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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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现将制定的《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月日
附件
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律事务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分公司对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聘用、使用和管理。
聘请外聘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原则是充分发挥外部专业律师的作用和优势,与内部法务人员在时间、经验、资源等方面形成互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总分公司合规部为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指导、调配、日常联络以及监督评价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各级机构针对特定案件或专项法律事务而临时聘请的自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与各级机构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在较长期限内持续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等日常法律事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或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长期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事务服务的为常年法律顾问。
因特定事项专门聘请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专项法律顾问。
第五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针对公司的一般性事务,如日常业务的口头及书面咨询、合同的起草审核等提供法律意见、政策法规研究、法律调查等,并经公司授权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处理。
合规部选定律师事务所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的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六条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针对公司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风险较大的业务类型,法律职能部门可选择有专业或专项特长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专项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并与之签订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七条为公司提供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服务人员必须是合法注册的执业律师,并遵循外部法规、本管理办法及签订的合同服务约束。
第二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选择
第八条公司日常事务中对外聘律师的使用,应当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按照公司诉讼案件有关规定使用。
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如需要外聘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的,应向合规部提出申请,由合规部根据需求内容、内部法务资源以及外聘律师服务费用预算等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需要聘用外聘律师。
第九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竞价的原则,择优聘用。
需集中采购的,应当遵照公司关于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经本级机构总经理室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机构合规部备案。
第十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选聘应在复核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选聘:
(一)外聘律师及常年法律顾问
1.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可满足公司对日常法律服务的需求。
2.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惩诫纪录,具备执业的资格。
4.对于熟悉保险公司运营,精通保险法及保险行业监管规定,并有相关保险业工作经历或专长于保险纠纷处理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优先考虑予以聘用。
(二)专项法律顾问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惩诫纪录,具备执业的资格。
3.对代理的专项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4.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特定资格。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需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向法律职能部门报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方案,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拟聘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出任律师的履历和主要工作业绩。
(二)代理或聘请协议。
外聘法律顾问的备案材料比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二条诉讼、仲裁的外聘律师费用参照当地司法部门规定的律师办案收费标准,根据案件标的大小、复杂程度等协商确定。
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费由基本代理费与风险代理费两部分组成,以风险代理费为主。
法律顾问费应当参照当地司法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拟聘律师的业务水平、法律事务工作量等情况协商确定。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外聘律师费应当根据该项事务的标的大小、难易程度、拟聘律师业务水平等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方案。
第十三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服务的费用预算由法律职能申请及管理,实际的支出计入法律职能部门每年度的外聘律师服务费用的预算中。
法律职能部门根据签订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聘用合同负责办理外聘律师费用的核算、结算及申请支付等手续。
如公司财务部门有特殊的预算、核算等相关规定,按照财务部门规定执行。
下级机构处理超过权限的事务时,未按公司规定报经上级机构批准,不得列支外聘律师费、法律顾问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职责
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当依据聘用合同的内容履行以下职责: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公司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员工普及法律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内部法务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种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参与公司重大项目,并为此进行谈判、调查、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聘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确定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后,当事机构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聘请协议,明确外聘律师或法律顾问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对拟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各级合规部应要求其提供该所相应的资质材料,经审查后将《外聘律师服务合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报请本级合规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对于金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应向总公司合规与风险部报告,并根据公司采购与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采购和签订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通常为一年,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合规部经评估认为可以续聘的,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合规部经评估认为,需要更换律师师事务所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选任新的律师事务所,并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七条签订合同。
第五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使用
第十九条公司日常事务中对外聘律师的使用,应当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服务工作,均应由合规部进行联系、沟通和安排。
非经合规部同意或授权,公司其他部门和机构不得直接与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进行联系和交流。
经合规部同意或授权,公司其他部门直接与外聘律师联系和交流的,应当及时将工作情况通报本级合规部。
合规部应当加强与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沟通,为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如需要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事务的,应向本级合规部提出申请,由合规部根据需求内容、内部法务资源以及外聘律师服务费用预算等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需要聘用外聘律师。
外聘程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未经本办法相关程序,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聘用外聘律师。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
(一)涉及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合规部按照《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决定是否委托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处理。
(二)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处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合规部应向其出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对被授权人具体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三)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外聘律师应当与合规部积极联系,汇报有关情况。
外聘律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申诉、提起反诉和上诉的,应当事先通过合规部取得公司的特别授权。
第六章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合规部门应当对本级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考评,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听取需求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合规部应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协商撤换律师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一)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超越聘用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权限的行为。
(三)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外聘律师及法律顾问应勤谨履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义务或疏怠履行义务,否则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合规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公司可根据适用之法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变更及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发布后生效。
原《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保险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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