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9901915
- 上传时间:2023-02-07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31KB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docx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规范铁路用地管理秩序,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依法接收、留用、征收、征(拨)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铁路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对管内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统一对铁路用地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依法合规使用铁路用地和保护铁路用地的义务。
第四条铁路用地管理原则:
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法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土地房产公寓处作为集团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管内铁路用地的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做好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铁路既有用地利用规划。
(五)参与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鉴定工作;配合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征收、征用工作;指导、组织开展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
(六)指导、办理、监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七)参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咨询评估和方案审查。
(八)对各单位铁路用地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土地的违法案件。
(九)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受理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十)负责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管理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对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广州房产管理所、长沙土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域性土地办)作为土地房产公寓处的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技术性、辅助性、具体性的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二)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就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三)开展铁路用地权属调查、权属完善工作。
(四)建立铁路用地基础管理台账;开展铁路用地统计相关工作;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输入和上报;负责铁路用地管理图件的修补测工作。
(五)提供和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协助编制既有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六)参与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征收、征用工作;参加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的核查工作。
(八)参与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九)承担铁路用地巡查工作。
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负责铁路用地使用状况的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和处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十)承担土地资产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依据通知书、土地证、协议、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做好土地资产的账务核算。
财务部门应建立土地资产台账,及时办理土地资产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建立定期核对机制,与土地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按季度核对资产台账,涉及土地动态变化应及时变更土地台账并按有关财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十一)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土地的违法案件。
(十二)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
负责对检举、控告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为加强铁路用地巡查力度,各站段要建立铁路用地巡查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土地巡查人员,负责本单位管内铁路用地的巡查和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二)负责铁路用地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和处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制定日常铁路用地巡查办法,按要求开展铁路用地巡查工作,并建立铁路用地巡查基础台账。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九条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权属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使用权但仍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应制定推进计划,积极推进土地确权领证工作。
对于土地权利人、用途、面积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加强地籍档案管理。
土地权属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地籍档案的管理要求,及时对土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地籍档案原则上每年归档一次,次年的一月份前完成上一年度地籍档案的归档工作。
地籍档案应保持真实性和现势性,当地籍档案与实际不相符时,原则上在6个月内予以更新完善。
地籍档案必须保存在专用的土地档案库房,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地籍档案借阅制度。
铁路用地权属、监察、利用、规划管理档案应永久保存;铁路用地综合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保存期限与铁路用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单位撤销时,被撤销单位应自撤销单位文件发布之日起15天内将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整理和封存。
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被撤销单位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封存工作,并在撤销单位文件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档案资料的接收工作。
第十一条推进铁路用地图数字化。
土地权属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Q/CR53.1—2014、Q/CR53.1—2014),做好用地图绘制和更新工作,保证用地图现势性。
第十二条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
土地权属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铁路用地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将铁路用地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铁路用地统计报表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
第四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结合铁路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做好近期、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经开等部门配合。
第十五条涉及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事项,土地管理部门应主动服务,会同计划、经开等部门做好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并根据铁路用地管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建议。
(一)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铁路发展需要。
(二)涉及地方政府收储及土地置换等项目,应结合铁路实际,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在维护铁路土地权益的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对土地价值进行认定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土地或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土地房屋评估。
第十六条涉铁工程项目需使用铁路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积极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依法合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
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
铁路用地的出租出借应以保护铁路用地资产为目的,以保障铁路用地资产安全、按期收回为前提。
第十八条为确保铁路用地开发利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及租赁方案须由经营开发处和土地房产公寓处共同审核后,通过铁路招商平台公开招商,招商会议由各项目提出单位自行组织。
主要招商范围包括:
(一)除地质勘查、工程施工等用途外,其余铁路用地出租出借通过xx集团招商平台公开招商。
(二)利用既有铁路用地对外合资合作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通过总公司建立的中国铁路招商平台公开招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通过xx集团招商平台公开招商。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等开发利用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政府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租借铁路用地的申请人应为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受理个人提出的租借铁路用地申请。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对承租人用地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严禁转租、私搭乱建,杜绝只租不管的现象。
租借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续用的,应无偿收回铁路用地。
第二十二条涉及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的事项,应按照总公司、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铁路用地开发利用按照“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发生违法占地清理不及时、违规处置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用地无法按期收回等问题,造成用地资产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铁路用地开发利用收益,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监察管理
第二十五条铁路用地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采取专(兼)职巡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实行三级土地监察网络管理。
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土地监察的组织实施,企法、安监、运输、财务、综合治理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
区域性土地办负责土地监察的具体实施,是土地监察的主要责任单位。
站段(使用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土地监察工作,是土地监察的重要责任单位。
第二十七条委托集团公司管理的合资铁路用地监察工作,根据所在区域范围由相应的区域性土地办和站段(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用地重点监控制度,依据宗地现状、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研判,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程度,分等级确定用地隐患监控点,并采取相应监控及清理整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因地制宜加强铁路用地保护。
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整治力度,提出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开展用地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消除影响铁路用地安全和资产完整的问题和隐患。
各单位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与政府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三十条为提高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处理质量和效率,各单位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应及时登陆xx集团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和流转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需两人及以上,并应出示总公司核发的《铁路用地监察证》。
第三十二条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铁路用地监察案件时,案件所在区域的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必要情况下还需安排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内的铁路用地监察案件,城管铁路大队(城管铁路分局)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监察人员对用地案件调查时,应做到以事实为准绳,以制度为依据,确保案件调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十五条开展铁路用地巡查工作的交通、通讯、录音、影像、测量等设备工具及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的十二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财务、计划部门审核并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在土地管理费中作出安排。
第六章 铁路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应把建设用地管理作为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确保用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用地应与其他专业同步验收。
静态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善用地手续;正式验收前,应完成土地权属证书领取工作。
第三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组织用地业务培训、开展用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在静态验收前,应组织土地专业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静态验收时达到验收标准。
第三十九条合资铁路公司占用国铁用地、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之间占用土地的,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须按照技术规范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地界上埋设地界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房建公寓段移交,房建公寓段接收后地界桩后应做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属于粤海公司管辖范围的工程项目,地界桩由粤海公司房建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完成建设用地交接手续后,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铁路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未出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交接单》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十二条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的项目:
(一)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小结和竣工文件的编制说明。
(二)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含计划、立项、环保等原件)。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批准用地红线图原件)。
(四)建设项目征用、划拨、收回和以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和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相关的协议书(原件)。
(五)铁路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和拆迁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清册(原件)。
(六)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原件)。
(七)收(付)款凭证。
(八)建设用地界桩表。
(九)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竣工总平面图(图上应全面反映工程竣工后用地的权属界线,各级行政境界线,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量和必要的地物地貌。
图面必须盖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章及相邻单位印章)。
(十)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竣工总平面图底图。
(十一)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免税通知单(原件);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及各项补偿完结手续。
(十二)结案表。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清册。
第四十三条因各种原因缓建、停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已办理了征用手续的土地和征地资料,如建设单位撤销,需及时移交土地管理部门,以便复工时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土地房产公寓处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团 铁路 用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