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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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
深圳市南山区
软科学研究课题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课题组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1
第二部分美、日、欧(盟)、韩等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战略概述4
一、美国知识产权战略5
二、日本专利战略8
三、欧洲与欧盟的专利战略10
四、韩国专利战略13
第三部分美、日、欧(盟)、韩等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实践于我国、我省的具体手段15
一、壁垒的建立15
二、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垄断18
三、海关配合19
四、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19
五、以专利优势来对抗劳动力成本优势20
六、专利制度负效应的运用20
七、特殊条款的运用21
八、抓住弱点,围追堵截22
九、利用国内企业的“无知”(即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不足,不全)牟利。
22
十、展开经济间谍活动,想方设法刺探主要企业的商业秘密。
23
第四部分国外专利战略已经给广东省的企业(包括深圳南山区)造成的损害23
一、直接的损害23
二、间接损害24
第五部分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30
一、历史形成的滞后30
二、认识的根源31
三、对策33
结束语40
感谢41
主要参考资料来源:
41
说明
本课题是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局资助的(2005.1-2006.1)软件科学课题。
在完成这一课题中,南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的负责同志给我们许多具体指导。
深圳市、南山区以及珠三角地区一些企业对我们的调查,给予大力协助。
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的部分师生为本课题的开展也提供有利条件。
本论题结题前,开过一次初审会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兼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博士导师除国华教授、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谭天健副研究员、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主任李其应教授、广东新安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李国治副教授、信息产业部信息中心张树梧高级工程师以及主管本项目的南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科陈科秀科长对初稿进行了审议,他们对本论题发表了许多有益的意见。
课题组对上以各方面的帮助,仅致深切的谢意。
本课题由全体成员参加各方面的研究活动,而最后由王桂海主要执笔,陈玲、刘锡伟参加部分撰写工作。
课题组负责人
王桂海
陈玲
2006年1月16日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策研究
第一部分概述
2005年10月11日闭幕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中,特别提到,要在“十一五”期间,“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这些企业,应不应当出现在深圳市南山区,有多少企业能够达到这个要求?
这是南山企业,尤其是高新企业应当考虑、回答的大问题。
深圳市是广东重要的高新产业工业基地,2004年全年高新企业产值达3266.52亿元。
深圳市南山区是一个以高新技术产业为经济发展支柱的城区。
截至2004年底,南山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产值已达1090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61.2%,占深圳市的33.4%。
南山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654亿元,占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总量的60%,占深圳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1853.09亿元的35.2%,其中有不少企业都拥有自己的专利,而深圳全市高新企业产值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到的比例均达57%,比南山区自身的比例低3个百分点。
(图1)
[资料来源:
2005年10月31日,深圳新闻网;2005年4月7日深圳市统计局]
[资料来源:
广东专利信息中心检索数据后再整理]
又据2005年9月21日公布的第九届中国专利奖初审合格项目名单中,全国发明专利共计214件,广东占19件,深圳占9件(其中南山区占7件),广东约点全国的8.8%,深圳占全国的4.2%;全国实用新型28件,广东占3件,深圳没有,广东占全国的10%;全国外观设计共计11件,广东占2件,深圳没有,广东占全国约18%。
这些数字,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
1.南山区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在深圳市,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总值和其中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来看,南山区都分别约为深圳市的1/3。
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在同类产业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则南山区略高一些;
2.南山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产品所占的比例,和全市的比例所差无几(高约3个百分点);
3.南山区拥有较高质量的发明专利;
4.但是,南山区的专利申请占深圳全市专利的份额却落后于产业状况,可见,即使就深圳市的情况来看,南山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有待提高。
而在更大的范围来看这个必要性就更突出了。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最有效的途径便是及时制定南山区的知识产权战略。
从全国来看,国家于2004年正式提出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构想”。
这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竞争的重要手段,创造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已成为增强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
国外许多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中已有多种重要措施,形成我们必须面对和客观形势。
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多年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实践,从产业产品,法律法规,人才管理经验等方面看,也初步具备了制定和实施战略对策的条件。
南山区的企业家应当属于放眼世界,面对全球经济的“世界级”企业家的行列。
这是由于深圳市在全国和世界的地位所决定的。
他们不应当是只知蝇头小利的小业主,而必须把自己的企业作为面向全球竞争的一个“战斗单元”,有高度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眼光。
充分认识到企业要想在国际化潮流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
这样,才能适应我国入世之后的形势,才能逐步使自己企业的大船在国际竞争的海洋上破浪前进。
温家宝总理指出: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集中表现在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
我们要从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鼓励我国优秀企业创世界顶级品牌。
”怎样理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呢?
这是因为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就必须要靠知识产权来支持与保证工业技术的获得及与国际合作的环境;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保证;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是规范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这还因为知识产权事实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之间,各企业之间主要的竞争手段之一,是各国、各企业发展战略的生命线。
以上都已经不是理论的探讨而是现实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战略这个大前提下,本论题虽然只选取“专利战略”这个工业知识产权中最有代表性、最核心的问题予以深入讨论,但仍希望能通过研究探讨,得到一些有启发性的结论与对策,为深圳市南山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些贡献。
“知识产权战略”首先是一种“战略”,而“战略”(Strategy)原意是指“在战争中利用军事手段达到战争目的的科学和艺术”。
在本论题中,我们具体地给“战略”以下述的几个性质(在研究知识产权战略的性质时,我们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最近曾提出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关键性四点。
这和我们下面提到的略有不同,这是因为所讨论的内容、范围、层次不同而作出的不同阐述。
田局长强调的这四点性质,仍然是指导我们制定战略的重要依据。
这在本报告的后文中还会提到):
(1)竞争性。
没有一种不是用于战胜对手的战略。
战略的本性,就是要战胜对手。
具体到我们这里就要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制服对手。
换言之,这是如何使对手在竞争中处劣势,并战而胜之的“大学问”。
(2)全局性。
战略是带全局性的概念,从知识产权概念来看,要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总体,即每个企业都要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各部分,都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并综合考虑如何运用这几个方面,有机配合地把知识产权保护做好。
而对某一个方面,例如,以专利为例,则其全局性表现在从范围上看,关乎到国际、国内、本省;从时间上看,不是一朝一夕的措施而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所适用的;从行业上看,不仅研究某一种产品、专业,而是着眼于与本企业有关的环境,即从产品设计到上市,从原料到成品推出整个链条上的关系;不仅只限知识产权部门,而且牵涉到设计、生产、营销、技术标准、外贸、海关等部门,等等。
每一项本身,也可以构成一类“战略”,例如,“标准战略”,“营销战略”等等。
(3)法律性。
一般的战略,是以取胜为最终目的的,手段服从目的。
但知识产权战略,则是在严密的法律体系下面的活动,其行为和道德观念,都是有法可依的,有着国际、国内的“游戏规则”。
我们讨论专利战略,研究专利战略,同样以国际的、国内的法律作为依据。
法律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
具体来说,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法、刑法、海关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是我们的战略策划、战略分析的依据。
(4)操作性。
不能付诸实行的战略,不是真正的战略。
当我们分析国外以及国内同行知识产权战略时,着重分析竞争对手已经施之于我和可能施之于我的方法和措施;我们研究对策时,也是以可行的、急迫的应对为前提。
(5)代表性。
具体的战略,各国有所不同,有所偏重,但我们选取最有代表性的美、日、欧(盟)、韩为研究对象。
这四个方面,代表了我国对外贸易80%以上。
他们又是近几年按国际专利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最多的国家或地区。
把这些方面研究了,其他方面也可以大致了解了。
而且,这几方面的战略状况,也是其他国家经常效法来对付我们的。
本论题最后一部分是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对策”其实就是我们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提出的的对策,同样具有前面所讲的“战略”的几个特征,是一方面“应战”,一方面“自强”的统一。
所提出的各项对策措施,都是可行的。
有一些(例如知识产权投资),则难度会大一点,但其效果自然也会大一些。
所以,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对本课题的对策与建议能发生兴趣,并逐一促使其实现。
第二部分美、日、欧(盟)、韩等主要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战略概述
许多国家,目前已知道或者已经实际上把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作为基本国策之一,这是一个国家在地球上谋取生存之道的重要取向,它们制定这方面的战略,不一定是专门针对中国的,但因为中国在市场上,是他们的竞争对手,所以不能不是它们战略施行的承受者。
我们先来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目前所采取的专利战略作些简介。
一、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美国最为重要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
美国的专利战略,是美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可以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企业技术评论》今年5月份的一篇文章的一句话来概括:
“或有专利,或被淘汰”。
1999年12月,美国政府开会拟定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的长期改革原则,其中主要一项是改进现行的专利制度,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专利制度是国家创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并宣布,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最高政策列入其全球贸易政策优先日程。
美国的专利战略概括起来是:
政府支持,法制完善;倚仗技术优势,拉大与他国的差距;进攻与设防并重;与对手有联合,有竞争;以实现其长远经济利益(BiggerPicture)的前景。
主要有下列的具体表现:
1.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受到政府十分重视,是政府对外谈判的重要内容。
中美首脑会谈不止一次地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商谈的议题之一。
2005年11月中下旬的胡锦涛主席和布什总统的会谈中,布什再次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希望双方共同努力,加强保护;胡锦涛主席向美国郑重表示:
中方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2.通过法律体系的调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的地位,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是专利立法的依据,该条款明确:
国会有权“保护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间内(ForLimitedTimes)就他们各自的(Respective)作品(Writings)和发现(Discoveries)享有排他性的权利(TheExclusiveRights)”,这就是著名的“版权与专利条款”。
以此为基础,对专利立法不断完善。
美国1790年颁布专利法,此后作过多次修改,制成一套适应其战略需要的法律。
近期主要有下列几次修改:
(1)1979年卡特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
(2)1999年,美国政府召开会议,拟定政府科技创新改革原则,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保护力度,保证发明人享有更多的权益,确定:
“专利制度是国家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
(3)2002年2月,美国联邦贸易会提出《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及政策的适当平衡》(“ToPromoteInnovation:
TheProperBalanceofCompetitionandPatentLawandPolicy”),以便促进专利与推广技术创新的关系。
以便使美国的专利政策能在已有的平衡机制上达到专利法和竞争政策之间的新的、更高层次的平衡。
3.认真解决竞争政策与专利法的关系,不断鼓励创新
保护专利与鼓励竞争之间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竞争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根基,只有竞争,才能促进不断有新产品、新技术的出现,专利制度就是通过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以鼓励创新精神。
但如果专利技术保护过度,则会形成垄断,妨碍更多的人的创造。
美国从整体上看是倾向于专利权的扩张与强保护,但却十分注意它和竞争之间的关系调整。
1980年,美国出台《技术创新法》,1986年出台《联邦技术转移法》,都提出促进技术的创新与转移,鼓励职务发明人不断创新(允许他们可以提取不低于15%的专利收入)。
为提升其国际竞争力的需要,美国还通过立法在一些尚未受法律保护的高新领域设立专利,这是美国实施其专利发展战略的一个新趋势,其典型表现便是明确允许从事基因研究的公司和个人把基因研究的成果进行专利注册(但要说明注册基因的具体用途)。
由于把鼓励创新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所以,长期保持了头号专利大国、强国的地位。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2004年,国际专利(据国际专利条约,PCT)申请,美国继续居排行榜的首位,达(估计)41870件,占全球份额的34.9%。
4.加强国外市场的保护,实现专利制度与贸易制度结合。
(1)关于301条款,301条款起始于1974年的《贸易法》,是对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出口保护),包括“常规301”(Regular301),以及1988年修订《综合贸易竞争法》,增加了“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和“超级301”(Super301),主要用于对不遵守美国知识产权规定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以保证美国专利权人在海外的利益。
企图通过使用贸易报复手段来达到扭转美国近年来巨额贸易逆差,为美国“公平”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主要由政府授权贸易代表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要求改变不公平作法。
1991年,美国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并在当年公布了对我国价值150亿美元的报复清单,虽然于1992年达成和解,但90年代后期,美国又多次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并采取报复措施,后来1999年签订了《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使问题得到平息。
到2005年4月,美国又一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之中。
美国新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上任之后,曾表示要“以更强硬的态度对待中国”,并说,知识产权问题是他要同中国解决的重要问题。
(2)利用公平竞争政策保护国内市场的1994年337条款
所谓337条款,系指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是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美国市场的一种保护手段,是所谓“进口保护”,该条款又称“不公平贸易作法”条款(美国法典第9编第1337节)。
该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
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后者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对付专利侵权是重点,其处理的案件,以专利案为最多,由于有些贸易国对于337条款的特点了解不深致使自身利益受损(关于对此条款的理解与分析,详见后面“对策”部分)。
这样,不论是进口、出口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其自身的权益。
5.加强海关配合
美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保护为主,《美国法典》规定美国海关只对进口的侵权物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保证美国市场免受进口侵权货物的冲击,而专利保护则是一个保护的重点,专利权人只要在海关作备案,备案申请一经核准,有效期为20年,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如果发现进口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的专利权,可采取扣压措施。
美国给专利权人很大的方便,甚至可以不必承担货物在海关扣压期间的费用。
海关提供如此有利的配合措施,可见专利(同时也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的重要地位。
6.加强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工作
美国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可谓不遗余力,以很大的投入,作为专门的课题,由专门的小组(Group)或委员会(Congress)提出详尽的分析对策报告(和我们国家所谓软件课题相似,但其投入则远远高于我国),供政府作决策参考。
其中著名的有上世纪80年代的《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inanageofElectronicsandInformation》(JOHNN.GBBONS等);90年代的《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ReportoftheworkinggroupontheIPRs(BALehonan)等,和本世纪初的《ToPromoteInnovation:
TheProperBalanceofCompetitionandPatentLawandPolicy》等,都是对美国立法、行政措施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另外,美国的CHI公司还专门开展“专利记分牌”的研究项目,这是一项每年发表一次的统计结果,用技术实力(综合指标)、专利数量、当前影响指标、科学联系、技术生命周期5项指标,分别为美国150家专利大户按8个高新技术领域排定特别奖,反映各公司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在美国产生了权威性的影响。
被称为世界知识产权研究的创举。
7.加强与欧洲、日本等国家的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全球一体化
美国在不断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方法的同时,还积极联同欧洲、日本推动WTO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而TRIPs较能集中地体现经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因而,在入世的问题上,所有国家都被要求以TRIPs为底线,只可以有更宽的保护要求(Moreextensiveprotection),但不能违反协议(Doesnotcontravenetheprovisionofthisagreement)。
所以,凡是本国法律未能达到TRIPs要求的,都在申请入WTO时被要求调整与之相应的水平,中国也不例外。
美国这样做,就是与对手的有联合、有斗争的表现。
二、日本专利战略
日本专利战略的特点是:
高度重视、官民结合、鼓励创新;实行“以小制大,以小换大,以小敌大”。
对美国采取防卫型,对发展中国家采取进攻型的战略。
日本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科技、工业尚未能与美国争衡,当时的知识产权政策带有防卫型的特点。
1885年,日本实施发明专利,但要依靠从实用新型专利方面来促进日本技术经济的发展,所以,实用新型专利便推迟了20年,即1905年才实行(今年正好是100周年)。
但今天,日本已经是经济和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战略便带有向全球性进攻的特色了。
这样的灵活性战略战术,可以说是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缩影。
日本2004年PCT国际申请排行第二位,共计19982件,占总份额的16.6%,增长率为15.0%。
其具体表现如下:
1.立法保证政府出面,全面支持“知识产权立国”。
2002年7月,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发表《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2002年11月,日本国会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为知识产权立国(Nationbuiltonintellectualproperty)提供法律保障;到2003年11月,又出台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2.组织保证2003年2月25日,日本政府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本部”,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成员包括政府高官、大公司总裁、著名的学者、教授、律师等。
从其人员成分不难看出该部门的作用和所代表的利益。
3.明确战略日本提出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四个方面:
(1)创新战略;
(2)保护战略;(3)开发(应用)战略;(4)人才资源开发战略。
2002年2月9日,小泉纯一郎在日本第154届日本议会的讲话中指出:
日本所拥有的专利知识产权在世界上已首屈一指;日本的国家目标是将研究活动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战略性地保护和运用,从而强化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日本政府在其起草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内,涉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开发及组织保证等内容,并包括知识产权在大学等部门的和研究和开发;鼓励大学的科研成果向商业应用顺利转移;推动获得知识产权的进程;推动改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体系的进程;加强对知识产权(例如,在国内、外市场和边境的仿制和盗版)的防卫措施;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有关的国际合作;审查在新领域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网络、再生药、生物技术等方面);建立有助于商业企业开发知识产权的管理指南;重视商业个体投资的项目和中心企业的新开发项目;开发人才资源等。
4.政府主导、官民结合、适时对策根据日本国家发展阶段,适时地调整国家专利战略。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实施构筑小型专利防卫网的专利战略,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性专利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灵(例如针对日本科技处于引进模仿、消化吸收阶段,便采取政府提供专利信息民,延迟国外专利审查、先攻外国技术等对付大国专利的手段)。
到二十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日本专利战略向技术创新、向自主专利战略过度,到90年代,日本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采取促进原创技术的专利战略,以增强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力,实现以小制大的转换。
5.外交介入、全面协作日本外务省于2004年8月16日宣布,将在当年秋季在所有的日本驻外使领馆(共189所)中设立专职知识产权事务官员。
此举目的,在于全面保护本国知识产权,防止日本产品受到知识产权侵害。
日本外务省早于2004年7月便设立了“知识产权侵害对策室”,各驻外使领馆,也设立了“日本企业支援窗口”,其任务是了解、掌握当地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现状,并帮助进军海外市场的日本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要求与意见。
其政府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和服务的认真、彻底,可见一斑。
6.斗争与妥协结合,对付大国为专利申请程序顺畅,日本特许厅向全球专利局实行协作,充分使用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和审查,同时多次与美国展开知识产权谈判,使美日在专利问题上达成协议。
美国方面承诺:
变更专利保护期,从原来的“授权之日起17年”改为“从第一次申请之日起20年”;采用早期公开制度,即从申请之日起18个月公开专利申请;日本则承诺1995年起受理英文申请(但申请人应在申请提出后两个月内提交日文译本),把授权前的变议制度(这样可以延长审查周期)改为授权后的变议制度,改善早期审查制度的运用。
这样,逐步应付与美国专利攻防战的关系。
7.企业与政府战略配合日本政府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方针,一些大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立即配合,与政府联手促使该方针得以实施,他们的做法是把技术和产品分成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基础科学的研究(这是创新发明的立足点);二是应用科学的发展(这是使科技转向市场的重要环节);三是产品的产业化(实现获取利润的最后手段)。
日本把第一、二阶段留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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