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资产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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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资产局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文化資產學院第一期人才培育計畫
1、計畫緣起:
(1)問題急迫性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西元1972年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遗產公約》,2001年通過《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則將文化資產視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國際社會所有成員均應共同負起維護的責任。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民國71年立法後,期間推動多次修法工作,20餘年以來為順應全球發展趨勢,已積極投入各項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目前諸多先進國家無不盡全力加以保存及維護;推究目的,不外乎藉此深植國家文化基礎及傳承先人智慧和技術。
美國學者杜威(JohnDewey)指出:
「界定出一個好的問題,等於解決了一半的問題」。
文化資產的守護包含保存、維護、發揚與傳承,最重要的關鍵莫過於人才養成和培育的基礎工作,本局雖自96年起開辦一系列文化資產人才培訓課程,內容含括有形文化資產、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科學、文化行政及相關推廣教育,惟諸多課程多缺乏整體目標、系統整合與訓練後追蹤管理。
爰此,如何全面整合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民間團體等資源,以產官學研跨域合作方式,依循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證照培訓等管道,型塑完整的人才培育機制,藉以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實為重要且迫切的課題。
(2)核心問題的要因
國內尚未針對文化資產的教育、培訓與認證做一系統性的規劃。
1.現行國家考試「文化行政類科」僅有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一門考科,缺乏「文化資產行政類科」,導致中央及地方的文化資產行政人員並不完全具備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知識。
2.有形文化資產領域專業從業人員(規劃設計、監造主持人、施工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需經考試或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審查通過,惟渠等人員職能基準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尚未完備。
3.一般民眾少有機會接觸文化資產領域的資訊與知識,對於文化資產的認知亦缺乏國際普遍認可的價值,如真實性、普遍性、完整性等,且近年來國內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的意識抬頭,然而保存普世價值未有共識,對我國珍貴文化資產的保存、永續發展、活化再利用實為一大隱憂。
2、計畫說明:
(1)計畫依據
1.文化部:
《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辦法
2.教育部:
《終身學習法》、〈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
3.勞動部: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4.行政院:
〈強化政府治理效能實施要點〉
(2)補助依據
1.本局〈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A類四、補助辦理項目
(二)針對專業團隊、民間團體「2.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之建構與運作,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及「3.為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局推動文化資產保存、活化及再利用等計畫,得專案提出申請。
」
2.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文化資產學院人才培育計畫」補助契約書。
(3)計畫願景
培植文化資產人才,提升文化資產軟實力
文化資產因為有其歷史發展的底蘊,而具有獨一無二的特質,這也是世界各國文化資產最迷人的魅力。
今日一國的軟實力(softpower)已成為全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我國文化資產的保存及再利用,雖然起步較晚,但其具有的獨特性並無區別,而文化資產系統性的人才培育工作決定了我國的文化資產命運。
是故,本計畫將全面整合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民間團體等資源,以產官學研合作方式,依循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證照培訓等管道,系統性建立完整的人才培育機制,藉由培植文化資產人才,提升我國文化資產軟實力。
(4)計畫使命
1.致力成為國家級文化資產培訓基地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為我國最高文化資產專責機關,肩負文化資產領域人才培訓工作的重責大任,創設國家級文化資產培訓基地工作為文化資產局使命之一。
2.培育一流文化資產人力,強化維護文化資產治理能力
人才為任何產業與領域的根本,文化資產亦不例外。
透過培育一流的文化資產人才,強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再利用的能力與技術。
3.提升文化資產人力資源品質,創造卓越效能
透過專業技術認證、核心職能養成與教育推廣等方式提升我國文化資產行政與技術的人力資源品質,為我國文化資產領域行政與技術事務創造卓越效能。
4.「專業化、多元化、認證化、國際化」打造優質的學習環境
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文化資產領域課程,並朝文化資產職能認證、國際交流學習方向辦理我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工作,期打造優質的文化資產學習環境。
5.統合大專院校提供文化資產人才培育服務
大專院校擁有我國文化資產大多數的專業人才與相關研究成果,且具備教學的功能,本計畫依循「培植文化資產人才,提升文化資產軟實力」的願景,將與大專院校協力合作,創設平台使各大專院校的專業能力致用於我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工作。
6.產官學研多方合作,建立文化資產職能發展、教學與認證上中下游管道
學用之間若無法順利接軌,則人才亦無法進入市場展現所長。
本計畫除了培育文化資產人才外,將與大專院校、勞動部、教育部等合作,建立文化資產職能發展與導向課程,結合教學與認證,讓我國文化資產領域的人才學有所用。
(5)計畫策略性規劃(SWOT分析)
分析外部環境(全球環境、時機、民意、競爭者態勢)找出機會和烕脅,內部環境(制度、結構、人員、財務)找出優勢及劣勢,期能發揮優勢、掌握機會,並克服弱勢、避免威脅,做好計畫規劃與過程評估,將可在「知己知彼」並掌握大環境趨勢變化下,督促在既有的基礎上,正視本身的短處與面臨的潛在危機,並加以改進與補強,以強化文化資產人才培育之競爭優勢。
1.內部:
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es)
(1)優勢(strength):
A.文化資產局與文化資產相關大專院校系所長期合作,已有相當合作的基礎與默契。
B.文化資產學院除可增加文化資產相關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提升社會大眾文化資產領域知識外,亦提供本局行政人員進修職能、增長專業知識之管道,未來對於行政工作之推廣實為一大益處。
(2)劣勢(weaknesses):
A.文化資產學院所需控管與執行人力目前稍嫌不足,計畫經費是否能如期編列(歷史與文化資產維護發展第三期計畫)亦為一大隱憂。
B.文化資產學院需逐步試行及評估,未來才能將所有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工作完全納入,過渡期仍有行政成本浪費的隱憂,亦可能造成機關內部及外部人員的質疑。
2.外部:
機會(opportunities)、威脅(Threats)
(1)機會(opportunities):
A.近年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意識逐漸抬頭,各地文化資產保存運動風起雲湧,本計畫應可獲得民眾普遍支持,此刻推廣文化資產的普及教育與知識正可提升國人文化資產的知識與內涵。
B.國內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系所的專業技術與教學能力豐沛,給予平台和誘因共同合作,有利我國深根文化資產人才培育。
C.文化資產修復行業近年修復人力出現斷層,市場出現需求,並因應證照化趨勢,本計畫的需求面可期。
D.文化資產與觀光旅遊可謂相輔相成的關係,文化資產學院亦可招納觀光領域人才修習文化資產專業知識,進而在觀光領域中推廣文化資產知識。
(2)威脅(Threats):
A.文化資產保存面對都市發展仍是相對弱勢的意識形態,我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幾乎仰賴國家資源挹注,未來民間資源是否能投入進而廣大文化資產領域市場,尚需保守評估。
B.文化資產相對於文化創意等近年熱門領域,偏屬弱勢領域,如何廣納相關領域人才,需有計畫性的宣導措施。
(6)計畫目標
1.建立策略夥伴關係,促進產官學研合作機制
2.培養優秀文化資產人才,提升就業職能
3.推展學用合一,厚實學術根基和實務運用,強化國際競爭力
4.開辦創新的文化資產學程,迎合社會轉變的需求
5.倍增文化資產職能,建構專業認證機制
6.促進產官學研在保存科學與修復技術的研發,達成資源共享目標並提昇文化資產保存質量
(7)計畫策略方案
依據上述願景、使命與目標,本計畫策略方案將成立「文化資產學院」,提升文化資產相關專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專業能力,以及推廣文化資產知識予社會大眾,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絡,提升我國文化軟實力。
1.統一辦理:
利用現有資源創設文化資產學院,透過行政平台之單一窗口,達到「統一匡列預算」、「統一報名與查詢平台」及「統一行政流程」等三個統一功效。
2.創設四個行動平台辦理五大課程及研發工作:
透過教學平台、行政平台、產學平台及研發平台等4個行動平台,以產官學研跨域合作模式串聯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大專院校及機關(構),開設文化資產五大課程:
(1)核心職能課程、
(2)推廣研習課程、(3)證照培訓班、(4)專題講座及(5)專業技術課程,建立有系統且長期的人才培育機制,並補助大專院校執行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工作,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研究計畫之推動。
3.跨域合作機制:
藉由研發平台深化文化資產保存科學與專業技術的知識與成果,並透過產學平台研擬與勞動部合作發展職能證照,與教育部合作非正規教育學程,使人才培育的上下游皆能兼顧,建立完整的人才培育機制。
4.預期績效指標及目標值:
(1)年度績效管理-平衡計分卡(BSC) (表1)
BSC構面
策略目標(KRI)
關鍵績效指標(KPI)
目標值
(104年初-105年6月)
學習學習與成長構面
培育文化資產專業人才
增加具文資核心職能、專業知識人數
核心職能與專業技術課程達350人次
推廣文化資產領域知識
增加文資守護人才培育人數
講座、推廣課程、工作坊達1,500人次
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科學與專業技術研究
增加文保相關研究案件
4案
建立文化資產職能認證
建立職能基準、職能導向課程認證
1件
內部流程構面
簡化行政流程及各組(中心)人力
整合人才培育相關委託案
4案
服務對象構面
確保及維持服務品質
辦理行政、教學、產學平台評鑑
10次
提升服務對象滿意度
統一平台辦理報名及查詢事宜
使用數達1,000人次
諮詢與進修建議輔導服務
服務案件數達上課人數8成(280件)
問卷滿意度
表示整體滿意達75%
財務構面
透過學校收入自足減少機關支出
減低學校開課的補助比例
減少10%
(2)分年績效指標(表2)
項目
績效指標
評估基準
預期目標值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1
核心職能與專業技術修習人次
人次
350
350
400
400
2
講座、推廣課程
人次
1500
1200
1200
1500
3
產學成果
件
1
1
2
2
4
整體滿意度
%
75
75
78
80
5
文保相關研究案件
件
4
4
4
4
(8)計畫辦理單位
1.指導單位:
文化部
2.主辦單位: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3.承辦單位:
受補助之大專院校
4.協辦單位:
各地方政府
(9)計畫受眾標的
1.標的人口:
(1)內部人口:
中央及地方文化資產行政從業人員。
(2)外部人口:
文化資產領域專業從業人員(規劃設計、監造主持人、施工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等)、關心文化資產社會大眾。
2.利害關係人:
各地方政府文化局(處)、全國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學系所、文化資產相關研究機構及團體、文化資產所有及管理人員、文史工作者及一般社會大眾。
3.議程設定者:
文化部、立法院、教育部、勞動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全國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學系所、文化資產相關研究機構及團體。
(10)政策工具說明
1.「誘導類」政策工具
(1)誘因:
A.委託文化資產相關領域系所辦理「文化資產學院」課程,並且補助其相關行政成本費用,學校亦能達到學生數量提高的助益。
B.學分班學員順利結業者,可享退還50%之費用。
(2)符號與勸勉:
A.評鑑良好、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成功者、產學發展具成果者同意賡續補助辦理,並頒發獎牌一面。
B.上課學員順利結業者給予核發證明。
(3)能力建構與學習:
A.中央文化資產行政從業人員部分:
設立「文化資產學習護照」,長期培育行政人員專業能力,提升自我價值。
B.地方文化資產行政從業人員部分:
每年規劃給予如同「調訓」機制的學習機會,增加工作專業能力,提升自我價值。
C.文化資產領域從業人員(規劃設計、監造主持人、施工工地負責人及傳統匠師等):
相關課程修習完成者,給予結業證書,以符《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資格規定。
D.社會大眾:
提供文化資產跨領域的知識學習平台,讓有興趣的民眾得以有機會接觸與學習。
2.「管制類」政策工具
(1)嚇阻與懲罰:
A.受補助學校未達文化資產學院績效目標者,不續補助。
B.上課學員缺課數超過一定比例或成績考核未過者,不予退還50%費用。
(2)權威:
順利結業者,依據修習課程不同給予核發修業證明、結業證書,未來建立文化資產相關職能認證後,由文化部辦理認證工作。
(11)政策可行性分析
1.政治可行性:
(1)文化資產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等具備文化資產領域研究與教學資源,可藉由給予誘因使其與政府機關合作達成雙贏共利。
(2)召開諮詢會議,整合文化部、教育部、勞動部各方意見,促其支持協助。
2.法令可行性:
(1)「文化資產學院」係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之計畫。
(2)推廣研習課程、核心職能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等均將要求受委託之廠商、學校依《終身學習法》、〈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等規定辦理教學及產學發展事宜。
3.技術可行性:
透過行政平台管理「文化資產學院網」,以利各大專院校之教學平台處理相關行政工作。
4.行政可行性:
「文化資產學院」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專責辦理,整合產官學研型塑策略夥伴關係,具有可行性。
5.財務可行性:
將統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過去分散在各組(中心)人才培育工作之經費預算辦理。
6.經濟可行性:
「文化資產學院」關乎國家未來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知識與教育的成果,並且國家文化軟實力的競爭力關鍵,以成本效能分析而言,有實施必要性。
3、執行期程:
(1)第一期行政平台、教學平台及產學平台為自補助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研發平台自補助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2)第二期自105年8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止。
(3)第三期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止。
(4)第四期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備註:
申請補助單位需研擬四期整體計畫內容。
4、第一期預計補助金額及標準:
(1)本案以補助計畫總額90%為上限,受補助單位需至少自籌計畫總額10%以上經費。
(2)行動平台各分項標的預計補助金額:
1.行政平台(限1家):
至少開設30場文化資產專題講座,統辦文化資產學院相關行政事務,預計補助金額新臺幣450萬整(含資本門50萬元)。
2.教學平台(不限1家):
至少開設5門核心職能課程、1堂推廣研習課程,預計補助金額新臺幣150~250萬元整(含資本門50萬元)。
3.產學平台(不限1家):
至少開設3門專業技術課程,預計補助金額175~250萬元整(含資本門100萬元);另補助產學發展50萬元。
4.研發平台(不限1案):
辦理研究計畫,預計補助金額新臺幣100~150萬元整。
(3)核心職能課程、專業技術課程各班上課人數之補助上限:
1.核心職能課程:
(1)上課人數5人-10人,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8萬元。
(2)上課人數11人-15人,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12萬元。
(3)上課人數16人-20人,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16萬元。
(4)上課人數21人以上,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20萬元。
2.專業技術課程:
(1)上課人數5人-10人,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10萬元。
(2)上課人數11人-15人,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15萬元。
(3)上課人數16人-20人,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20萬元。
(4)上課人數21人以上,本局補助每門課程上限25萬元。
3.推廣研習課程:
每門課程本局補助50萬元為上限。
(4)行動平台費用編列細目標準
1.行政平台:
(1)招生、宣導、始業說明會費用
(2)擬訂課程、報名、註冊、學籍登錄費用
(3)辦理文化資產專題講座費用
(4)結業證書費用
(5)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系統管理介接(含加選課系統)
(6)管控及評鑑教學平台等行政管理事務支用事務費
(7)分攤水電費
(8)行政人員費用(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9)加班費
(10)成果發表會(結業典禮)
(11)辦公環境設施及設備費(資本門)
(12)宣傳費用
(13)諮詢輔導專家會議、調查表、問卷製作及服務費用
(14)行政管理費:
以前列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十以內編列。
2.教學平台及產學平台:
(1)鐘點費:
鐘點費支用於教師授課之酬勞,內聘教師最高每小時為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外聘教師最高每小時為新臺幣1,600元。
內聘教師定義:
指具有該受補助單位教職員、職員或會務〈工作〉人員身分者(不論有無給職或專職、兼職)。
其他則為外聘教師。
(2)器具費:
係支用於術科實習用器具消耗材料,須依課程需要核實編列(受補助單位須於課程報名網站公告材料品名項目)。
(3)設備費:
執行與文資學院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其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所有權歸屬於本局。
(4)教材費:
按班次學員人數編列,每人編列金額最高為800元。
(5)宣導費:
按班次編列,每班編列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受補助單位所有招生宣傳文件、平面或電子媒體之廣告內容。
(6)場地費:
租用場地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2,500元,每場次編(一日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以四小時為限,每日最多編列二場次)。
(7)工作人員費:
支付訓練期間辦理系統資料上傳、資訊處理、督導訓練班次及學員出缺席管理及學員後續成效追蹤等訓練品質維護事宜相關費用。
A.每班最多得編制工作人員1人,並依該班訓練時數編列,每人每小時最高得編列160元。
B.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之講師、助教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8)保險費:
支應學員上課期間辦理室外教學行程之平安意外保險(含醫療保險)費用。
(9)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
請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覈實編列。
(10)其他課程必要之費用。
(11)產學發展所需之證照評估、研礙、人事等必要費用。
(人事費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12)行政管理費:
以前列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十以內編列。
(13)雜支:
以實際開課費用總額(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服務費及管理費)之百分之五以內編列。
3.研發平台:
(1)業務費:
A.研究人力費:
2
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
B.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C.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2)國外差旅費: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列二項:
A.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者。
B.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3)研究主持費:
研究計畫經本局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
已領取本局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
但執行本局主動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補助費或主持費,不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轉任非本局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時,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本局。
(4)管理費:
研究計畫經本局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不得逾業務費10%。
(5)各類課程經費之編列,經本局認有未盡合宜或超過本計畫「各類課程費用編列細目標準」所定上限者,得請受補助單位調整。
以上課程實際給付金額按實際開班數及學員人數決定。
行動平台各分項標的之受補助單位於該分項預計補助金額內可依實際開班情形互相調整,總額以不超過該分項之預計補助金額為上限。
(6)撥款方式:
(詳〈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民間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作業要點〉九、撥款方式A類綜規組)
1.第一期款:
由申請單位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領據、年度工作及摘要進度表、概算表、同一案件補助項目未向不同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後,逕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至申請單位所指定銀行帳戶。
2.第二期款:
各核定補助案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及年度終了前,檢送第二期款領據、補助案經費表、成果報告書、成果自評表、整理造冊之原始支出憑證、個人所得歸戶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結案,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3.補助計畫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4.繳交之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須包含該行動平台之各項執行內容之書面資料與紀錄。
5、補助執行內容:
「文化資產學院」下設「行政平台」、「教學平台」、「產學平台」及「研發平台」等4個行動平台,以產官學研跨域合作模式串聯文化資產相關領域之大專院校及機關(構),開設文化資產五大課程
(1)核心職能課程、
(2)推廣研習課程、(3)證照培訓班、(4)專題講座及(5)專業技術課程,建立有系統且長期的人才培育機制,並補助大專院校執行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工作,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研究成果之能量。
受補助單位需依據下列工作事項提出服務規劃,並訂定工作項目、執行方法及執行期程等,以達成本計畫之目標。
(1) 建置行動平台
1.行政平台:
(限1家受補助單位)
(1)統辦文化資產學院行政事務:
統合辦理文化資產學院招生、宣導、說明會、擬訂課程、報名、註冊、學籍登錄、學生證、加選課系統、辦理文化資產專題講座、結業證書、管理介接文化資產學院網站系統(現有之文化資產學習資訊平台網站系統)、管控及評鑑教學平台等行政管理事務、成果發表會(結業典禮)、學生及教師座談會及其他諮詢輔導專家會議、調查表、問卷製作、課程宣傳等有關文化資產學院行政管理事務。
(2)成立與召開課程委員會:
課程委員會之成員計有行政平台、各教學平台、產學平台之代表,及本局與文化資產專家學者代表。
行政平台須於招生前(104年9月、105年2月開學;104年7月前、104年12月前辦理招生)召開課程委員會邀集成員決定開設之課程項目(五大課程),並將結果送本局備查。
(3)提供諮詢輔導服務:
針對個別不同進修需求,提供多樣化進修發展資源諮詢與進修建議輔導服務,每年須達核心職能課程上課人數8成以上案件量,並於學期結束前邀集專家學者就行政平台、教學平台及產學平台服務案件內個案取調查有效樣本,統計分析製成研究交由本局,以作為本局發展文化資產人才培育諮詢服務評量表之參據。
(4)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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