预判能力,今后势必万分小心谨慎行车。
并且以个人亲身实例告诫下属,今后开车一定要仔细、谨慎、小心!
此次错误发生,让领导为此困扰,我也感到很内疚,觉得也很对不起您。
作为一名公司的中层领导骨干,我应当以身作则。
然而此次错误,给公司内部造成负面冲击。
我难辞其咎!
今后,我必然需要加倍努力认真工作,不辜负您的关怀与厚望,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此致!
篇三:
开车撞倒行人的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怀着懊悔、自责的心情向您递交这篇检查,以深刻反省我开车不意、撞倒行人的严重错误。
在此,我对于由于自身错误引发的此次事故、以及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给公司这位物业保安造成身体伤害,给公司内部造成一定的负面冲击,让您为此事深受困扰、操心劳累等),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
回顾此次错误,我于2012年7月26日在公司门口,由于我在车内正与人闲聊,我一时大意就没有细致查看车子周围情况,盲目地加快倒车速度,结果撞倒了当时正在车子后方的物业保安,最终导致此次撞人事故的发生。
错误发生以后,我果断地走出车子查看当时现场情况,第一时间地采取改正、补救措施。
立即报了交警后报保险公司,接着迅速地送这位伤者去了就近医院检查治疗。
经过医生的全面检查,索性患者无大碍,不过仍然需要复查。
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内疚与自责。
虽然没有酿成太过严重的后果,可是我万难逃避自身责任。
为此,我表示一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给当事人一个妥善的交待。
此致!
篇四:
违章操作引发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随着雨季来临,为了确保乡镇道路稳固畅通,我们建筑施工队伍在一个月之前就前往了乡镇xx区段开展道理加固工作,期间由于我小组成员没有按照施工违反操作,急于赶
进度,导致了路基出现严重塌陷,重型机车掐在泥土,部分上体滑坡导致两名工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以后,我们尽管采取了第一时间的抢救,两名工人经过紧急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最终还是受了重伤,给工人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
对于这次事故的发生,我作为施工小组负责人,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此次情况,我违反了单位职工日常操作行为规范,没有按照标准化施工作业程序,片#from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
//end#面地强调了高效施工水准,忽视了道路路基的承受能力。
同时,我在潜意识里也没有对工人施工安全环境有足够充分的认知,忽视了工人的生命安全保障工作,使得事故发生导致了工人的人身安全遭到了伤害。
无论如何,我定要深刻检讨、自纠错误,尽一切努力弥补错误,并且愿意承担这次事故的大部分责任。
此致!
篇五:
危险行为的检讨书
尊敬的铁路管理局:
非常抱歉,对于我在铁路上行走的行为给你们的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
在此,我认认真真地向您做出检讨。
回顾我的错误经过,源于我跟女朋友在感情上发生了一些纠纷、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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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时间有些想不开,产生了冲动的想法。
其实我也完全没有想要寻短见的想法,只是铁路离我家里近,我也没有什么地方可以去走。
经过认真回顾,我意识到我这样行为的原因较多。
其中主要的一点是我幼稚地以为在铁路上走走比较浪漫,显得唯美与伤感,所以就行了这样的蠢事。
现如今,经过贵局领导的严肃批评教育,我深刻地意识到我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
一来我在铁路上行走很可能让行驶来的火车压扁,那可真是一滩血一滩肉,惨状是难以目睹的。
二来就算火车没有压我,搞得火车刹车制定就要浪费很多电力能源,这对于国家的资源就算一大浪费。
三来,我如此幼稚的行为反映出我脑子不好,将来出社会工作也没有人会要我,我生计就成了大问题。
终上所悟!
我彻底反省了,我认真改正。
向贵局保证,我今后绝对不做这样幼稚、无知、“冲动”、不计后果、毫无意义的举动了。
此致!
篇六:
追尾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部队领导:
我怀着愧疚、难过的心情向大家宣读我的这篇检讨,以深刻反省我驾车追尾事故的错误。
在此,我就自身错误,因我错误给部队车辆蒙受的损失,以及让领导为此困扰等诸多不良后果,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
细致回顾我之错误经过:
我于1月16日早上8点30分驾驶单位物资车于沪宁高速路,由于当时车辆周围有一定的突发状况,更是因为我自身驾驶操作经验缺乏,导致我所驾驶的单位物资车与前方奔驰车辆相撞。
错误发生以后,领导非常重视,您严肃地批评了我,让我有所觉醒,我也意识到如此追尾事故的错误,岂能是一名部队人员所犯,这其中暴露的问题甚为严重。
可是这些天来,我始终没有达到足够深刻的认识,在军人大会上做的上次检讨令您不满意。
对此,我又加深思考与反省,又进一步深入地分析总结我的错误:
这次错误充分暴露出我的勤务工作经验相当不足,处理突发事件能力欠缺,危机预判觉悟相当匮乏,环境观察力,警觉性不高等诸多问题。
篇七:
车辆相撞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今天中午,因为我的一时大意,驾驶单位用车在中山北路交叉口与小货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相当程度的损坏,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在此,我就自己给单位带来了麻烦以及给您造成的困扰,向您表示深深的悔意。
深刻反思当时的事故原因,我也已经跟交警陈述过了,我没有任何的饮酒行为。
仅仅是因为经过一上午的工作,精神有些疲倦,在拐弯路段没有降速,造成的本次事故。
虽然事故对方货车司机有超重嫌疑,但是主要原因是我的车速快了。
发生车祸后,我追悔莫及。
这起事故发生以后,我痛恨自己的不谨慎、不小心。
我想这起事故,肯定会在今后很长时间里给带来了阴影,是一快疤痕,让我纠结痛苦。
现在,我深刻地意识到错了,并且表示愿意接受单位上的批评与处罚。
最后,我只请求领导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今后加倍努力工作,以弥补我的过错。
篇八:
驾车时超速的检讨书
写这份驾车时超速的检讨书的起由是因为鄙人开车技术不好,不好归不好,可在现在的国道线上,不好也能开个百八十码的。
出于人性化考虑,在危险地段或者人群集中地方前都会限制一定的速度。
今天我钱包在几天前落在我的包里,由于办事急需一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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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驱车前往温州。
乐清国道线这一段的电子监控我一般都比较熟悉,但俗话说的好,你防,但怎么也不防不住那些流动测速的!
一个人坐在车上没有什么压力,所以开车比较放松,比较能发挥自己的水平。
我很喜欢在最快的时间挂档。
然后再尽可能的情况下全速前进。
但此种状态下是在安全的前提下
进行的。
我不知道其他省市是什么样的,乐清给我的感觉就是时速在60-80km/h之间变来变去的频率太高了,我总是被玩耍,弄不清东西南北。
经常把时速限制在60的地段当做80,可也奇怪,从未把时速限制在80的地段当60。
(我现在还在深思?
?
)不过,话又说回来,时速限制的差异,自有它的理由。
我总是在无视红色时速警示牌的警示,说好不超又超了,每次都超个10,最多也20。
我很郁闷,今天碰到2个流动测速,警车藏的很好,一般开过去也都能发现,不过你发现的时候,车已经与测速仪成平行状态了。
一个多小时就到了公司,她听后觉得不能让我再这样纵容下去了。
那是拿自己的安全开玩笑。
晚上的电话就是来催检讨书的,1000个字的检讨书。
她还说,字多是为了深刻,是为了加强你的记忆。
检讨总结:
我不应该在驾车时超速,应该以红色交通警示牌为准,按规定驾车,我真的错了
【篇二: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交通事故的检讨书范文
车辆相撞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今天中午,因为我的一时大意,驾驶单位用车在中山北路交叉口与小货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相当程度的损坏,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在此,我就自己给单位带来了麻烦以及给您造成的困扰,向您表示深深的悔意。
深刻反思当时的事故原因,我也已经跟交警陈述过了,我没有任何的饮酒行为。
仅仅是因为经过一上午的工作,精神有些疲倦,在拐弯路段没有降速,造成的本次事故。
虽然事故对方货车司机有超重嫌疑,但是主要原因是我的车速快了。
发生车祸后,我追悔莫及。
这起事故发生以后,我痛恨自己的不谨慎、不小心。
我想这起事故,肯定会在今后很长时间里给带来了阴影,是一快疤痕,让我纠结痛苦。
现在,我深刻地意识到错了,并且表示愿意接受单位上的批评与处罚。
最后,我只请求领导能够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会在今后加倍努力工作,以弥补我的过错。
追尾事故的检讨书
尊敬的部队领导:
我怀着愧疚、难过的心情向大家宣读我的这篇检讨,以深刻反省我驾车追尾事故的错误。
在此,我就自身错误,因我错误给部队车辆蒙受的损失,以及让领导为此困扰等诸多不良后果,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
细致回顾我之错误经过:
我于1月16日早上8点30分驾驶单位物资车于沪宁高速路,由于当时车辆周围有一定的突发状况,更是因为我自身驾驶操作经验缺乏,导致我所驾驶的单位物资车与前方奔驰车辆相撞。
错误发生以后,领导非常重视,您严肃地批评了我,让我有所觉醒,我也意识到如此追尾事故的错误,岂能是一名部队人员所犯,这其中暴露的问题甚为严重。
可是这些天来,我始终没有达到足够深刻的认识,在军人大会上做的上次检讨令您不满意。
对此,我又加深思考与反省,又进一步深入地分析总结我的错误:
这次错误充分暴露出我的勤务工作经验相当不足,处理突发事件能力欠缺,危机预判觉悟相当匮乏,环境观察力,警觉性不高等诸多问题。
【篇三: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
——兼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叶鑫欣?
《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较为模糊,仅在第17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以相同数额确立死亡赔偿金,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其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由于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化”(即同命不同价)问题并未完全厘清,①裁判尺度不一的争论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
这就使得我们在肯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得不对其加以检讨。
本文拟在分析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以道路交通事故为视角,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涉及死亡赔偿金制度之规定,对第17条在审判实务中的适用作出思考。
本文认为同一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中析出,不重复计算。
被扶养人作为受偿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希望上述思考对司法实践、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乃至未来《侵权责任法》修缮有所裨益。
鉴于我国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后表征不一,为讨论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探讨的死亡赔偿金为《侵权责任法》下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死亡赔偿金,而狭义死亡赔偿金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案件解释》)下与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并列之死亡赔偿金。
②
一、问题的提出:
第17条法律适用之实务检视
①“同命不同价”的典型案例是2005年12月重庆某法院判决遭遇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农村,其父母获得的赔偿仅为5.8万余元。
该判决结果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在200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力猛烈抨击“同命不同价”现象,认为其暴露出司法解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背,反叛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宪法的精神,并建议立法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②《赔偿案件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
死者均系农村户口。
为讨论方便,本文假定上述五名逝者无过错。
梳理现行立法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解释》)第4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赔偿案件解释》第28条①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上述规定在审判适用时会出现如下疑问:
(一)“相同数额”是以农村还是城镇抑或其他标准确定?
依《侵权责任法》,上述案例中仅规定“群死”五个人可以以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赔付,但法律并未规定相同数额(x)是以农村还是城镇抑或其他标准明确,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解释:
1.x>以城镇标准确定之数额;
2.以城镇标准确定之数额>x>以农村标准确定之数额;
3.以农村标准确定之数额>x。
此外该条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而非“必须”,对于“可以”的界定并无标准,在具体个案中是否适用该17条文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裁量。
考虑到自由裁量权的恣意性,各地甚至同一法院判决结果的差异将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必然遭受破坏。
(二)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及《侵权责任法解释》文采《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①《赔偿案件解释》第28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简称《涉外赔偿规定》)例,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不再单独存在,而是被死亡赔偿金项目所吸纳,确立三类相互独立并存的死亡赔偿项目:
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但存在以下适用困难:
1.一种认为应当按照《赔偿案件解释》标准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后,再与死亡赔偿金相加,其和为最终确定之死亡赔偿金;
2.一种是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从死亡赔偿金中析出,不重复赔偿;
3.死亡赔偿金的之受偿权利人与死者之被扶养人两者存在交叉,审判实践中出现受偿权利人与被扶养人主体不一时,如何确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条未予明确;
4.被扶养人是否有独立的生活费请求权以及这种请求权的独立性如何体现及得到保障尚无法律规制;
5.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民法通则》确定的法定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之司法解释是否有权修改,其立法正当性有待商榷。
(三)命与价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从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在一些因同一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纠纷案中,由于法院最终判决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在众多原告之间差异较大,引起死者家属极大不满,也广受媒体、社会公众诟病。
《侵权责任法》颁行后,第17条被社会公众解读为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
但是这种死亡赔偿金是生命的对价的逻辑,不考虑死者生前的收入状况,不考虑其家庭共同体成员未来生活需要,不考虑民法体系内部自洽性,规定赔偿同等数额死亡赔偿金就是实现“同命同价”的法律公正吗?
在理论上真能成立吗?
1.死了才能享受法律平等?
按照目前侵权责任法体系,在非致死的情况下,残疾赔偿依然是采“城乡二元化”赔偿标准,按照“同命同价”的逻辑,难道只有死了才能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
法律制度应该有其内在逻辑和规律。
如果为了减少群体上访,单纯追求社会稳定的政治效果,而放弃司法公平内在机理,即便可以满足一时的政治需要,但从长远来看,却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
2.反向歧视个体生命。
在同一侵权纠纷案中,户籍不同导致赔偿差异是赤裸裸的,其给人的不公平感非常直观,视觉冲击无比强烈;而在不同案件中,户籍不同导致的赔偿差异由于比较对象不在同一时空之下而显得相对隐晦,不公平感变淡,这也只是掩耳盗铃。
3.法律平等与实体差异。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排除合理的事实上的差异,抹杀个体差异所抱持的机械的、绝对的平等观,逆反了由抽象人格走向具体人格,疏离了矫正正义之理念。
毋庸置疑,“群死”的受害者家属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
体,较能通过群体方式主张诉求,借助民粹主义,放大差异,①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个死”的受害者家属势单力薄,很难“震撼”社会。
这种以“数量取胜”的司法裁决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
总之,如果死亡赔偿金性质、功能没有厘清,上述适用难题就无法解决,无论以何种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都无法满足“同命同价”,该争论必然永无休止。
二、理论辨析:
第17条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要解决上述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难题,有必要正确认识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功能。
在我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肇始于给予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家属抚恤补助,该赔偿兼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性质②,但没有明确具体赔偿项目;1987年《民法通则》只规定被扶养人扶养费,对狭义死亡赔偿金未作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狭义死亡赔偿金或可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与被扶养人扶养费并列可兼得;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破先前的模糊做法,将狭义死亡赔偿金明确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列;《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采概括赔偿,不区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相关财产损失及抚养费。
比较特殊的是《涉外赔偿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入了死亡赔偿金,并且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该分类方式与《侵权责任法》相似。
《赔偿案件解释》将狭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相关财产损失赔偿费用并列。
该解释首次将狭义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并明确了狭义死亡赔偿金的财产赔偿性质,以区别于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尽管侵权死亡赔偿本应是一项独立的制度,但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体系较为混乱,在侵权死亡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及名称、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尤其是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方面差异较大。
理论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③
(一)侵权死亡赔偿金是被害人的命价
1.死亡赔偿金是命价的解说。
简要梳理人类历史上对侵害生命的救济或者处断措施,以金钱砝码衡量人命价值、对人命本身进行赔偿的做法是人类历史上比①张新宝:
《中国民法和民法学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第108页。
②参见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致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③张新宝: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较古旧的生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①命价说认为,侵害生命权是最严重的对身体和健康的伤害,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自身因生命丧失而遭受之损害进行的赔偿。
该观点在是否实行同一赔偿标准上有分歧,从而出现了“命价平等说”与“命价不平等说”两种不同学说。
2.对死亡赔偿金是命价学说的反驳。
命价说逐渐被扬弃,其主要理由是:
(1)生命“无价”是近代普世价值观。
生命对人虽有最高之价值,但却决非金钱价值,更不会通过“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
②
(2)死者不属人格权主体。
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是以私人存在为前提。
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随其死亡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死者已无可能作为原告对其失去生命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也就不存在可以继承或代位行使的此等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不过是引起求偿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法律事实。
(3)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死者的逝去必然要撕裂其生前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某些环节。
侵权法是从近亲属、生活伴侣、雇佣人或交易伙伴等的角度来分析他们中的哪些人可以就哪些损失主张权利。
并且还需要区分两种损害形态,即以纯粹经济损失形式出现的反作用于第三人(如因失去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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