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工作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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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工作要求
XX市政府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工作要求
XX市定点培训机构工作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培训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在本市范围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参与竞标,竞标成功后,向符合政策要求的培训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目标的教育训练活动。
第四条享受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的对象:
有培训意愿,当年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在我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劳动年龄段内本地被征地农民、外来务工劳动者。
第五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培训对象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招生宣传
第六条除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招生宣传外,培训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所承担工种、等级的办班计划制订招生简章和宣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房面积不少于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培训教室、实训场地设施与培训教学内容、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教学需求,并应配有:
教学和实验、实训设备设施及其材料,教学辅助设施(如计算机、多媒体投影仪、图书资料等)。
第十六条培训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教学、实训、办公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后勤保障工作人员及设施配备齐全,后勤保障系统完善。
第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要求在醒目位置悬挂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标牌和公示重要的培训信息。
第五章教师队伍
第十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合理配置师资,根据培训性质、教学形式和内容的特点确定合理的师生比例和恰当的专兼职教师比例,其中:
——培训机构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教职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专职教职人员;
——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比例中,专职教师的比例应不低于20%。
第二十条对于自身教师资源不足的培训机构,同其他机构联合建立教师资源库的,应将联合办学机构及其聘请师资的情况报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确认当期培训班的培训教师。
第二十二条定点培训机构选用的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教育教学的工作背景,理论功底厚实,实践经验丰富,符合从事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三条定点培训机构应与非本机构的任课教师签订聘课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理论授课教师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实训操作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工种、相应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实施教学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核准的章程和条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教学计划上的安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七日将《XX市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资格、非职业资格培训班审批(备案)表》、《XX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XX市职业技能培训班教师情况表》、《XX市职业技能培训授课计划表》上报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按核准的培训工种组织开展各项技能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在XX市劳动和保障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学员信息的详细录入,维护好班级的信息资料。
妥善保存学员的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收集好上级所要求的各种资料、表格,如有因资料缺失造成审核不通过,由培训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报到之日核对培训学员信息,发放培训课程表和培训资料,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培定点训机构应优先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编教材或认可的自选教材。
第三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班的人数宜控制在20~60人,否则宜做并班或分班处理。
第三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应保障培训学员在培训中的安全,有应对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应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制定相应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的制定应以保证培养目标、教学质量和效果为前提,结合人社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紧缺工种的岗位要求设置。
第三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总课时应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课时要求。
第三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中应注重技能实操训练,技能实训课时应占总课时的60%以上。
第三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班应明确技能操作训练的实习场地、学员分组、具体实习科目及使用的实习教材。
第三十六条办班形式可以是白天班、晚上班、双休班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不应擅自减少和变更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或变更的,应将事由与学员协商,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同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
第三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应能跟进教学服务,解决培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问题,保证按照课时进度授课。
第三十九条每个培训班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班主任或辅导员,专人跟班管理。
第四十条定点培训机构要统计学员到课率,并在每堂课上组织学员签到。
安排专人巡查课程情况并及时反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到课率低于60%的,不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试。
第四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各班应建立《教学日志》,对培训班的教学内容、到课人数、授课情况作相应的登记。
定点培训机构老师和授课教师要做好教学日志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培训机构不应随意变动上课地点和上课时间,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至少提前1天告之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和上课学员。
第四十三条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提交结业考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课程结束后组织培训学员参加应知应会的考试和考核,国家和本省规定就业准入职业的专业(工种),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暂没有职业资格标准的专业(工种),应组织学员参加培训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试或结业考核。
第四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在考试前,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参加考试的学员。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培训过程实施质量控制,配合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对培训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绩效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和各类岗位管理制度,诚信规范服务过程。
第四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应配合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培训对象满意度以及服务过程中的不足之处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培训能力承担培训,不应超范围进行培训或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培训或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培训。
确有需要同其他单位进行联合办学的,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审查。
第五十条培训结束前,应向学员发放评价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调查表和学员满意度调查表,发放率和回收率不少于80%。
第五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对授课老师进行考评,建立授课教师的退出机制。
第五十二条定点培训机构应配合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的动态管理,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第五十三条定点培训机构要详细了解学员参加培训结业后的去向,尽可能的帮助培训学员就业,做好培训后的跟踪服务工作,每期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培训后学员的就业率要达到75%以上,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要求的,将按比例扣减相应补贴经费。
第八章培训补贴资金申请
第五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申报本地城乡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外来务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方式以通过鉴定人数为单位,补贴的具体数额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的中标价格、不同人员类型以及鉴定获证及就业状况,按规定给予补贴。
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XX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XX市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
3、XX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学员花名册;
4、补贴人员花名册;
5、培训学员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录用备案表;
6、培训学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劳动者必须提供);
7、学员培训考勤表。
第九章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各定点培训机构日常培训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成立考核监督评估小组,通过现场检查、抽查、电话回访、核查资料等形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实施进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学员乱收费,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乱收费行为将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并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视情节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中之一的,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至合格,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开展新的培训活动:
1、未经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同意,擅自开班的;
2、未按培训方案(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改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管理的;
4、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5、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资料上报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中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1、将定点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
2、管理混乱、违规收费,教学质量低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4、获得中标资格期满一年尚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5、当年完成年度下达培训指标人数在50%以下的或考评低于60分的。
6、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培训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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