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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六章
海商法知识必读(第六章)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161、什么是船舶租用合同?
远洋运输营运方式可以分为定期船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
定期船运输又称为班轮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按既定的船期表和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港口间运输的营运方式。
不定期船运输又称租船运输,是指承租人向船舶所有人租赁船舶或舱位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可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营运方式。
不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都需相应地签订运输合同。
比如,班轮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来体现;航次租船应有航次租船合同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和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则属于船舶租用合同。
如我国《海商法》第128条规定: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所以,租船运输方式与船舶租用合同两者之间有一定得联系,但也有很大的区别。
不应产生概念上的混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航次租船虽然属于租船方式的一种,但航次租船合同却不属于船舶租用合同,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
162、租船交易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在租船市场上,租船大多通过经纪人进行。
一般地说,从承租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后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大致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即询价、报价、还价、报实盘、接受订租、签订订租确认书、编制、审核、签订租船合同。
询价(Enquiry),又称“询盘”,是承租人根据货物的情况表示需要租船,并说明自己对船舶要求的业务。
通常以电传、电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内容包括:
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装卸港、装货日期、计划运价等。
报价(Offer),又称“开盘”,是租船经纪人或船舶所有人在接到询价后,根据自己的条件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够提供船舶的情况和条件的业务。
报价的内容,除对询价的答复外,通常还包括:
船名、载重量或载货容积、装卸港口、受载期、装卸条件和费用条款、租金或运费、滞期或速遣费率、佣金、拟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等。
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两种。
前者是指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
在有效期内,承租人必须对船舶所有人的报价作出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
同样硬性报价对船舶所有人也有约束力,即在承租人未做出答复之前,不允许再向其他承租人报价。
后者是指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反复磋商,修改报价条件。
还价(CountOffer),又称“还盘”,在条件报价的情况下,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的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部分提出修改或增减的意见,或提出自己条件的业务。
还价意味着对船舶所有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询价的开始。
因此,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承租人的还价后,作出新的报价,或提出新的条件,称为再还价。
这一步骤,在实践中可能重复多次。
报实盘(FirmOffer),当交易经过多次还价,再还价之后,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对租船合同条款的意见趋向一致时,船舶所有人即可以报实盘。
实盘是船舶所有人对所提条件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要求承租人决定是否接受。
接受订租,是承租人接到船舶所有人所报实盘后,在有效期限内,对是盘中所列各项条件明确地表示承诺,租船合同即告成立。
签订订租确认书,船舶所有人接到承租人对实盘的承诺后,即根据双方约
2、“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简称“土产格式”(ProduceForm)或(NYPE)。
这是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ewYorkProduceExchange)制定的,并由美国政府批准使用的标准合同格式。
它制定于1913年,现在普遍使用的是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
1981年6月,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协(AssociationofShipBrokers&Agents(U.S.A)INC.——ASBA)对此格式进行修订,租约代号为“ASBATIME”。
这种格式平衡了承租人、出租人的利益,因此显得比较公平。
NYPE最近一次修改是于1993年完成的。
3、“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租约代号“中租1980”(SINOTIME198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
此格式较多地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
168、什么是船速索赔?
定期租船合同对燃料消耗量如何规定?
有什么意义?
与航次租船合同相类似,在定期租船合同中,也要规定船名、国籍、船舶吨位、船舶动态等有关船舶说明的事项,除此之外,还要对船速及燃油消耗量作出特别规定。
因为在定期租船合同情况下,承租人是按船舶的使用时间支付租金,所以船舶航行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承租人在租期内使用船舶的效益。
另外,船舶的营运费,如燃油费、港口使费等,也由承租人支付,所以,燃油消耗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承租人的营运成本。
如果实际船速低于合同规定的数值,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称为船速索赔(SpeedClaim)。
同样,如果船舶实际消耗燃油量大大超过合同规定的数值,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提出燃油消耗索赔。
以“土产格式”为例,来说明船速和燃油消耗量的规定。
“船舶在满载,良好天气条件下,每小时航行大约XX海里,消耗等级最好的燃油大约XX吨,最好等级柴油大约XX吨……”。
通常认为,除合同特别规定外,只要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之时,船速及燃油消耗达到合同的上述规定,即使在租期内船速下降,燃油消耗增加,也不视为出租人违约。
而且上述船速及燃油消耗量适用于满载情况(FullyLaden),至于船舶处于半载、轻载、空载等情况下,则类推计算,或在合同中将其明确规定。
“良好天气条件”(GoodWeatherConditions),一般理解为,风力不超过蒲氏4级(最大风速16海里/小时),海浪不超过道格拉斯3级(浪高3—5英尺)。
但上述标准不是绝对的,应针对具体航次,具体船型而言。
至于船速值及燃油消耗值,多数合同都加有“大约”(About)字样,避免给出准确数字。
有个“约”字,既可允许在数值上有偏差,但偏差的范围是多少,解释不一。
例如,船速约15节,则允许偏差的范围为正负0.5节,或正负5%。
这要根据每艘船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予以认定。
169、定期租船合同对交船、还船是如何规定的?
交船(Delivery)是指船舶出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约定的船舶交给承租人,否则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常,交船期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
有的规定,交船期届满后的某一天为解约日。
如果出租人在交船期届满之后,解约日之前,将船舶交给承租人,则承租人只能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解除合同。
在交船后,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特别是预计船舶无法在交船期届满之前抵达交船港时,出租人应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
我国《海商法》第131条即有如此规定。
同时还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否则,在承租人未做出答复之前,出租人仍有义务驶往交船港。
所以,很多合同都要求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发出的预计延误的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做出是否继续使用船舶的答复,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还船(Redelivery)是指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将船舶还给船舶出租人。
我国《海商法》第142条规定: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
不论是交船,还是还船,合同都规定交、还船的具体港口或泊位,并且对交付时船舶的状态作出规定。
如:
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还船时应以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交付,但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另外,合同对交、还船时船舶的淡水、燃油剩余量也作出规定。
实践中,交、还船时,双方当事人都对船舶的具体状况予以检验。
通常,交船时的检验费由承租人承担,还船时的检验费由出租人承担。
通过交、还船的检验报告,既可清晰了解到船舶动态。
170、为什么定期租船合同对交、还船时淡水、燃油剩余量作出规定?
交、还船时,船舱内必然剩有燃油和淡水。
如果燃油和淡水的剩余量过多,特别是燃油的剩余量过多,一方面可能因交、还船港口燃油价格过高,而使接受船舶的一方增加支出,因为多数合同规定,接受船舶的一方,要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购买船上剩余的燃油、淡水;另一方面也会影响船舶的积载能力。
但是如果过少,也会因一时难以补充,而给接受船舶的一方带来不便,甚至影响船舶的继续航行。
因此,租船合同都对淡水、燃油剩余量,特别是对燃油的剩余量的价格作出规定。
至于燃油的剩余量,“波尔的姆”对交船时未作规定,而对还船的剩余量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量。
“土产格式”则分别为交、还船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量。
171、定期租船合同对租期是怎样规定的?
租期(PeriodofHire)是指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
由于租金(Hire)按租期长短计算,所以如何计算租期是很重要的。
一般是以“月”为基础作出规定。
所谓“月”,应理解为日历月(CalendarMonth),是按日历的实际天数作为一个月。
有的租船合同是以平均每30天为一个月。
例如“土产格式”规定按日历月支付租金,而“波尔的姆”格式则按每30天为一个日历月支付租金。
后者相对前者而言,在支付上对出租人更为有利,因为如果租期为一年,前者只须支付12次,而后者除要支付12次外,还要对余下的5—6天再行支付一次租金。
关于租期,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关于起止时间问题。
作为承租人,虽然在租船时对于将来的配船航线,预定使用次数心里有数,然而也很难保证最后一个航次的结束日期恰好与租期最后日期吻合。
所以,租船合同对于租期都加上一个“约”字,使租用时间有伸缩余地。
有的对允许使用的最后一个航次规定一个默许期,即允许船舶在一合理期限内延迟还船。
超期内的租金,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
实践中常见的租期规定,有如下几种方法:
1、XXMonths(XX月);2、AboutXXMonths(大约XX月);3、XXMonths,XXDaysMoreorLessattheCharter’sOpinion(XX月,前后相差XX天由承租人选择);4、NoMorethanXXMonths,NotlessthanXXMonths(不超过XX月,不少于XX月);5、ThePeriodNecessarytoPerformVoyagesfromXXMonthstoXXMonths(完成航次的必要期限从XX月到XX月)。
究竟选用哪一种,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予以规定。
172、何谓航次期租(TCT)?
国际航运界新近又发展了一种介于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之间的租船方式,即航次期租(TimeCharteronTripBasis—TCT)。
这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租金的租船方式。
从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然后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将货物卸下这一点来看,这种租船形式与航次租船完全相同。
但是从运费(租金)计算的方法及费用分担上,却按定期租船办理。
当装货港或卸货港条件较差,或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比较难以确定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时,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
因为可以避免因难以预测的原因使航次延长,从而造成船期损失的后果。
17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装运任何一种货物?
定期租船合同中,通常并不限定装载货物的特定种类,只是规定船舶在租期内,从事合法贸易(LawfulTrade),装运合法货物(LawfulMerchandise)并列明某些特殊货物除外。
除外的货物,一般包括活牲畜及危险货物。
所谓合法,是指符合装货港、卸货港、挂靠港所在地的法律,船旗国法律,或合同适用的其他法律。
如果承租人指示装运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船长有权拒绝装载。
如果出租人和船长不知道承租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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