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 文档编号:9911454
- 上传时间:2023-02-07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40.72KB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简称甲方):
(全称):
承包人(简称乙方):
(全称):
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保证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合同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本着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若报建施工合同(指政府备案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有不相符合或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内容:
。
4.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内容:
按照甲方于年月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公司设计的建筑图,及有限公司设计的结构、水电、暖通空调施工图)范围所涵盖的所有建筑安装单位工程的施工内容。
但不包括以下各分部工程内容:
1.电梯安装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至低压输出柜止)、发电机安装及其环保工程、室外泛光工程、游泳池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给水工程(小区进水表以外)。
2.智能弱电安装工程(包括:
电视系统工程、电话系统工程、访客对讲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远程抄表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等弱电安装工程,但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
3.桩基础子分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大堂及售楼部/样板房的二次装修工程。
4.燃气工程。
(二).本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1、建筑施工工程:
(1)、土石方及局部支护工程:
包括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含1公里内弃土与取土回填)、基坑排水与局部基坑支护的措施工程。
(2)、基础工程(含地下室工程):
从设计图纸基础桩顶(含接桩、截桩、灌桩芯)的混凝土垫层开始至±的所有工程项目。
(3)、±以上主体工程:
包括钢筋砼结构工程及砌体工程。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含毛坯房交楼标准所规定的室内抹灰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及外墙饰面工程等。
2、电气安装工程:
(1)强电安装工程:
包括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强电安装工程项目(除高低压配电之外,从配电室低压出线柜开始)
A、电力、照明及自控系统工程:
包括:
照明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动力配电系统安装工程,含“三箱”及各种成套配电箱(盘)的安装调试与线路敷设工程。
B、防雷及接地工程及室外照明工程。
(2)智能弱电部分:
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按各专业施工图要求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
(3)消防电气部分:
包括: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工程,及消防有关的设备(应急与疏散照明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等的控制系统。
包含:
消防联动控制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图文监控电脑及打印机、模拟显示器、电梯显示控制器等的安装工程。
(4)一至二层商业裙房及会所的配电设计由二次装饰确定,但应按本合同设计要求完成安装到楼层配电箱及各分配电箱。
3、给排水工程:
包括,
A、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工程。
B、室内外消防水系统工程:
包括:
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室外消火栓系统工程,手提式和推车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辅助灭火设施的安装与制备项目。
C、室外排水系统:
包括各种管道及井类的施工。
4、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
包括地下室的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地上塔楼部分的防排烟系统(裙房部分的通风及空调待二次装修重新设计及施工,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内)。
5、设备安装项目:
包括,生活水泵组、消火栓泵、喷淋泵、潜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设备等的安装工程,具体以设计列明的型号及数量为准。
三、承包方式:
本合同为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合同
(一)总价包干: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包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包工程检测试验费、包各种施工措施及技术措施、包利润,不包税金(个人所得税率除外)。
(二)甲方分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指定品牌乙供材料设备参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甲方分包工程(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工程)
1
高低压供配电系统工程:
变配电及高低压接驳、
2
发电机及其环保降噪工程
3
燃气工程
4
园林景观(硬景、软景)、室外景观道路、污水处理、游泳池设备安装工程
5
电梯供货及安装
6
二次装修(会所、电梯大堂)
7
智能弱电安装工程,包括:
电视系统工程、电话系统工程、访客对讲系统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远程抄表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等弱电安装工程。
但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
8
商业裙房部分的通风及空调安装工程。
9
室外泛光、广告位及室外照明工程(该部分的管线预留预埋工作由总包完成并在总价包干范围之内)。
二、甲方指定乙方供应材料设备(包含但不仅限于下述材料设备)
1
铝合金门窗、空调百叶:
铝材指定品牌为
2
防水材料
3
入户门、消防门、消防卷帘
4
内外墙涂料
5
外墙面砖、楼梯地砖、楼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
6
公共部分及楼梯间灯具、开关、PVC电线管、UPVC排水管、开关插座、PP-R给水管
7
配电箱(三箱)
8
电线电缆
9
成品烟道
备注:
乙方收取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配合管理费,按分包工程总价的0.5%收取,配合费由甲方代扣。
各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分包单位直接向乙方按实缴纳。
四、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
年月日(具体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以开工令为开始时间推算)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二)控制节点工期:
节点工期提前不奖,工期拖延则每天罚款3000元,每月的28日考核本月节点工期进度的完成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奖罚。
节点工期暂定为(具体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里程碑为控制节点):
1.地下室完成至±,时间为自开工始第90天。
2.主体完成至裙楼屋面,时间为自开工始第135天。
3.主体完成至16层并具备预售条件,时间为自开工始第210天。
4.主体全部封顶,时间为自开工始第270天。
5.外墙装饰完成及外架拆除,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15天。
6.完成室内抹灰及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室外市政管道化粪池等工程,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45天。
7.完成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时间为自开工始第360天。
(三)、合同工期的提前及滞后奖罚:
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五万元整,合同工期每滞后一天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五、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六、合同价款
1.工程竣工后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竣工结算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单方价格为:
每平方建筑面积(人民币)¥元/m2;
2.根据现建筑设计图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合同总价为:
(m2)×(元/m2)=(元)
合计合同总价为:
¥(元)
即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为:
元整。
3.工程竣工完成后按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根据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不按投影面积计算)结算。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
8、图纸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盖章),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单
8、图纸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道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
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或执行项目付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向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向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