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带班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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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带班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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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企业负责人、驻外机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驻外机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驻外机构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本企业及(或)下属各单位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季度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驻外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件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于驻外机构所属的项目,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驻外机构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三章 驻外机构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十二条 “驻外机构负责人”是指公司驻外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三条 “驻外机构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驻外机构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本驻外机构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分管生产、安全的驻外机构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负责人是所属项目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件1),并分别在本机构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驻外机构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驻外机构负责人应协助企业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四章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及分经理部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二十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度。
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严格定期考核。
并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项目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附件2)。
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
(三)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时;
(四)防抗台风、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时;
本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落实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
(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一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等。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对各驻外机构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及各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各驻外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考核。
(一)驻外机构每季度1次;
(二)项目部每月1次。
第二十一条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的责令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2、驻外机构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3.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
附件1: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单位:
带班领导
日期
受检项目
地点
检查内容
整改要求
整改时限
带班人签字
整改结果
附件2:
驻外机构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单位:
带班领导
日期
受检项目
地点
检查内容
整改要求
整改时限
带班人签字
整改结果
附件3: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
项目:
带班领导
日期
项目进程
地点
主要施工活动和检查内容
问题和整改情况
整改时限
带班人签字
整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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