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农副产品加工税率是多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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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农副产品加工税率是多少
农副产品加工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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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优惠读本
制造业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份额,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医药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
那么,制造业的一般纳税人,在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能够享受到哪些税收红利呢?
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16%税率降至13%主要政策内容包括有:
一是税率下调,制造业增值税16%税率下调为13%。
同步调整:
农产品进项抵扣率调整、离境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
二是取消分次抵扣,即不动产抵扣由分两年抵扣调整为一次性抵扣;
三是扩大抵扣范围,即将旅客运输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四是留抵税额退税,即对符合条件所有行业实行留抵税额增量部分退税60%。
这是今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对制造业减税的重要体现。
一、增值税优惠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
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
1.纳税人在何时加计抵扣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之前税率的“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2.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举例说明:
某一般纳税人农副食品加工企业,2019年4月1日购进大米用于直接销售,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扣除率应按9%计算。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某一般纳税人食品加工企业,购进荔枝用于生产荔枝罐头,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是否设置了过渡期?
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举例说明:
(1)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
对于这种情况,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2)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出口退税率为16%的货物。
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
对于这种情况,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5.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举例说明:
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国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只皮箱和一批中药饮片,取得了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相应退税申请单,发票上注明皮箱税率16%、中药饮片税率10%。
4月21日又购买了一批中药饮片,取得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9%。
4月25日,该境外旅客从北京首都机场离境。
在为该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其于3月21日购买的皮箱和中药饮片,应统一按照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4月21日购买的中药饮片,应按照8%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二)取消不动产分次抵扣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什么是取消不动产分次抵扣?
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举例说明:
某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需要再分2年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再分两年抵扣,而是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2.剩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是否可以在4月1号之后再分多次抵扣?
不可以,必须一次性抵扣完。
举例说明:
某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那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属期抵扣剩余的10%?
这是不可以的,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之前购入的不动产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的部分,是否一定要在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完成?
不是的。
4月税款所属期之后也可以继续抵扣。
举例说明:
某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7月申报抵扣了60%,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扩大抵扣范围
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1)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普票据实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3%计算抵扣。
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3.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不能。
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
阳光通用装备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乘坐美航去洛杉矶招聘新员工,取得相应的机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一共有五个条件。
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2.什么是增量留抵?
答: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
阳光五金制造厂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
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举例说明:
阳光通用装备有限公司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纳税人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
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
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
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五)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1.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举例说明:
行万里路制鞋厂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累计销售额150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装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还可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有哪些?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实际税负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部分,实际税负为10%。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农副产品制造公司,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则政策调整前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如下图所示: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同时是否还可享受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和珠江-西江经济带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什么特殊的优惠?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对制造业涉及的研发费用有什么税收优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说明:
某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投入100万元用于研发改进新的生产技术,当年未形成无形资产,可按100+100*75%=17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企业还可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还有哪些?
1.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珠江-西江经济带,对新办的符合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2.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政府性基金优惠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消费税优惠
2.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
4.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5.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五、房产税优惠
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印花税优惠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举例说明:
行万里制鞋厂2019年1月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了1000万,应按“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此时该厂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500(=10000000×0.0005×50%)元。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一)新办企业,残保金有何税收优惠?
新办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停产或亏损企业可以免征残保金么?
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超过注册资金30%的企业,申请减免残保金。
以上残保金优惠事项的,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的申报方式,不需要另行提供材料到主管局办理优惠备案。
九、全面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优惠
6.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7.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8.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9.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20%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0.企业雇佣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优惠
1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1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50%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30%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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